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范围的判断示例(资管计划)--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五)

发布时间:2020-01-19 16:59:20

合并范围的判断示例(资管计划)--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五)

2014年2月2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新的CAS 33引入了单一控制判断模型,以控制作为合并的单一基础,并明确规定控制构成的3个要素,即:主导被投资者的权力、面临被投资者可变回报的风险或取得可变回报的权利、利用对被投资者的权力影响投资者回报的能力。

当证券公司对资产管理计划拥有权力,且通过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时,如果证券公司是主要责任人,则其控制该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计划通常都是由证券公司设计的,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方向、范围、策略,以及投资收益的分配都是由证券公司事先设计;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的具体运作,如投资对象、买入卖出的决定、投资资产出现风险时的后续管理等也都是由证券公司作出决策。证券公司通常享有现时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资管计划的相关活动,因此证券公司通常对其发行的资管计划拥有“权力”。

证券公司的可变回报的可变动性,是指对回报金额或回报率自身可能发生的变动分布情况,即相对值的度量。证券公司应该结合其管理费与拥有的其他利益一起考虑其可变回报的量级和可变动性。量级和可变动性越大,越可能表明证券公司是主要责任人。面临风险敞口的可变动性应该与资产管理计划整体回报的可变动性做比较。此外,证券公司还应考虑其所面临可变回报的风险敞口是否与其他投资者不同以及是否可能影响其行为。

对于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所能获得的回报主要包括:固定管理费、浮动业绩报酬及直接投资次级档的收益。固定管理费通常是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财产的一定比例收取的。浮动业绩报酬即是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按照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直接投资次级档收益即是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同时直接投资取得了资产管理计划的部分次级权益份额所取得的投资收益/报酬。

分析可变回报时,需将所有口径内收费/收益/补偿/报酬都纳入考虑,并且需考虑可能发生或承担的损失(下行风险)。

目前对于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通常是将自己作为管理人且以自有资金参与的、作为主要责任的资产管理计划纳入合并范围,而对于证券公司投资该资产管理计划的性质和目的主要是管理投资者的资产并赚取管理费的,通常不纳入合并范围。

准则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修订)

第四条 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二十一条 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单独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第七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第九条 投资方享有现时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不论其是否实际行使该权利,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第十七条 投资方自被投资方取得的回报可能会随着被投资方业绩而变动的,视为享有可变回报。投资方应当基于合同安排的实质而非回报的法律形式对回报的可变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应当确定其自身是以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的身份行使决策权,在其他方拥有决策权的情况下,还需要确定其他方是否以其代理人的身份代为行使决策权。

第十九条 在确定决策者是否为代理人时,应当综合考虑该决策者与被投资方以及其他投资方之间的关系。

(一)存在单独一方拥有实质性权利可以无条件罢免决策者的,该决策者为代理人。

(二)除(一)以外的情况下,应当综合考虑决策者对被投资方的决策权范围、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决策者的薪酬水平、决策者因持有被投资方中的其他权益所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等相关因素进行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2014)

第二章 合并范围 三、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一)投资方的代理人

决策者在确定其是否为代理人时,根据准则第十九条规定,应综合考虑该决策者与被投资方以及其他方之间的关系,尤其需要考虑下列四项:

1.决策者对被投资方的决策权范围。

2.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

3.决策者的薪酬水平。

4.决策者因持有被投资方的其他利益而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持有被投资方其他利益表明该决策者可能是主要责任人。对于在被投资方持有其他利益(如对被投资方进行投资或提供被投资方业绩担保)的决策者,在判断其是否为代理人时,应评估决策者因该利益所面临的可变回报的风险。评估时,决策者应考虑:

(1)决策者享有的经济利益(包括薪酬和其他利益)的比重和可变动性。决策者享有的经济利益的比重和可变动性越大,该决策者越有可能是主要责任人。

(2)决策者面临的可变回报风险是否与其他投资方不同,如果是,这些不同是否会影响其行为。例如,决策者持有次级权益,或向被投资方提供其他形式的信用增级,表明决策者可能是主要责任人。

实务案例

合并范围变动的影响

合并范围的判断示例(资管计划)--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五)

合并范围变动影响的说明

重庆西证阳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西证价值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西南证券双喜汇智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均为本年内新设成立的主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公司拥有对其的实质控制权,故作为特殊目的主体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运用会计政策过程中所作的重要判断和会计估计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

