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08 08:18:56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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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安康,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辖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辖区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三条"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方案并具体落实。
第四条"保护区划分为一、二级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自取水点起,上游5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500米的陆域围,包括围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自一级保护区上游界起上溯米或水源点上游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围,包括围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中,一级保护区的饮用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水质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水质标准。地下水水质必须符合〔GB/T类水质标准。
第六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合作卖力,以防为主,防治联合的原则,以保证饮用水平安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优质专业- 精心整理
循环为目标,坚持饮用水水源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七条"进入或居住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展开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良水质。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有控诉、检举的权利,并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义务。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
第九条"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水利部门组织设定界碑或界桩。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变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十条"在饮用水水源1、二级保护区阻止以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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