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2019)

发布时间:2023-03-01 06:06:27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2019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海岛管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管辖海域海岛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海域海岛的保护遵循陆海统筹、规划引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加强海域海岛保护工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和突发公共事件联动处置机制,协调解决本区域海域海岛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依法履行海域使用、海岛利用的监督管理职责。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渔业、海事、公安、建设、交通、旅游、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港口、航道、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海域海岛的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市建立海洋资源调查制度。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开展海洋资源、海洋环境的调查工作,建立调查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本市建立海洋信息共享制度。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海洋综合信息平台,及时录入海洋资源调查等数据信息。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录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监测等数据信息。交通、海事、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将有关涉海资料和信息录入全市海洋综合信息平台,并动态更新,促进海洋信息共享。
第八条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加强对海域海岛的保护和管理。
第九条 各级政府以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渔业、教育等相关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海洋生态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对海域海岛的保护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海域海岛的保护。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市国土空间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明确各海洋功能区开发保护的重点、发展时序、保护要求和管控措施。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区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编制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海域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确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标准和主要措施。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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