合并范围的确定

评估本集团是否作为投资者控制被投资企业时须考虑所有事实及情况。控制的定义包含以下三项要素:(a)拥有对被投资者的权力;(b)通过参与被投资者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及(c)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者的权力影响其回报的金额。倘若有事实及情况显示上述一项或多项要素发生了变化,则本集团需要重新评估其是否对被投资企业构成控制。

对于本集团管理并投资的结构化主体(如基金及资产管理计划等),本集团会评估其所持有结构化主体连同其管理人报酬所产生的可变回报的最大风险敞口是否足够重大以致表明本集团对结构化主体拥有控制权。若本集团对管理的结构化主体拥有控制权,则将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对于本集团以外各方持有的结构化主体份额,因本集团作为发行人具有合约义务以现金回购其发售的份额,本集团将其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

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

本期末,本公司及子公司作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并投资广发金管家睿利债券分级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广发金管家弘利债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广发中资企业海外高收益债券分级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对其实施控制,故将其纳入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期初:本公司作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并投资广发金管家睿利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对其实施控制,故将其纳入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本期末及期初,由于本集团之子公司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持有广发中国成长基金、广发中国价值基金、广发人民币聚焦基金的基金份额,并对其实施控制,因而将上述基金纳入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本期末,由于本集团之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并投资广发量子对冲15号资产管理计划、广发量子对冲17号资产管理计划、广发主题投资资产管理计划12号、广发主题投资分级资产管理计划13号、广发主题投资资产管理计划15号、广发量子对冲19号资产管理计划、瑞元股票精选对冲1号资产管理计划、广发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1号、广发主题投资资产管理计划20号、瑞元资本鑫瑞5号资产管理计划、黄金财富机会基金,并对其实施控制,故将其纳入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合并范围的判断示例(资管计划)--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五)

本集团将具有控制权的结构化主体(如基金及资产管理计划等)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由于本集团作为结构化主体发行人具有合约义务以现金赎回结构化主体份额,因此本集团将本集团以外各方持有的结构化主体份额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负债。

应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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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期末余额是本集团与客户进行权益互换业务而收取的保证金。根据合同规定,在交易终止日,本集团按约定的收益计算方式向客户支付收益。

(2) 本集团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团受托管理的若干只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于期末持有100%的进取级份额。根据合同约定,优先级份额获取预期收益,在扣除优先级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进取级享有,亏损以进取级的资产净值为限由进取级承担。因此,本集团将该资产管理计划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将本集团以外各方持有的优先级份额确认为应付款项。

现金流量表项目注释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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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的权益

本集团发起设立的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主要包括本集团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这些结构化主体的性质和目的主要是管理投资者的资产并赚取管理费,其融资方式是向投资者发行投资产品。本集团在这些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享有的权益主要包括直接持有投资或通过管理这些结构化主体赚取管理费收入。

期末本集团通过直接持有本集团发起设立的结构化主体中享有的权益在本集团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资产负债项目账面价值及最大损失风险敞口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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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本集团从由本集团发起设立但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且资产负债表日在该结构化主体中没有权益的投资基金及资产管理计划中获取的管理费收入为人民币1,062,923,152.13元。

公司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为华泰国际财务I有限公司(Huatai International Finance I Limited)。

Huatai International Finance I Limited由公司在港全资子公司华泰金控(香港)于2014年8月22日全资设立,注册资本1美元,实收资本1美元,注册地为英属维尔京群岛。

Huatai International Finance I Limited的设立是作为公司2014年10月8日在境外发行4亿美元债券的发行主体。以特殊目的主体作为境外债的发行主体,能够实现风险隔离。

持有半数或以下表决权但仍控制被投资单位、以及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不控制被投资单位的依据: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间接持有北京华泰瑞联并购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32.00%的股权比例。根据北京华泰瑞联并购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的合伙协议,该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均为本公司管理层。同时,本公司子公司华泰瑞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并购基金的日常事务。因此,本公司管理层认为本公司对北京华泰瑞联基金并购中心(有限合伙)具有实际控制,故采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对其进行核算。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间接持有深圳市华泰瑞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1.00%的股权比例。根据深圳市华泰瑞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所规定的表决机制,本公司可以控制该基金的投资决策。同时,本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华泰瑞麟基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为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投资基金的日常事务。因此,本公司管理层认为本公司对深圳市华泰瑞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具有实际控制,故采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对其进行核算。

