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住房公积金方案2017.06.21

发布时间:2017-08-17 17:29:50

公司住房公积金方案

一、公司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目的 

企业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既是国家对企业的要求,也是为企业减税降负、为员工长远发展之需要。 

1、为员工购房提供低利率房贷,减轻员工购房经济负担。 

2、合理避税,实际提高了员工的薪资水平。 

3、有利于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稳定公司人才队伍。 

4、有利于规范公司管理,完善公司福利制度,合理控制员工住房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5、有利于规避法律风险。 

二、缴纳范围 

1、公司正式办公职员及管理人员。    

2、遵循缴纳准则:    

1)员工自愿申请; 

2)试用期员工、勤杂人员不购买; 

3)不缴纳社保费用的人员,不购买; 

4)公积金与社保购买单位一致; 

5)员工本人要求提高缴费基数的,其费用由员工本人承担。 

三、缴费标准    

1、缴费公式 

缴存额=公积金缴费基数╳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公积金缴费基数╳个人公积金缴存比例    

2、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1)法律法规文件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淄博市政府令第98号) 

2)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7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15482.01元(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160.67元)。最低月缴存基数按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为181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为1640元,高青县、沂源县为1470元。任何单位不得等额、定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建议我公司以1800/月为公司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最低标准。 

3)缴存比例 

严格执行控高保低政策。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淄住字〔201378号),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经济效益好、有条件的单位可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至12%,即个人12%,单位12%,单位缴存比例不得高于职工个人缴存比例。

四、综上所述,缴存方案如下表: 

五、公积金的提取 

1、个人购买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提取住房公积金。

2、个人购买住房,没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凭相关证明,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3、员工离职的,凭相关证明,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六、本方案自公布之日始实施。  

                     

                      20170621

公司住房公积金方案2017.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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