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黑东院财发[2011]25号)

发布时间:2022-12-30 06:45:14

精心打造黑龙江东方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黑东院财发[2011]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经济合同管理,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及学院各部门对外订立的基本建设、建筑安装、委托设计、修缮、设备采购、物资及材料采购、图书及教材采购、转让、承包及租赁、借(贷)款、合作办学、培训实习、以及各种服务等涉及资金划拨的合同。第三条经济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合同订立第四条凡以学院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均应根据经济活动内容订立不同类别的经济合同。1.单笔业务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含1万元)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3.有质保金、质保要求或特殊售后服务的。第五条经济合同的订立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不同类型的经济合同原则上采用相对应的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凡国家有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未来1
精心打造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第六条经济合同文本由标的的使用部门会同管理部门进行订立。第七条经济合同文本应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标的(指设备、材料、服务、工程项目等);2.数量和质量、检验与验收方法、售后服务保证;3.价款或酬金;4.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5.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以及双方相互协作的事项;6.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7.争议的解决方式和办法;8.订立合同双方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承办人、联系方式;9.必须具备的其他条款。经济技术合同还应包括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等内容。第八条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及设备、物资、材料的采购,原则上需留存质保金。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5%10%第三章合同审批第九条订立经济合同前,使用部门应会同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对方的资质、资信等情况进行审核、考察,对无经营资质或资信低差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合同。第十条经济合同文本,应由法律顾问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领导进行审核,无异议后,方可订立正式合同。第十一条经济合同审批权限:未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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