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

发布时间:2020-10-01 19:32:55

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

达标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贯彻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建立健全文明施工、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全面提高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推动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现场专指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的施工现场。

第三条 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以下简称达标考核)是指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施工现场生产活动的考核、评价。

第四条 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与安全文明施工费实行联动管理,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账户缴纳安全文明施工费;开工时,向施工企业拨付安全文明施工85%。经达标考核合格,向施工企业拨付剩余的15%费用;达标考核不合格的,将此返回给建设单位。

第二章 考核部门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的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的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施工许可证发放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

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包括项目管理、文明施工、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等四个方面内容,总分为100分。

项目管理满分10分,包括项目经理部、监理机构和人员设置、开工前准备以及合同管理等考核内容。

有下列情况之一本项不得分:

1、施工企业未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的;

2、未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

3、项目经理兼职两个工程项目及以上、总监理工程师兼职三项及以上,签订施工合同或监理合同。

文明施工满分30分,包括场容场貌、料具管理、环境保护、消防等考核内容。

有下列情况之一本项不得分:

1、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划分不明确,且未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的;

2、没做施工总平面图设计,临时设施、大宗材料堆放侵占道路及危及安全防护的;

3、消防设施或明火管理措施不满足防火要求的;

施工安全满分30分,包括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实施情况等考核内容,施工安全管理检查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本项不得分:

1、无专职安全员的;

2、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十条 工程质量满分30分,包括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资料等考核内容,工程质量检查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本项不得分:

1、出现结构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

2、地基基础或主体工程无质量保证资料的。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十 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实行巡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省抽查,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巡查为主,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决定抽查次数。

第十 市(州)以上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检查(巡查)情况综合记入考评总分。

第十 施工现场达标考核总分在70分以上的为合格,低于70分或其中一项不得分为不合格。

第十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将本地区达标考核情况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考核情况作为市场准入、工程担保和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

第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按年度通报全省建筑施工现场的考核结果,并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十 工程项目规模达到以下标准,且达标考核达到一定分数以上,企业自愿申报“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

(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10000平方米以上;

(二)单栋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为30000平方米以上;

(三)安装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以上;

(四)市政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以上;

(五)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为500万元以上

达标考核得分80及以上,企业自愿申报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审核通过后,授予“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称号,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取费基础上增加3—5%作为奖励;达标考核得分90及以上,企业自愿申报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审核通过后,授予“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称号,安全文明施工在取费基础上增加5—8%作为奖励

对获评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予以加分。

第十 考核不合格的施工现场,由考核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

一年内两次考核不合格的施工现场,或同一企业有两个以上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工地,对责任企业通报批评,对企业、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禁止参加年度评优评奖,暂停政府投资项目投标资格3—6个月。对于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加重处罚。

第五章

第十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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