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俭学学生用工规定
发布时间:2015-10-15 09:22:17
发布时间:2015-10-15 09:22:17
勤工俭学学生用工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使用勤工俭学学生的规范性,制定本规定。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部门。
2、用工原则
1、在保证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安排工作。
2、原则上,勤工俭学岗位与学生专业相匹配。
3、学生工作内容须为安全、辅助类且较稳定的工作,不得安排易造成伤害、高危、特殊工种岗位工作。
4、使用勤工俭学学生时,部门必须指定相应负责人(公司员工),负责其工作期间的指导和培训,并对其工作质量负责。
5、严禁安排学生外出办事,擅自安排外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用工部门负全责。
3、使用申请
1、需求部门(项目)填写《勤工俭学学生申请表》,部门负责人(暂无则直接流转下一审核部门)审核,人力资源部复核,总经理审批。
2、人力资源部将完成审批的申请表交学工部安排,并通知申请部门,人员到位情况由公司用工部门直接跟进。
四、用工调整与退还
1、用工部门(项目)需要调整勤工俭学学生的,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具体原因,人力资源部审核并出面沟通调整事宜。
2、用工部门(项目)需要退还勤工俭学学生的,提前一周提出退还申请,人力资源部核准。无特殊情况,退还岗位一学期内不得重新申请。
五、注意事项
1、用工部门负责对党委学工部推荐的勤工俭学学生进行面试,面试合格后使用。
2、用工部门严格按照学工部的规定工时上限安排学生工作。
3、用工部门做好勤工俭学学生的日常考勤登记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每月3号前,遇休提前)完成月度考勤汇总工作,交人力资源部审核汇总并统一交学工部。
六、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