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0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卫规[2017]6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2.25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
(粤卫规〔20176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局(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1651号)等相关精神,结合我省行政审批职能转移的相关工作要求,现就我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问题
(一)将我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1.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1 / 2





1)部属、省属高等院校驻穗直属附属医院;
2)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直属医疗机构; 3)省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
4)涉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下同)资本举办的独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5)血液透析中心;
6)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医疗机构。
上述医疗机构类别为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省中医药局负责审批。
2.地级以上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1)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健康体检(管理)中心、急救中心、消毒供应中心;
2)床位100张以上(含100张)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医疗机构; 3)二级(含二级)以上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未实行分级管理的专科医院; 5)地级以上市级卫生计生部门直属医疗机构; 6)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 3.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1)护理站、急救站、病理诊断所、医学影像所、健康体检(管理)所;
2)床位不满100张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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