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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合伙人执业情况证明工作制度
(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注册会计师管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和符合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配合财政主管部门做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执业经历的审核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合伙人(申请人)是指申请成为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已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新增加合伙人。
第二章合伙人条件
第三条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材料递交年度内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二)持有有效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三)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最近连续从事审计业务满五年,其中在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少于三年;
(四)五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原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尚未办理退伙手续的;(二)原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原事务所解散,尚未依法办理清算手续的;

(三)尚未办理从原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转出注册会计师关系的;(四)在提交申请的当年内将满六十周岁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申请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合伙人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四)原事务所提供的专职执业证明材料:
1.近五年内与原执业的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如果申请人是原事务所合伙人而没有与原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有原执业的事务所全体合伙人证明。
2.近五年内在原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工资发放和依法购买社会保险的记帐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在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打印出来的近五年内在原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或依法不需要购买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文件。
4.近五年内在原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的业务项目清单和相关业务档案。如不能提供业务档案的,则应提供原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承诺可随时调取相关业务档案的承诺函。
(五)本会资深会员或合伙人的推荐信。
第三章申请材料的受理及审查程序
第六条申请人在本会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申请,秘书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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