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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2 21:12:03

石家庄市主城区污染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为改善城市大气环境,优化城市工业布局,促进城市工业与城市发展相协调、与居民生活相适应,实现城市发展动能转换、产城融合发展,不断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切实加快主城区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步伐,制定本意见。一、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城市工业企业退城搬迁须符合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遵守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产业关联、协同发展的要求,向市域内园区布局转移。(二)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强化财税、土地、金融政策支持,积极引导企业搬迁。企业作为搬迁改造主体,在资金筹集、项目实施、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方面主动发力,积极而为,按计划完成搬迁改造。(三)统筹协调,稳妥实施。处理好城市环境与经济发展、布局调整与企业意愿的关系,解决好职工安置、债务处置、社会功能接替等问题,把握好工作节奏和力度,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做到企业有序退城,产业有序转移,职工妥善安置,社会和谐稳定。(四)严格标准,综合施策。强化环保、能耗、水耗、技术、质量、安全等标准约束,支持能耗、工业水权、环境容量等市场化交易,引导约束性资源向绿色、低碳、高端产业合理化流动,鼓励探索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和法治办法促进工业企业退城搬迁。(五)转型升级,多元发展。鼓励企业通过搬迁改造实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管理
创新,带动装备升级、产品上档、节能环保上水平,延伸产业链、发展上下游产业,实现集约集聚发展。有条件的企业可转型为服务业。对无法实施搬迁或转型的企业,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行政手段,实施关闭或破产。(六)创新机制,激发活力。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创新企业体制机制,增强加快发展内在动力,谋求企业更大发展。二、主要任务2019年年底前,列入《石家庄市城市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专项实施方案》的主城区[裕华区、长安区、新华区、桥西区(含高新区西区)](下同)企业,除市政府批准可延迟搬迁的,全部完成搬迁或转型。凡未按计划完成搬迁的,将依法实施关闭。三、政策措施(一)对于原址土地可出让的搬迁改造企业,按照市搬迁领导小组批准的搬迁计划完成搬迁、投产并按约定腾退交付土地的企业,按照土地出让总价款的60%对企业进行补偿。补偿费用包括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等补偿费用,不再另行计提基金(如遇极特殊情况,基金总额超过总价款40%,超过部分从企业补偿中扣除企业应在按计划完成搬迁之前上报搬迁升级改造方案,申请搬迁政策,在市搬迁领导小组批准搬迁升级改造方案后,及时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收储协议并按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延期一年以上交付土地的,减少企业补偿总额的10%延期两年以上交付土地的,减少企业补偿总额的20%延期三年以上交付土地的或在按计划完成搬迁后三年内仍未申请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意见确定的搬迁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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