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审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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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被审查人在X纪委审查期间,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审查人在接受谈话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陈述、供述。
2.聋、哑的被审查人在谈话时有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的权利。
3.办理审查事项的审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是本案的检举人、控告人、证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4.有权辩解。被审查人在接受谈话时有权为自己辩解。 5.有权要求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必要的医疗服务。 6.对于审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审查事项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如实陈述自己违纪违法事实可以从宽处理。
7.有核对谈话笔录和自行书写陈述的权利,如果被审查人没有阅读能力,审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谈话笔


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谈话笔录、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捺指印。
8.被审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纪检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审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纪检机关审查的;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其他违反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9.依规依纪依法接受谈话,对党忠诚老实,如实说明情况,实事求是进行陈述和申辩,不得故意隐瞒、歪曲事实,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配合案件审查工作,不得故意推脱、逃避、阻扰。
10.对审查人员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侵犯上述权利和逼供、诱供、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举报。
11.正确对待组织审查,积极改正错误,如数退缴、上交违纪所得。
被审查人(签字)
期: 本告知书在第一次谈话时交被审查人阅看后签字附卷,告知书的首页亦须由被审查人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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