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COMS 2010

发布时间:2011-09-02 12:25:31

国际贸易术语的变化

国际商会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Incoterms®2010)于927向全球正式公布,并于201111生效。新版本考虑了无关税区的不断扩大,商业交易中电子信息使用的增加,货物运输中对安全问题的进一步关注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更新并整合与“交货”相关的规则,将术语总数由原来的13条减至11条,并对所有规则做出更加简洁、明确的陈述。同时,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首次在贸易术语中对买方与卖方不使用有性别差别的称谓。它主要描述了货物由卖方交付给买方过程中所涉及的工作、成本和风险。

11条贸易术语:

EXW         Ex Works                                      All types of transportation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Water transport

FOB          Free On Board                                Water transport

FCA          Free Carrier                                 All types of transportation

CFR          Cost and Freight                           Water transport

CPT          Carriage Paid To                             All types of transportation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Water transport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All types of transportation

DAT (new delivery term)          Delivered At Terminal           All types of transportation

DAP (new delivery term)          Delivered At Place              All types of transportation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All types of transportation

取消四条贸易术语: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DES (Delivered Ex Ship);

DEQ (Delivered Ex Quay).

参考网站:http://www.icc-china.org/

参考文章:

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贸易术语——IncotermsRrules2010的认识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Rrules2010)即将于2010年正式实施,新版本充分考虑到近十年贸易领域出现的新变化,内容更清晰简洁,操作性和指导性进一步加强,更符合当前贸易实务的需要。但是,尽管修订组成员力求使IncotermsRrules2010更加完善和具有实际指导性,其中的部分问题仍值得商榷,其最终效果也有待在今后实施过程中检验。本文拟分析IncotermsRrules2010的主要变化,在此基础上提出个人的一些意见。

重大变化

1.术语结构上的变化

INCOTERMS2000将贸易术语根据开头字母划分为EFCD组,共13种,且卖方对买方的责任大小依次排列。此次修订后整合为11种贸易术语,且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即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以及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四种(FASFOBCFRCIF)。这是此次修订中重大变化,虽然不如INCOTERMS2000版本的排列简明和容易把握,但意在提醒使用者注意不要将仅适用于水运的术语用于其他运输方式。

2.术语义务项目上的变化

每种术语项下买卖双方各自的义务虽然仍列出十个项目,但与INCOTERMS2000不同之处在于,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具体义务不再“对应”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义务,而是改为分别描述,并且各项目内容也有所调整。INCOTERMS2000IncotermsRrules2010基本义务对比见上表。

由上述内容可以得知,第一项和第十项改动较INCOTERMS2000明显,尤其是第十项要求卖方和买方分别要帮助对方提供包括与安全有关的信息和单据,并因此而向受助方索偿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如在EXW项下,卖方协助买方办理出口清关以及在DDP项下买方协助卖方办理进口报关等,也包括为另一方清关而获得必要单据所涉及的费用。在第二项中也增加了与安全有关的清关手续。这主要是考虑到美国“9.11”事件后对安全措施的加强。为与此配合,进出口商在某些情形下必须提前提供有关货物接受安全扫描和检验的相关信息,这一要求体现在A2/B2A10/B10中。

3.新增DATDAP两个术语

新版本增加了DATDAP两个全新的术语。DATDeliveredatTerminal)是指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Terminal”可以是任何地点,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者铁路、公路或航空货运站等。DAPDeliveredatPlace)是指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两者的主要差异是DAT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此次增加是通过DAP取代了先前的DAFDESDDU三个术语,而DAT取代了先前的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4.“船舷”的变化

INCOTERMS2000针对传统的适用于水上运输的主要贸易术语如FOBCFRCIF均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至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风险。IncotermsRrules2010为与这三种术语中所涉及的风险、费用以及“Onboard”术语相对称,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以“船舷”来划分买卖双方的风险长期以来饱受争议,而该争议在修订INCOTERMS2000时就已存在,但当时还是保留了“船舷”的规定。而实际上“船舷”只是个买卖双方活动领域之间假想的界限,长期以来已不能反映各国港口的惯常做法,具体操作时的风险界限应遵循码头公司在进行装船时的习惯做法,而最实际的问题则是码头公司需要确定谁将负责他们的服务费用。此次修订最终删除了“船舷”的规定,强调在FOBCFRCIF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而不再规定一个明确的风险临界点。

5.StringSales(连环贸易)的补充

新版本在指导性说明中对FASFOBCFRCIF几种适用水上运输的术语首次提及“StringSales,CPTCIPA3项中也有提及。大宗货物买卖中,货物常在一笔连环贸易下的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由于连环贸易中货物由第一个卖方运输,作为中间环节的卖方就无须装运货物,而是由“获得”所装运的货物而履行其义务,因此,新版本对此连环贸易模式下卖方的交付义务做了细分,也弥补了以前版本中在此问题上未能反映的不足。

