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word版
发布时间:2020-07-28 13: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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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
二O一一年二月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合同管理,防范、控制合同的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合同管理的原则:
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理顺合同管理工作,对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具有重要的意义。各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做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合同的签订主体:
(一)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擅自签订合同(分公司在印章使用范围内签订合同除外);
(二) 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合同。
第五条 合同的形式:
合同除即时清结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应采用统一的合同文本。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
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六条 合同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二)合同的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 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三) 价款和报酬:
1、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
2、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
3、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四)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1、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2、履行地点应力争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所在地。
(五)合同的解释: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六) 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时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合同纠纷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章 合同签订的程序
第七条 公司重要的文件包括(合同、规章制度、对外行文等)呈报总经理批准前必须经分管副总复核,未经复核不得按下列程序流转,文件对外不生效力;一旦出现问题,部门负责人或经办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合同必须由总经理审批,未经批准不得盖章。
第九条 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初审,再交由财务部经理复核,再转至分管副总复核,最后由总经理核准。
详情见示意图:
word/media/image1.gifword/media/image1.gif部门负责人word/media/image2.gif财务经理 分管副总 总经理
第十条 合同审查的要点:
1、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的规定。
2、 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应当呈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的应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 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继续有效。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二) 在履行期限界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 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 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第十八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十九条 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合同纠纷由分管副总处理,具体的签订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
1、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有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 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 因对方责任引起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纠纷。
第二十二条 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对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交由分管副总处理,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 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本、传真、图表等;
2、 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 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账目;
4、 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 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 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七章 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合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原则。分管副总全面负责合同的复核,一律由档案室保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公章、法人章、财务章由分管副总指派专人保管。
第二十六条 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账单等资料,各部门应自行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合同经办人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将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人力资源部确认后方可办理手续,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人力资源部应在一周内书面通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八条 合同审批程序如下:
(一) 申报。 各部门在授权范围内与对方初步达成协议后,填写“合同签约申报表” (一式二份),连同合同初稿,报财务部经理复核,再转至分管副总交由分管副总复核;
(二) 复核。对送审的合同,相关人员应认真复核,最后作出批准与否决定。不批准的,说明理由,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
(三) 核准。合同呈报总经理核准。核准后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经办人按批准意见办理。
(四) 归档。合同签订后连同“申报表”一起交由档案室归档。
一般情况下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周时间,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二十九条 合同的归档由档案室负责,具体办法参照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 公司全体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分管副总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相关人员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的,应予以奖励。
第三十二条 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追偿: (一) 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二) 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三)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三条 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 (一) 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二) 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三) 遗失重要证据; (四) 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五) 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 (六) 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第三十四条 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均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补充规定办理;本制度的解释、修订和发放由本公司分管副总负责。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1、合同签约申报表
合同签约申报表
申请部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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