合并范围变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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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范围的确定

在评估本集团作为投资方是否控制了被投资方时需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判断是否存在控制的原则包括三个要素:(i)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ii)因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且(iii)有能力运用其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的金额。在有情况表明上述三个要素的一个或多个要素发生变动时,本集团会对本集团是否对被投资方依然存在控制进行重新评估。对于本集团担任资产管理方的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团会持续评估因管理该资产管理计划而获得的薪酬水平和面临的可变回报风险程度是否表明本集团为该资产管理计划的主要责任人。如本集团为该资产管理计划的主要责任人,应将上述资产管理计划纳入合并范围。

因会计政策变更而导致的合并范围变更

本集团根据准则33号(2014) ,对于本集团同时作为管理人和投资人,且综合评估本集团因持有投资份额而享有的回报以及作为结构化主体管理人的管理人报酬将使本集团面临可变回报的影响重大的结构化主体进行了合并 (主要是资产管理计划) 。

本集团在合并的结构化主体中的权益

本集团合并的结构化主体指本集团同时作为管理人及投资者的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团综合评估本集团因持有的份额而享有的回报以及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管理人报酬是否将使本集团面临可变回报的影响重大,并据此判断本集团是否为资产管理计划的主要责任人。

于2014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为人民币55,318,894,301.86元。本集团持在上述合并资产管理计划中的权益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总金额为人民币3,746,450,796.94元。

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的权益

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相关说明:

本集团作为结构化主体的管理者,在报告期间对资产管理计划拥有管理权。除已于附注九、5所述本集团已合并的结构化主体外,本集团因在结构化主体中拥有的权益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不重大,因此,本集团并未合并该等结构化主体。

于2014年12月31日,上述由本集团管理的未合并结构化主体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298,342,110,431.92元。

于2014年,本集团在上述结构化主体中的投资和获得的收入并不重大。

本集团在第三方机构发起设立的结构化主体中享有的权益

本集团通过直接持有投资而在第三方机构发起设立的结构化主体中享有权益,这些结构化主体未纳入本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主要包括信托计划、基金、证券公司理财产品与其他理财产品。这些结构化主体的性质和目的主要是管理投资者的资产并赚取管理费,其融资方式是向投资者发行投资产品。于2014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上述投资的账面金额等同于本集团因持有第三方机构发行的未合并结构化主体而可能存在的最大风险敞口,详情载列如下:

合并范围的判断示例(资管计划)--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五)

于2014年12月31日,本集团因投资上述信托计划、基金、证券公司理财产品与其他理财产品而可能遭受损失的最大风险敞口为其在报告日的公允价值。

合并范围变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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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截至2014年12月31日,被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情况如下:

合并范围的判断示例(资管计划)--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五)

公司将管理人为本公司且以自有资金参与、并满足2014年新修订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控制”定义的结构化主体(主要是4个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但母公司拥有其半数或半数以下表决权的子公司:

子公司名称

纳入合并范围原因

广东广垦太证现代农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实际控制

公司通过太证资本合计持有广东广垦太证现代农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42.74%的出资,并实际控制该基金。

本期合并范围发生变更的说明

公司全资子公司太证资本于本期出资设立广东广垦太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广垦太证现代农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和上海太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故将其纳入本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公司将管理人为本公司且以自有资金参与、并满足2014年新修订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控制”定义的结构化主体(主要是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特殊目的主体情况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本公司作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合并了13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上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合并报表内确认的主要资产、负债情况如下表所示:

合并范围的判断示例(资管计划)--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五)

合并范围的判断示例(资管计划)--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五)

合并范围变动的影响

合并范围的判断示例(资管计划)--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五)

公司执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将管理人为公司、且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并满足新修订准则规定“控制”定义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并根据要求对期初及比较期会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

