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核销后呆账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26 16:12:17

商业银行核销后呆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信贷资产核销后工作管理,加强核销后贷款的清收处置,有效保全资产,减少资产损失,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核销后贷款是指按《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呆账资产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已核销的呆账债权。

第二章 呆账的认定

第三条 核销后贷款信息保密管理

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本行有关职能部门和当事支行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贷款核销为我行稳健经营的内部管理行为,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贷款核销信息,违反保密规定的擅自对外泄露造成债权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依据我行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四条 核销后贷款档案台账管理

对核销后贷款实行“账销案存”的管理原则,要求对贷款核销过程和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和健全贷款核销档案管理。核销档案包括核销申报审批材料及逐户建立的台账。其中核销申报审批材料包括:呆账认定审批表、应收利息减免审批表、呆账核销审批表、借款申请书、借款审批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还款凭证、催收记录、起诉状、调解书或判决书、申请执行报告、裁定书、责任处罚情况和凭证、律师意见书等,一并由呆账申报支行(营业部)制定专人按户准规定成册一式三份,分别由申报支行(营业部)、合规风险部、运营管理部各保管一份。由内审岗逐户建立核销贷款台账,内容包括:核销贷款基本情况、责任人处理结果、核销理由、相关管理部门核销审核意见、相关责任人名单等,作为信贷档案重要组成各部门。

第五条 核销后贷款催收

呆账贷款清收管理责任支行要成立已核销呆账贷款清收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合规风险部积极配合,切实加强清收力度。密切关注已核销贷款借款人、担保人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变化,积极落实防范措施,严防债务人悬空债权,对出现转机的债务人要全力以赴,竭力催收,减少损失。经依法诉讼、执行后取得的债权凭证,合规风险部要专人管理。(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已经完全终结的已核销呆账贷款外,本行对其他已核销的呆账贷款仍然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及相应的利息继续进行催收)

第六条 核销后贷款收回

对收回的已核销呆账贷款,应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销。合规风险部贷后管理岗填制收贷凭证,交与内审岗管理。对已核销后又收回的贷款,作转回贷款损失准备处理,超过原贷款本金的部门,包括收回的应收利息,计入当期利息收入。对于取得非现金资产抵债已核销贷款的,按照实际抵偿部分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转回贷款损失准备;抵债资产处置时取得的抵债收入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贷款损失准备。

第七条 呆账形成责任补充问责

呆账贷款核销后,总行管理部门、外部监管部门在后续检查、审计过程中新发现不良贷款责任人存在新的违规情况导致呆账贷款形成在前期未予以问责或问责不到位的,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按我行有关规定补充问责。

第三章 核销后呆账贷款清收奖励

第八条 奖励目的及范围

为加强核销后呆账资产管理和处置力度,盘活不良资产,化解风险,提高我行资产质量,激励清收积极性,特设立核销后呆账贷款清收奖励规定。核销后呆账贷款清收管理包括对贷款本息清收、盘活、保全(含以资抵债)。

第九条 奖励原则

1、差别化原则。按不同的回收方式、呆账资产形成时间与收回难易程度、是否属于呆账贷款清收责任人收回等因素,确定奖励标准。

2、奖励到位原则。为达到激励目的,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奖金直接奖励到不良资产处理部门及个人。

第十条 奖励对象及标准

本办法使用的奖励对象分两种:第一种为呆账贷款清收责任人员以外的其他相关人员;第二种为呆账贷款清收责任人员。

一、对呆账贷款清收责任人员以外的其他相关人员奖励标准

(一)以现金方式收回的核销后呆账贷款,分为两个档次。

1档:收回核销后呆账贷款形成时间在一年(含)以内的,按照收回本息合计的5%奖励。

2档:收回核销后呆账贷款形成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按照收回本息合计的10%奖励。

(二)以非现金方式处置收回的核销后呆账贷款分为两个档次。

1档:以抵质押方式转贷的,按照转贷的呆账贷款本息金额的3%奖励。待现金收回后,再按照相对应的现金回收方式剔除已奖励部分补发奖励。

2档:重新落实有效保证担保转贷的,按落实保证贷款本息总额的2%奖励。待现金收回后,再按照相对应的现金方式剔除已奖励部分补发奖励。

二、对呆账贷款责任清收人员奖励标准

对呆账贷款责任清收人员实现清收、有效化解已核销呆账贷款形成时间在3年(含)以内的,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实施相应奖励,并按比例退还已缴纳的相应临时计提的风险金;清收、有效化解已核销呆账贷款形成时间在3年以上的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实施相应奖励,但不退还相应已缴纳的临时风险金。

第十一条 奖励兑现申报程序及考核

核销后呆账贷款清收处置奖励按年考核兑现。每年末,根据合规风险部相关统计数据考核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核,行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兑现奖励。同时考核结果作为对部门负责人、不良贷款清收主责任人年终考核重要依据。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和修订,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商业银行核销后呆账贷款管理办法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