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人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路径

发布时间:2018-10-23 13:23:01

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人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路径
作者:吕颢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34

         检察改革开展过程中,加强对其中变化最大的群体——司法行政人员职业化建设路径的研究,是当前需要关注的问题。拓宽晋升通道、健全激励机制、完善绩效考核机制是重要的方法。

        关键词 检察 司法行政 职业化

        作者简介:吕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085

        有学者曾呼吁:司法改革应更多注入人文关怀,努力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水平,拴心留人,这将成为司法体制改革最终取得成功的关键之一。职业保障包含执业权利保障、职业身份保障、职业收入保障、职业教育保障、职业安全保障、职业监督保障等等 。为厘清区别和行文方便,笔者探讨的是一种狭义理解,即包含薪酬待遇、人事晋升、考核奖惩等在内的职业激励机制。其中,因中央明确司法行政人员的工资收入在实际操作中按司法辅助人员高于当地公务员20%的政策办理,撇开这一落地政策,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拓宽晋升通道

        改革之前,司法行政人员都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改革之后,随着五年过渡期结束和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落实后,司法行政人员与其他类别检察人员之间将基本失去流动性,若与区县党政机关交流机会也随之减少,其职业发展可能更为受限。因此,拓宽司法行政人员职业发展空间是治本之策。

        一是职务晋升政策向司法行政人员适度倾斜。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的司法行政人员,实行的是职务、级别相结合的双轨晋升机制。但由于适合各类公务员成长规律的多样化职务系列、职位分类还不够健全,当领导事实上成为公务员实现人生价值的唯一途径 。业务部门作为人才培养的前沿阵地,很多精英通过走上司法行政部门渠道提升职务层次,成为包括政治部、办公室等历来被视为核心部门的领导干部。与之相比,司法行政人员在中层干部竞聘过程中的竞争力明显不足。笔者认为,改革后的职务晋升政策应向司法行政人员倾斜,如,可以规定各级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主要从内部产生。同时,在各级院配备一名行政副检察长分管综合工作,主要从司法行政人员中选任。

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人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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