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

发布时间:2016-04-20 06:49:46

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

为认真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及要求: 

本实施方案适用我校食堂和超市的管理,由于学生是特殊群体,学校食品安全主要指学校食堂、超市和学生集体用餐的安全管理,其食品安全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加强教育、防治结合、群防群治”的方针,坚持“第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落实”的工作原则。 

二、成立组织机构: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 

长:

副组长:

员: 及各班班主任

三、学校食堂与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一)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校食品安全负全面责任;分管副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具体责任人,食堂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直接责任。校领导应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主管后勤的副校长对食堂管理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二)后勤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设立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由副校长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三)学校值周人员、食堂负责人员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值周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四)班主任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学校食堂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方可营业:校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学校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

  (六)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校领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学校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七)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造成后果、人员伤亡;

2)未建立食品安全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3)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

4)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不主动对食堂食品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

2)对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主动配合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4)未及时传达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员工未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

6)《餐饮服务可证》不及时更换的;

7)员工上岗不持有效健康证的; 

8)未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测验、考核的;

9)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或安全事故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的。

  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管理员的责任:

1)不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或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

2)把积压食品和过期食品、三无食品采购进给食堂:

3)把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采购进食堂的。

  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操作人员的责任: 

1)对食品验收不把关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库存食物不检查造成积压或过期、变质的;

3)让食堂使用过期、变质的不合格食品的。

  5.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管理员的责任:

1)使用、加工、出售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

2)发现食品原料有问题不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3)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办理健康证上岗的。

5)不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进行验收、加工的。

  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违反以上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经济罚款,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由学校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学校主管部门,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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