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学院听课记录本

发布时间:2019-12-22 00: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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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学年、学期:

内蒙古师范大学教务处制


内蒙古师范大学听课制度

校发〔201570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精神,使学校各级领导及教学管理人员深入教学一线了解课量情况,进一步加强教学指导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证课堂教学质量,促进教风建设,积极营造全校上下关心教学、重视教学、支持教学、严格教学管理的良好氛围,学校在原有听课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听课方式

采取集体听课、集中听课、跟踪听课、随机听课等方式进行。

二、听课时数

听课人员每次听课至少要听完1学时的课。对各级听课人员每学期听课学时数的基本要求如下:

1.学校党政领导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其中:分管教学、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

2.教务处和人事处正副处长、各教学单位党政领导及教务处有关教学管理人员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

3.学校教学委员会和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2学时。

4.学院教学委员会成员、系(教研室)负责人及任课教师听课次数由所在单位自行确定。

三、听课要求

1.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听课对象在全校范围内随机抽选,院(部、中心)领导、系(教研室)负责人及任课教师听课对象以本单位教师为主。

2.听课和评课相结合。听课内容主要为理论课、实验课和实践教学中教师备课、讲授的情况;评价内容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和教学效果等。

3.听课人员听课后,将对授课教师教学情况的基本评价、意见及建议及时反馈给授课教师或其所在部门,必要时应向教务处反映情况。

4.听课主要以督促教育教学、互相交流经验、取长补短、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

四、听课管理

1.听课人员听课后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内蒙古师范大学听课记录》,并妥善保存。每学期结束时,校领导、职能部门人员将其送交教务处,各学院(部、中心)领导、系(教研室)负责人及任课教师将其送交所在单位,统一存档。

2.听课人员在听课前须与任课教师进行沟通,说明来意。

3.听课人员要佩带听课证,在上课前进入听课教室,遵循课堂纪律,开始上课后不得随意出入课堂。

4.听课人员每次要完整听完一堂课。

5.听课工作量计算:每听一学时按两个学时计算工作量。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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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教师签字:

旅游学院听课记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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