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3-15 08:01:30

太原市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1999128

并劳险发[ 1999]10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太原市人民政府并政发【1 9 9 8104

号《太原市统一城 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以下简 称《实施办法》),做好全市建立统一的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太原市行政区域内六区的城镇各类企业、四县(市)所在地的城 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 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 份有限公司、其它 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企业化 管理 的事业单位。职工包括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外商投 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及 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企业使 用的农民合同制工、农民轮换工、临时工等。

二、企业、职工缴费基数和比例

、从199911日起, 企业按上年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

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 数。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 缴费工资之和的,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作为 缴费基数。企业缴 费比例为2 3%

2、职工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新参加工

作人员、军队复员转业 人员、调入本企业人员当年缴费工资以本人 进入本企业第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为基数。职工本 人工资收入超过全 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 0 0 %以上的, 按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3 0 0 %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

0%的,按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6 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目前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5%,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

8%



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100%150%20

0 0%五个档次范围内,自选一档作为本人缴费工资 基数,按20% 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中,个体经济组织雇员按全市统一的 职工个 人缴费比例缴纳,其余部分由雇主缴纳。

4、企业和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缴费工资总额的 核定以国家统计局《关 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统计口径为准。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的建立

1 9 9 77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建

立统一的个人帐户。1 997630日以前的职工个人帐户储

存额,与建立统一帐户后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 并计算;以后新参 2、个人帐户的 记帐内容

(1)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

(2)从企业缴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

目前企业划入部分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6%。 随着个人缴费比 例的逐步提高,企业划 入部分相应降低,最终降至3%

(3)上述两部分储存额的利息。

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按省公布的个人帐户记帐利率和计息方 法计算。

3、个人帐户的管理

企业和个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 欠缴月份的养 老保险费无论全额欠缴 还是部分欠缴,均暂不记入个人帐户,待企 业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记入。出现 欠缴情况后,个人 帐户采用滚动分配记帐法: 即企业或职工个人欠费后缴纳的养老保险 费依 次抵补以前欠费。企业和职工补缴历年所欠养老保险费时,按 实际缴纳的日期记入个人帐户 ,利息按补缴时的记帐利率计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职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每年年底结算一次, 并为每个参加保险的职 工发送一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通知 单,或者采用其它形式供职工查询本人的个人帐 户。

4、个人帐户的转移

职工在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范围内流动时, 只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 系的转移,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

1 99911日起,本市职工跨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范围流

动时,应填写《太原市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通知单》 ,办理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和职工养老保 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1 9 9 8123 1日之前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转

移的,不再重新办理。未办理的,可按本转移办法办理。

5、个人帐户的支付

按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 其基本养老金中 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 养老金和调节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

帐户养老金由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 支付完毕后,个人 帐户养老金继续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直至其失去领取条件为 止。?

职工退休时,一次性核定个人帐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

以后按正常调整机制增 加的养老金,分别从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中 按比例支付。

职工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个人帐户缴费情 况停止记录。个人帐户 在按月支付养老金后,余额部分继续计息。

6、个人帐户的继承

建立个人帐户以来,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退休人员死亡的, 其个

人帐户储存额余额中的 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

1、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 19 9 112

3 1日前按国家和省、市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

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可与以后的个人缴费年限合 并计算。劳动合同 制工人、农民合同制工、农民轮换工、临时工从缴纳养老保险费开始 计算缴费年限。

职工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半年(含半年)

以上不满一年的,按 一年计算。

2、职工失业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缴费年限,

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 存额照常计息。再就业后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 险费的,前后缴费年 限可合并计算,达到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可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3、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以及职工在职期间未缴纳或间断缴

纳养老保险费的,可按 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按规定补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计算为个人缴费年限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

9991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

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 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 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 5年的,退休后不

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同时终

止养 老保险关系。

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和 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基本养 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 老金和调节金四部 分组成。 实行本计发办法与老办法对比过渡期间, 个人缴费年限和视 同缴 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原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 人,可按老办法按月计发基本 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

0%计发。

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X20%

(2)个人帐户养老金:按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 0计发。

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宁120

(3)过渡性养老金:以职工缴费期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为基数,19986 30日前本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每 满一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4%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X19986

3 0日前缴费年限和视同 缴费年限X1.4%

(4)调节金:暂定为每人每月80元。

2、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



(2)计算公式:

S =112(X 1+ C 1C 2XX 2+……+C 1 C nXXnNN)

=C 112N(X 1C 1 + X2C2 +……+X nC n)

式中:

S为职工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X3……Xn,为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 ……N

的本人缴费工资

C 3……C n,为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 ……N



N 为一九九二年以来职工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基本养老金的确定

在计发职工基本养老金时,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低的,可按老 办法补齐;新办法高的 ,增长部分暂不超过老办法的10%。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经确定不再变更,只能享受 正常的基本养老金

调整机制。

日,各 年度工资平均增量也计算到一九九八年底。

5、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因各

种原因未能及时办理退 休手续的,其待遇按到达退休年龄时的有关 规定执行。

6、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按照晋政发【1 9 9 1 1 9 4号和晋

劳险字【199712 50号文件执行。

7、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按照省政府的有

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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