合并范围的变更

(1) 报告期内,认购本公司发行的、负有有限风险补偿义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①国金慧源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014年8月,公司设立了“国金慧源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慧源2号”)。根据慧源2号推广公告和管理合同,慧源2号份额包括优先级份额和风险级份额,各类份额合并运作。优先级份额享受预期收益,预期收益率由管理人确定;风险级份额全部由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管理人用发生自有资金承担责任的情形时持有的全部集合计划风险级份额对应的资产对优先级份额承担有限补偿责任。由于公司能对慧源2号实施控制,且在承担风险的同时享有本集合计划满足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故自该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② 国金通用鑫丰量化对冲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014年7月,公司设立了“国金通用鑫丰量化对冲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鑫丰量化对冲1号”)。根据鑫丰量化对冲1号推广公告和管理合同,鑫丰量化对冲1号份额包括A类份额和B类份额,各类份额合并运作。A类份额享有预期收益率。公司自有资金与其全资子公司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集合计划全部B类份额。由于公司能对鑫丰量化对冲1号实施控制,且在承担风险的同时享有本集合计划满足A类份额的本金及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故自该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报告期内,清算本公司发行的、负有有限风险补偿义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情况:

① 国金慧京ETF套利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B级

2013年6月,公司设立了“国金慧京ETF套利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慧京ETF套利分级”)。根据慧京ETF套利分级推广公告和管理合同,慧京ETF套利分级份额包括A级份额(优先级份额)和B级份额(次级份额),两类份额合并运作。A级份额按照预期收益率优先享有收益分配的权利,B级份额承担一定风险,同时享有本集合计划剩余收益,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全部B类份额。由于公司能对慧京ETF套利分级实施控制,且享有可变回报,故自该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因报告期内出现“提前终止条款”约定的情况,公司已于2014年10月29日终止本计划,并于2014年11月3日完成清算工作。清算完成后,不再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② 国金慧泉ETF套利2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B级

2013年7月,公司设立了“国金慧泉ETF套利2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慧泉ETF套利2号”)。根据慧泉ETF套利2号推广公告和管理合同,慧泉ETF套利2号份额包括A级份额(优先级份额)和B级份额(次级份额),两类份额合并运作。A级份额按照预期收益率优先享有收益分配的权利,B级份额承担一定风险,同时享有本集合计划剩余收益。由于公司能对慧泉ETF套利2号实施控制,且享有可变回报,故自该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因报告期内出现“提前终止条款”约定的情况,公司已于2014年10月29日终止本计划,并于2014年11月3日完成清算工作。清算完成后,不再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企业集团的构成

本公司对由公司作为管理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综合考虑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合计享有这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可变回报,或承担的风险敞口等因素,将满足条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情况如下:

合并范围的判断示例(资管计划)--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五)

合并范围的判断示例(资管计划)--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五)

注:上表各资管计划的风险级份额全部由本公司自有资金参与。

其他说明:

2013年7月,公司子公司国金鼎兴出资参与设立上海鼎亮星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其中国金鼎兴出资10,500.00万元,占出资的82.07%。根据《合伙协议》,国金鼎兴不对上海鼎亮星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实施控制,但具有重大影响,公司按权益法核算该投资,未将上海鼎亮星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报表合并范围变更的说明

2014年,公司新设立全资子公司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子公司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新设立全资子公司兴证(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子公司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新设立控股子公司福建省兴潭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新设立直投基金福建平潭雄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福建平潭雏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5家公司为本年度新增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

同时,公司2014年根据合并财务报表新准则,将管理人为集团内部公司、且集团以自有资金参与、并满足新修订准则规定“控制”定义的结构化主体(主要是证券公司和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和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4年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包括兴业证券金麒麟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兴业证券金麒麟顶端优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兴证资管金麒麟核心优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兴业证券金麒麟消费升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兴证资管玉麒麟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兴业证券玉麒麟2号消费升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兴证资管玉麒麟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兴业证券玉麒麟价值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IS FIX INCOMEFUND SEGREGATED PORTFOLIO(RQFII)、兴证中国策略平衡基金、兴业证券与兴业全球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兴全步步高转债9期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兴全步步高11号资产管理计划、兴全步步高17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兴全持续增长9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兴全睿贷16号特定多客户流动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兴全睿质2号特定多客户流动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17支产品,截止2014年末,兴全睿贷16号特定多客户流动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兴全睿质2号特定多客户流动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兴全步步高转债9期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和兴全步步高11号资产管理计划已处置。

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结构化主体

合并范围的判断示例(资管计划)--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五)

注1:本集团拥有对该等四家有限合伙企业具有完全、独占及排他的管理决策权力,且其他投资方也无权撤销此管理决策权,本集团能够对其实施控制,因此将此四家合伙企业纳入合并范围。

