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

发布时间:2023-12-08 09:03:46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7]151【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7.09.27【实施日期】2017.09.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715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法定职责。有效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对于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制止和纠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稳定安全生产形势,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不断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经1/3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化执法理念,落实执法责任(一)强化执法意识。全区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执法意识,落实执法责任,完善执法机制,充实执法力量,提高执法能力,创新执法方式,规范执法程序,努力建设统一、规范、高效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积极开创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新局面,为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二)落实监管执法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全面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根据地区和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履行职责情况,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实行安全生产巡查制度,上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定期不定期对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职责履行和重点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要严肃问责。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监管执法效能,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按照安全生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科学划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范围,明确属地执法职责,避免执法叠加和执法缺位。二、健全法规体系,夯实制度基础(三)健全法规规章政策体系。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新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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