浙江省未来社区试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4-04 12:12:34

浙江省未来社区试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指导、规范和保障未来社区试点建设,打造有归属感、舒适感和未来感的新型城市功能单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未来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加快推进未来社区试点建设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9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未来社区试点建设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广泛征求群众意愿、充分吸纳群众诉求,确保群众搬得进、住得起、过得好。试点的申报、评审、实施及评估考核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试点所在县(市、区)政府或设区市政府派出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为建设主体。建设主体应当明确实施主体具体负责试点建设过程中申报方案和实施方案编制、有关前期手续办理等工作。
试点用地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运营,也可以另行选择运营单位。政府投资建设的试点,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运营单位。
第四条试点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应及时制定未来社区试点建设配套政策,明确相关工作责任,统筹协调推进,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按照试点建设要求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全省未来社区试点建设的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浙江银保监局等有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具体支持政策并做好相关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未来社区试点建设工作,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未来社区试点建设相关审批、指导、协调、监督工作,确保支持政策得到落实。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第三方专业智库为试点建设提供创新研究的智力技术支持和第三方服务。
试点建设过程中鼓励委托第三方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鼓励采用总承包方式进行工程建设。
第七条试点以20世纪7090年代老旧小区改造更新为主要类型,兼顾重大高能级平台、交通节点新城开发等规划新建类型。
第八条未来社区试点建设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申报通知;(二)编制申报方案;(三)申报方案评审;(四)确定试点建设名单;(五)编制实施方案;(六)实施方案评审;
(七)土地“带方案”公开出让;(八)签订建设协议;(九)实施推进;(十)试运营;
(十一)评估考核与命名。

浙江省未来社区试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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