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法治人社”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3-22 11:33:45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法治人社建设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5]64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12.17

【实施日期】2015.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法治人社建设的实施意见

(鲁人社发〔201564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单位,省公务员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共山东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意见》,进一步发挥法治在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改革创新、转型发展中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56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推进全省法治人社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法治人社建设的重要意义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了总体部署,明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宏观调控的参与者、社会管理的执行者、公共服务的提供者、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历史进程中肩负重大使命。近年来,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法规体系建设,依法履行行政职能,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大力宣传普及法律法规,促进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改革创新、转型发展。但是,同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任务相比,同人民群众的期待要求相比,全省法治人社建设还存在一定差距,突出表现在政策法规体系还不配套,行政执法程序还不规范,行政执法体制有待完善,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需要提高。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推进法治人社建设,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决策部署、推进法治政府和法治山东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改革创新、转型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法治人社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全面推进法治人社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抓实抓好。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委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意见,坚持深化改革与法治建设共同推进,坚持立法、执法、守法、普法一体建设,在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加快形成完备的法规政策体系、规范的法治实施体系、高效的法治宣传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为推进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转型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法治人社建设与改革创新相衔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各项工作改革创新,把改革决策纳入法治体系,做到重大改革决策于法有据,法治建设主动适应改革和事业发展需要。在改革过程中,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各项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

--坚持依法行政能力提升与促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转型发展相适应。全面推进权力依法设置和公开透明运行机制建设,有效提升依法行政和履职尽责能力,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用权履职受监督,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转型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工作主线,把法治人社建设贯穿于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才队伍建设、人事制度管理、劳动关系、工资收入分配等各个方面,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提升为民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依法享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完善法治人社法规政策体系

(三)积极推进地方立法。省厅和有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有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要围绕改革重点,积极推进就业创业、劳动关系、社会保险、人才开发、人事管理、工资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法规和配套政策体系建设,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提出立法建议,配合立法机关将其上升为法规规章。健全法规规章起草、论证、协调、审定(议)机制,健全向各有关部门(单位)征求立法意见机制,建立法治建设基层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建立对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立法的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重点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办法》、《失业保险规定》、《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社会保险稽查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或修订工作。

(四)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法治人社”建设的实施意见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