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俭学学生用工规定

发布时间:2015-10-15 09:22:17

勤工俭学学生用工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使用勤工俭学学生的规范性,制定本规定。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部门。

2、用工原则

1、在保证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安排工作。

2、原则上,勤工俭学岗位与学生专业相匹配。

3、学生工作内容须为安全、辅助类且较稳定的工作,不得安排易造成伤害、高危、特殊工种岗位工作。

4、使用勤工俭学学生时,部门必须指定相应负责人(公司员工),负责其工作期间的指导和培训,并对其工作质量负责。

5、严禁安排学生外出办事,擅自安排外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用工部门负全责。

3、使用申请

1、需求部门(项目)填写《勤工俭学学生申请表》,部门负责人(暂无则直接流转下一审核部门)审核,人力资源部复核,总经理审批。

2、人力资源部将完成审批的申请表交学工部安排,并通知申请部门,人员到位情况由公司用工部门直接跟进。

四、用工调整与退还

1、用工部门(项目)需要调整勤工俭学学生的,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具体原因,人力资源部审核并出面沟通调整事宜。

2、用工部门(项目)需要退还勤工俭学学生的,提前一周提出退还申请,人力资源部核准。无特殊情况,退还岗位一学期内不得重新申请。

五、注意事项

1、用工部门负责对党委学工部推荐的勤工俭学学生进行面试,面试合格后使用。

2、用工部门严格按照学工部的规定工时上限安排学生工作。

3、用工部门做好勤工俭学学生的日常考勤登记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每月3号前,遇休提前)完成月度考勤汇总工作,交人力资源部审核汇总并统一交学工部。

六、本规定自201511日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勤工俭学学生用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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