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规定》(2016年校发)2014级及以后适用

发布时间:2020-04-07 13:44:10

西大研20162

关于印发《西北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规定》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及有关部门:

学校对《西北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规定》(西大研〔20148号)进行了修订,并已经2016225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

2016311

西北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规定

为引导和促进研究生在读期间积极参与科研工作,培养和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提高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水平,根据国家分类推进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要求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实际,按照“分类指导、体现特色、尊重差异、全面提高”的原则,对学术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工作中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要求,自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所需学术论文原则上须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

第三条 学校规定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具体要求详见附件。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学科特点及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动态调整具体要求,但不得低于本规定标准,且须在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学校认可非学术论文类科研成果:

1.研究生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在SCI/SSCI /A&HCI检索(或权威)刊物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

1)已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

2)经省部级鉴定的科研成果;

3)重大转让成果为学校带来收益每50万元的成果;

4)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中撰写每15万字者;

5)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

6)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国家前三、省级一等前二、省级二等前一)。

2.研究生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在CSSCI /CSCD/EI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

1)已授权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已公开的国家发明专利;

2)重大转让成果为学校带来收益30万元的成果;

3)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中撰写每8万字者;

4)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署名前三;

5)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国家前五、省级一等前三、省级二等前二、省级三等前一)。

第五条 若在高水平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研究生,其学位论文可以申请部分免盲审。

1.理工类博士研究生:在所属学科SCI二区及以上检索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其学位论文可申请3份免盲审;在所属学科SCI三区及以上检索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其学位论文可申请2份免盲审。

2.文科类博士研究生:在所属学科权威A类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其学位论文可申请3份免盲审;在所属学科权威B类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其学位论文可申请2份免盲审。

3.硕士研究生:在所属学科发表SCI/SSCI/ A&HCI检索(或权威)刊物学术论文1篇,其学位论文可申请免盲审。

第六条 科研成果等级认定及相关问题:

1.各类科研成果等级认定以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2.《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理论与实践版)若被科研主管部门认定为权威刊物的,还须在CSSCI检索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除有特别说明和中国计算机学会推荐国际学术会议和期刊目录中C类以上国际会议发表的论文外,会议论文集被EI检索的不作为EI刊物计入。

第七条 学术论文录用通知及延期相关问题:

1.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时,须提交本人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取得的其他科研成果原件。学术论文录用通知或取得其他科研成果的非正式证明,由导师确认签字后,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以组织其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予以毕业,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暂缓审议其学位。博士研究生毕业后24个月内,提供科研成果原件并由本人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有关程序予以审议。逾期不予受理。

2.关于硕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录用通知或其他科研成果的非正式证明问题,由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须在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3.研究生延期申请学位时,可适当降低科研成果要求,具体要求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但不得低于学校规定的标准,须在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科研成果署名及相关问题:

1.本办法中学术论文若无特别说明均要求西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原则上要求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学术论文最多计1篇)。

2.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的非学术论文类科研成果,若无特别说明均要求西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研究生为第一或导师为第一、研究生为第二完成人。非学术论文科研成果折算以同类刊物的最低档计,折算最多按1篇学术论文计入。

3.对中外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要求至少有1篇以西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术论文,且以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其余科研成果确因联合培养工作需要可将外方指导教师作为第一作者,可将外方单位列为第一单位,但同时须将西北大学列入作者单位。

4.对依托学校协同创新中心培养的研究生,可将协同创新中心作为其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

第九条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以及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科研成果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条 附则

1.为鼓励学科交叉,理工类研究生发表SSCI/A&HCI论文可视为发表对应档的SCI论文,发表CSSCI论文可视为发表CSCD论文;文科类研究生发表SCI论文可视为发表对应档的SSCI/A&HCI论文,发表CSCD论文可视为发表CSSCI论文。

2.在本校主办或主管的符合上述认定条件的同一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只计1篇。

3.本规定中的“学科知名学术刊物”与“国家级出版社”应在学校公布的名单目录中,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并定期修订。其中各学科建议的“学科知名学术刊物”不超过10个刊物,理工类应是权威刊物,文科类应至少是CSSCI检索刊物。SCI刊物含SCIESCI分区由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提供,以论文发表当年为准,录用的论文以最新分区为准。SCI影响因子以发表年份为准,当前年份影响因子未公布的以上年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2014级(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自2013级)及以后学术学位研究生,自2016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施行。《西北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规定》(西大研〔2014〕8号)自新文件生效之日起废止。2014级之前学术学位研究生的科研成果规定按照《西北大学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规定》(校发〔2007〕研字14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送:校领导,党办。

西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311日印

《西北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规定》(2016年校发)2014级及以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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