一般性变化

1.增加的“GuidanceNote

新版本对每一种术语都给出了“GuidanceNote”(指导性说明),相比较INCOTERMS2000,该说明更加完善,每一个规则做根本性的解说。除了定义外,还说明何时适用本术语以及在何种情形下适用其他术语,风险负担何时移转,买卖双方间的成本或费用以及出口手续如何划分等事宜,以及双方应明确规定交货的具体地点和未能规定所引起的费用的负担。需要注意的是在“指导性说明”中通常要求双方当事人自行明确风险转移的临界点,而非由IncotermsRrules2010本身去规定这些临界点。

2.被删除的术语

IncotermsRrules2010删除了DAFDESDEQDDU四种术语,增加了DATDAP两个新术语。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仍可在新版本实施后继续选择使用INCOTERMS2000。或者如果合同中出现了新版本中没有的术语(诸如DAF等)仍将被认为适用早期版本,当然,为避免误解,如使用诸如DESDEQ等被删除的术语,应在合同中标明适用INCOTERMS2000

3.IncotermsRrules2010的适用性

考虑到对于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如欧洲单一市场而言,国与国之间的边界手续已不那么重要了,新版本首次正式明确这些术语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具体到具体义务时新版本在几处明确进出口商仅在需要时才办理出口/进口报关手续和支付相应费用,如A2/B2A6/B6处。

此外,国际商会此次还将Incoterms注册成商标,并提出了使用该商标的要求。

使用IncotermsRrules2010的注意事项

尽管IncotermsRrules2010在多个方面有了明显改进,其具体效果现在难以判断,如前面所言,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检验。笔者认为在使用新版本后,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

1.风险临界点的问题

此次修订删除了FOBCFRCIF项下的船舷界限,但在装运港作业时的意外风险仍可能存在,那么风险如何划分的所谓临界点的问题仍不可避免。新版本意图将具体问题留待当事人自行解决,这就需要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要考虑到该问题,必要时可在商定的基础上另行规定双方认可的风险临界点。

2.多式联运带来的变化

由于集装箱在国际物流中越发充当主流角色,很多货物即便使用海洋运输方式也往往在集装箱堆场进行交接,甚至进行“门到门”的交接。因此,新版本删除DEQDES,而增加了DATDAP。对于进出口商来说,尤其是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进出口货物贸易,可多采用D组的术语以便更加明晰风险和费用,毕竟在C组的术语中始终存在两个临界点,即风险和费用的临界点分别在装运地和目的地。国际商会也多次强调FOBCFRCIF术语越发不如FCACPTCIP等术语更加实用,尤其是在集装箱带来的多式联运条件下,后三种术语更加方便当事人对货物的交接。我国很多进出口企业长期固有的习惯使用FOB,而对FCA等术语仍不习惯使用,在新版本实施后应加强认识,广泛使用更加便利的术语。

3.DAT的添加

IncotermsRrules2010的描述中不难发现,DATDAP的差异并不明显,除了在指定目的地的卸货费用的分担不同外。因此,不禁要质疑,有必要添加DAT吗?从我国的外贸实践看,D组的条件实际业务中很少使用,而DAT中也明确表示“TERMINAL”可以是任何一个地方,如此,与DAP中在指定地点交货实在没有太多差异。如果仅因为卸货费的负担不同而设置DAT,笔者认为大可不必。当事人完全可以将有关装卸货费的分摊问题以更具体的形式写进合同条款。

如何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

针对两大类共11种不同贸易术语,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贸易术语是进出口商需要研究和学习的内容。建议从以下思路考虑选择:

1.适合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的选择

如卖方仅想使其责任限于在其所在地或另一指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而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包括不承担出口清关手续时,可考虑使用EXW

如卖方愿意自己办理出口清关,且在承运人指定地点将货物交付于买方处置之下时,应考虑使用FCA

如卖方除承担FCA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外,还愿意签订到目的地的运输合同时,可考虑选择CPT

如卖方除承担CPT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外,还愿意承担到目的地的最低保险时,可考虑选择CIP

如卖方欲在目的地指定地点交货,且愿意承担货物运送到该地点的费用(卸货费除外)和风险时,可考虑选择DAP

如卖方除承担DAP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外,还愿意承担货物运送到该地点从运输工具上卸货产生的费用时,可考虑选择DAT

如卖方除承担DAP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外,还愿意承担货物的进口报关和有关关税时,可考虑选择DDP

2.适合水上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的选择

如卖方愿意在装运港船边交货或者获得所要交付的货物时,应考虑使用FAS

如卖方愿意在装运港船上交货或者获得所要交付的货物时,应考虑使用FOB

如卖方除承担FOB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外,还愿意承担费用提供到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时,应考虑使用CFR

如卖方除承担CFR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外,还愿意承担到指定目的港的最低保险时,应考虑使用CIF

                INCOTERMS2000IncotermsRrules2010基本义务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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