注2:相关资管计划和基金系本公司之子公司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兴全基金和兴证(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产品,本集团能够对该产品实施控制,故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应用会计政策过程中所作的重要判断

合并范围的确定

评估本集团是否作为投资者控制被投资企业时须考虑所有事实及情况。控制的定义包含以下三项要素:(a)拥有对被投资者的权力;(b)通过参与被投资者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及(c)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者的权力影响其回报的金额。倘若有事实及情况显示上述一项或多项要素发生了变化,则本集团需要重新评估其是否对被投资企业构成控制。

对于本集团管理并投资的结构化主体(如基金及资产管理计划等),本集团会评估其所持有结构化主体连同其管理人报酬所产生的可变回报的最大风险敞口是否足够重大以致表明本集团对结构化主体拥有控制权。在评估时,本集团需要估计结构化主体收益率、管理费、业绩报酬以及持有份额等可变因素,进而测算本公司享有的可变回报及回报的可变性,以分析评估本集团是否达到控制标准。若本集团对管理的结构化主体拥有控制权,则将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合并范围的判断示例(资管计划)--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五)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说明:

系因本集团能够实施控制而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其他份额持有人利益。本集团将该类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系该金融负债相对应的金融资产主要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该指定可以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和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其他负债

合并范围的判断示例(资管计划)--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五)

其他金融负债系纳入本集团合并范围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归属于有限合伙人份额的净资产部分。

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的权益

本集团管理的未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主要包括本集团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这些结构化主体的性质和目的主要是管理投资者的资产并赚取管理费,其融资方式是向投资者发行投资产品。本集团除了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向认购兴全保本基金份额并持有到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保本义务外,未对此等产品的本金和收益提供任何承诺。本集团在这些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享有的权益主要包括直接持有投资或通过管理这些结构化主体赚取管理费收入。本集团所承担的与产品收益相关的可变回报并不重大,因此,本集团未合并此类产品。

期末本集团发起设立的未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情况如下:

合并范围的判断示例(资管计划)--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五)

合并范围的判断示例(资管计划)--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五)

于本报告期,本集团于产品中获得的利益主要包括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计人民币9.02亿元(2013 年:人民币6.17亿元)。

本集团持有投资的其他未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

本集团投资于部分其他机构发行或管理的未纳入合并的结构化主体,并确认其产生的投资损益。于2014年12月31日,本集团由于持有以上未纳入合并的结构化主体而产生的最大风险敞口涉及金额见下表。

合并范围的判断示例(资管计划)--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五)

合并范围的判断示例(资管计划)--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五)

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

本集团发行及管理的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主要包括本集团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团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考虑对该等结构化主体是否存在控制,并基于本集团作为资产管理人的决策范围、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人的权力、提供管理服务而获得的报酬和面临的可变动收益风险敞口等因素来判断本集团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经评估后,本集承担主要责任人的资产管理计划纳入合并范围。详见附注三2(3)。

本公司将具有控制权的结构化主体(主要为资产管理计划)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将本公司以外各方持有的结构化主体份额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负债。

合并范围的变更

本公司对子公司的合并范围本期较上期未发生变更,子公司情况见本附注七。

本公司本期将公司管理的、以自有资金参与并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修订)对“控制”的定义的12 个结构化主体(资产管理计划)纳入合并范围,并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12 个结构化主体的情况见本附注七(一)2。

合并范围的判断示例(资管计划)--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五)

合并范围的判断示例(资管计划)--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五)

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的权益

本公司发起设立的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主要包括本公司发起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这些结构化主体的性质和目的主要是管理投资者的资产并赚取管理费,其融资方式是向投资者发行投资产品。本公司在这些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享有的权益主要包括直接持有投资或通过管理这些结构化主体赚取管理费收入。

期末本公司通过直接持有本公司发起设立的结构化主体中享有的权益在本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资产负债项目账面价值及最大损失风险敞口列示如下:

合并范围的判断示例(资管计划)--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五)

注:致同的分析成果是基于各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致同不对各公司的会计处理发表评论,专题引用的内容也不表明致同赞同或不赞同其做法。《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系列》不应视为专业建议。未征得具体专业意见之前,不应依据本系列专题所述内容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

合并范围的判断示例(资管计划)--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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