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期末考试法学概论重点整理

发布时间:2018-11-23 05:48:57

法概复习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特征:一、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的意志性。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四、法具有普遍性。五、法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六、具有程序性。

二、权利与义务

概念: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最核心的内容和要素,是贯穿于法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法律部门和法的运动过程的法律现象,是法最基本的范畴。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

权利的概念①指公民依法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 ②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③制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权利的特征: 权利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② 权利的行使具有自主决定性;③ 权利总是与利益相联系;④ 权利与义务密不可分。

权利的内容由自由权、请求权、诉权三部分构成,其中,自由权是基础,请求权是实体内容,诉权是保障手段。

义务的概念:①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②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③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即对立统一关系。一个表现利益,一个表现负担;一个是主动的,一个是受动的。(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总是相等的。(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义务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有助于实现自由。(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权利和义务何者为本位,在历史上是变化着的。

三、法律关系

概念: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征:1)法律关系是一种合法的关系;(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既体现国家意志,也体现当事人的意志。(3)法律关系是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1)主体,即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国家。(2)内容,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上的规定只是“应有的”、“一般性”的规定,通过特定主体体现为具体的“实有的”、“个别化”的权利和义务。(3)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四、法律责任

是指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种类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②违宪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归责原则:①因果联系原则;②责任法定原则;③公正原则; ④合理性原则。

五、宪法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p25

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4)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5)宪法规范具有根本性、原则性、纲领性、稳定性。

六、正当防卫

概念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成立条件5个(1)发生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行为正在进行;(3)为保护合法权益;(4)针对侵害者本人实施;(5)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无过当防卫权(特殊防卫):参见《刑法》20条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七、犯罪未遂

概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条件:①行为人已着手实行犯罪。②犯罪未得逞。③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八、犯罪中止

概念: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条件:时间性(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性(必须自动放弃犯罪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客观性、有效性。

中止犯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九、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十、数罪并罚

概念: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处罚。

原则:1)吸收原则:数刑中有一个最高刑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2)限制加重原则:数刑中有两个以上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3)相加原则: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

适用的情况: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按上述原则处理。(2)执行中发现漏罪:先并后减。(3)执行中犯新罪:先减后并(p74)

十一、缓刑:1)缓刑概念:是一种有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2)缓刑的执行(P.74 )。

十二、侦查

概念: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诉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行为:1)讯问犯罪嫌疑人。(2)询问证人和被害人。(3)勘验、检查。(4)搜查。(5)扣押物证、书证。(6)鉴定。(7)通缉。

十三、拘留: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执行的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一种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p116

十四、逮捕指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由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较长时间地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都有法定的羁押期限。(p117

十五、审查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诉讼活动。

十六、提起公诉:经过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即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则应作出起诉决定,向相应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p122

十七、第二审程序

概念:指根据上诉或抗诉,上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未生效判决或者裁定重新进行审判的程序。

(一)上诉和抗诉

1、上诉:指法定的诉讼参与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时,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上级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

2、抗诉:指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本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期间内提请上级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

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是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是5日。

(二)二审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

1、审理原则:1)全面审理原则。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 2)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相结合原则。(3)上诉不加刑原则。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等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该原则的限制。

2、二审审理后的处理:1)维持原判(2)依法改判。3)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概念:指法院、检察院对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并重新审理的程序。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是否重审由法院或检察院决定)。(2)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的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3)最高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4)最高检察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有权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2、提起重审的原因: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错误;(2)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相互矛盾;(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4)审判人员有贪赃枉法等行为。

3、重审规则:(1)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再审; 2)法院重审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分别按照原来的一审或者二审程序重新审判。(3)重审结果: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并予以改判。

十九、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公司;50人以下;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

概念p.255)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2)公司章程 3)股东的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4)公司的设立登记:向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二十、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要求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严格区分。)

概念: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条件: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2)一个自然人不能投资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在公司登记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

法律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一、债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依约定或法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p161~162

二十二、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特征:(1)是权利人对物的权利;(2)是由权利人直接行使的;(3)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4)是排他性的权利。

二十三、财产保全

概念:为保证将来判决得以全部执行,法院在诉讼中或诉讼前对当事人诉争的标的物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种类:①诉中财产保全:起诉以后,可以要求提供担保。②诉前财产保全:起诉以前,必须提供担保。

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4)财产保全的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做出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二十四、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1、两审终审制度:但最高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和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公开审判制度:公开的内容包括审判的过程和审判的内容。例外:P.286

3、合议制度:只有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才能适用独任制。 4、回避制度5、陪审制度: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二十五、代理

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制度。

特征:1)代理活动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2)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4)代理活动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权利和义务。

种类

代理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概念: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

种类: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后果:1)被代理人追认;(2)被代理人拒绝追认;(3)被代理人默认。

二十六、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 liability without fault)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准则。

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致使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

二十七、法定继承

概念: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方法都由法律直接规定的遗产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1、配偶。被继承人死亡时与其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人。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5、祖父母、外祖父母。 6、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法定继承的顺序和效力:1、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上述1236项。第二顺序继承人:上述45项。2、效力: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放弃了继承权,才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二十八、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1)无形性。(2)法定性。(3)专有性。(4)地域性。(5)时间性。

二十九、不正当竞争行为

概念: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1890年,美国通过的《谢尔曼法》被认为是现代竞争法产生的开端。

表现形式:1、假冒、仿冒:质量安全标志:quality security2、商业贿赂行为:指经营者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或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报偿以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回扣违法,而折扣、佣金一般是合法的。 3、虚假广告:是指对质量、价格、产地、有效期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5、违法有奖销售行为:(1)谎称有奖或故意内定中奖人员;(2)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超过50006、搭售行为: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7、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或其他积压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的商品。8、商业诽谤:指经营者针对特定的同业竞争对象,故意捏造和歪曲事实,并通过各种宣传手段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9、限制竞争对手行为:公用企业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促使其他经营者从事有损竞争的交易行为。10、行政垄断行为 :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11、非法的招标投标行为:串通招投标,指在招标过程中,招标者或投标者之间恶意通谋以限制竞争的行为。 p249~254

三十、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

1、协商解决。2、申请调解,由单位内部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3、申请仲裁,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部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是必经程序。4、提起诉讼,如果不服仲裁,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

三十一、立功: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p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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