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31

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1、金融业
1)、《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财税[2008]1号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①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1999303号)。
②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1999220号)。
③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152号)。
④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78号)。
4财税[2003]16号规定,融资租赁收入差额征收营业税。凡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财税[2003]16号规定,受托收款业务收入差额征收营业税。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国税函[2001]770号文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7根据银发[2000]21号规定,农村信用社权属转移免征契税和印花税。对于农村信用社在清理整顿过程中,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所办理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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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税发〔1991155号对借款展期合同规定暂免印花税。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9)、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同业拆借合同不征印花税。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
10)、按照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要求,银行经理或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帐簿不征印花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帐簿,不是核算银行本身经营业务的帐簿,不贴印花。 11)、财税[2001]10号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资产减免: ①、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②、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③、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④、对资产公司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对涉及资产公司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有人变更的事项,免征印花税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⑤、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资产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⑥、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2财税2003141号对被撤销金融机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①、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征印花税。
②、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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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2 保险业
1)、财税字〔1996102号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被保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
2)、财税[2003]16号对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3)、《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保险营销员(非雇员)佣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佣金收入,月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4)、财税[2003]16号规定:无赔偿奖励业务保费收入差额纳营业税。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5)、国税函[2006]454号对保险营销员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税收优惠: ①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收入免征三年营业税。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
②担保赔偿准备可税前扣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税[2009]62号)。
③未到期责任准备可税前扣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财税[2009]62号)。 ④代偿损失据实税前扣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税[200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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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文化业 1)、文化企业
《营业税条例》第八条对文化活动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②新办文化企业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对200812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 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1231日(国税函〔201086号)。
③境外劳务免征营业税。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9111号)。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9111号)。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9]31号)。
④库存呆滞出版物税前据实扣除。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1120131231(财税[2009]31 (2 动漫产业
①动漫相关劳务按3%征收营业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12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财税[2009]65号)。
②自主开发动漫产品减免企业所得税。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符合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软件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09]65号): Ⅰ、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
Ⅱ、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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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
Ⅳ、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号)。
Ⅴ、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财税[2008]1号)。 (3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①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0911日至20131231日(财税[2009]34号)。
②自用房产免征5年房产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执行期限为20091120131231日(财税[2009]34号)。 (4 电影发行放映
财税[2009]31号规定销售电影拷贝收入等免征营业税。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执行期限为200911日至20131231日。
5)、有线电视
①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3年营业税。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财税[2009]31号)。
②有线电视村村通免征3年营业税。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税[2007]17号) 6)、科普单位
财税[2009]147号规定科普单位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091月日起201012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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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捐赠文化单位
①个人捐赠文化基金会等30%部分税前扣除。对个人通过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财税 [2006]73号)。
(财税[2007]24号)规定个人捐赠文化团体等30%部分税前扣除。200611日起至20101231日,对个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以下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Ⅰ.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Ⅱ.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Ⅲ.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Ⅳ.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③捐赠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财税[2000]21号)。 4、物流业
1)、《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国税发[2005]208号规定仓储收入差额征收营业税。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3)、财税[2010]8号规定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自201011起,对中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 5 代理业
1)、财税[2003]16号这样规定:广告代理收入差额征收营业税。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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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税函〔20061310号规定报关业务收入差额征收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3)、国税发〔199576号对商标代理收入差额征收营业税。从事商标代理服务的纳税人,以商标代理总收入减去支付给商标局的商标注册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4)、国税发[2003]69号对餐饮中介收入差额征收营业税。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
5)、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代理合同不征印花税。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6 旅游业
1)、《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财税〔2006186号对观光农业自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 民用航空业
1)、国税地字[1989]32号规定机场飞行区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国税地字[1989]32号对机场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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