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利息要怎么算?

发布时间:2020-08-06 23:23:15

导读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与借款人一般会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但是对于逾期利息往往会容易忽略,尤其是熟人之间的借贷,有纯粹帮忙资金周转,连借款期内的利息都没有明确约定。

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能按约定日期还款时应当承担的利息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约定了逾期利息的一般情况下逾期利息要高于借款期内的利息,以示对借款人不能按时清偿借款的惩罚性作用在没有约定逾期利息时,借款人逾期还款后的逾期利息如何确定?下面笔者就通过一则相关的实务案例进行分析解读。

案情摘要

2015年4月4日,被告李某刚向原告杨某敏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从杨某敏处借得人民币¥80000元正(大写:捌万元正),此款于4月底前归还。借款人:李某刚××2015.4.4”。后来,被告李某刚未按约定归还借款。

原告杨某敏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刚归还原告杨某敏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5年5月1日起计算至偿还之日止)。

裁判观点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尚欠原告借款80000元属实,由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双方庭审陈述为凭,被告理应返还原告借款,被告辩称本案借贷系原、被告之前合伙债务转化而来,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亦不予认可,该辩称该院不予采信,退一步讲,被告自愿承担合伙债务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系双方合伙清算后达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协议,被告也应按照新的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被告在庭审中亦同意归还借款,该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80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借条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主张自逾期之日起即2015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不支付利息依据不足,该院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杨某敏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5年5月1日起计算至偿还之日止)。

该案中,虽该借条中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但借条约定了还款时间,被告未按借条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应自逾期之日起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据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主张以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

法条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分析,如果借款人逾期款的,对于逾期利的确定,采用下面三种方式:

一、对于逾期利息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标准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意思自治是合同法基本原则,当事人自愿约定的事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正常情况下借贷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会高于借款期内的利率。

二、借贷双方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根据借款期内的利率确定。这种情况下,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是,对于逾期利率却未约定,如果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可以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利息。

三,直接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借贷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借期内的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的,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主张借款人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确定标准,支付逾期归还借款的利息。

因此,综上分析,对于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有约定按约定方法计算,但不能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没有约定的按借款期内的利率标准处理,如果都没有约定的,则按固定的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文章中引用的案例是为了更好的解读法律知识,作者已对案例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汇编和删减,案例中的法律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咨询交流,请直接留言!

民间借贷中,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利息要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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