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2-25 20:03:25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繁荣和发展首都哲学社会科学,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工作,提高规划项目的研究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规划项目”)研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第三条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提倡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的精神。基础理论研究要瞄准学科前沿,争创国内一流水平;应用对策研究要为首都社会经济发展、党和政府的决策提供理论服务和智力支持。第四条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实行公开申报、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者,均可申报。第二章规划项目的确定
第五条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选题由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征集。选题征集的重点是涉及我国,特别是首都北京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以及各学科发展的前沿问题。
市社科规划办在向广大社科工作者和有关部门广泛征集选题的基础上,聘请专家讨论、整理,形成《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五”规划课题指南》,由市社科规划办正式发布。
第六条规划项目的级别有:“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和“特别委托项目”。“一般项目”为一般性研究课题;“重点项目”为重点研究课题,以及需要多部门或多学科协同攻关、组织协调和工作量较大的研究课题;“特别委托项目”为所需经费数额较大的研究课题,由市社科规划办立项,课题组根据实际需要,向财政申请专项经费。规划项目类别有:规划项目、研究基地项目、委托项目、青年项目、自选项目、自筹资金项目、“百人工程”项目、民办社科机构研究项目等。第三章规划项目的申请与批准
第七条申请承担规划项目的单位和个人须首先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含二级管理单位)口头申请,然后通过北京社科规划网(www.bjpopss.gov.cn)进行网上申报或网上下载相关项目申报材料。经科研管理部门初审后,将文本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多单位合作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及申报。年度增补项目在每年上半年申报、评审,次年拨付经费。
第八条申请承担规划项目的负责人,凡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局级以上领导职务者,须经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书面推荐。申报青年项目者(包括课题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申请人同时只能申报和承担一个规划项目。
第九条申请承担规划项目的负责人,须据实填写《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见样本,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科研信誉保证。
第十条市社科规划办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审核后提交评审专家审议。获准立项的项目,由市社科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和其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下达《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任务书》(见样本,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填写《项目任务书》,并通过科研管理部门将文本材料报送市社科规划办。
第十一条一个规划项目原则上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并具有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规划项目研究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享有《项目任务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二条获准立项的规划项目由市社科规划办在《项目任务书》中填写意见,并颁发《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五”规划项目立项证书》(见样本)。
第四章规划项目的日常管理与检查
第十三条规划项目实行两级管理。“一般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见附件一),没有科研管理部门的,由单位主管领导和办公室负责(下同;“重点项目”和“特别委托项目”由市社科规划办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共同管理。“一般项目”开题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掌握,“重点项目”和“特别委托项目”开题,须向市社科规划办上报并提交开题会议材料。第十四条规划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5~6月市社科规划办在北京社科规划网发布《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年度检查通知》,检查在研项目进度、经费使用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成果。
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填写《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年度检查表》(见样本和《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阶段成果检查表》(见样本,并报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由科研管理部门统一送交市社科规划办。市社科规划办对参加年度检查的项目进度、经费使用进行评估,签署意见,并对阶段成果进行收集,对其中的优秀阶段成果采取《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阶段成果选编》、《北京社科规划工作简报》和向有关部门推荐等方式进行宣传(届时详见年度检查通知。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将批准立项的规划项目列为本单位重点科研项目,并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第十六条二级管理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须对规划项目研究工作的进度、经费使用情况和阶段成果进行检查,每年年度检查时向市社科规划办送交《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总结表》(见样本。规划项目因故需要对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研究计划、最终成果形式等作重大调整、变更或终止研究;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多次延期和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见样本,经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市社科规划办规划处批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