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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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3)××民初字第18
原告:金××,女,19704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区×镇×村。委托代理人:杜××,××市××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19697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区××镇×村。委托代理人:张××,××市××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诉被告王××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及其委托代理人杜××、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诉称,要解除与被告王××的非法同居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王××辩称,原告与被告的非法同居关系已经解除,财产也已经分割完毕,原告起诉无理。
经审理查明,19873月原告、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即非法同居。同居后双方到市里做买卖蔬菜生意。198812月底,原、被告回到××村在原告家中居住。19913月到被告家中居住,与被告父母分居生活。在此期间,原、被告于19893月买潍坊产12马力拖拉机一部搞运输。外欠原、被告运输费800元,后双方将拖拉机卖给关××,卖价5000元,关××除付部分款外,尚欠原、被告1700元。1991年春,原、被告建北屋8间,厕所、厨房、大门各一间,原、被告投资4000元。建房后,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回到娘家居住。后经协商,被告给原告自行车一辆,现金2500元,原告收下后,鉴于同居后的共同财产分割不均,故诉至本院。原、被告双方同居前无任何财产。同居后共同购置了250型摩托车一辆,方桌一张,椅子两把,石英钟一个,双人床一张,凳子两个,黑白电视机一台,单铧犁一个,被子两床。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达法定婚龄即同居,其行为是违法的,非法同居关系应予解除。原告要求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所建房屋,部分费用属被告的父母投资,被告应适当多得。原、被告投资的4000元视为共同财产。根据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金××与被告王××的非法同居关系。
二、原、被告所建房屋和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归被告所有;所欠债务由被告偿还;被告付给原告共同财产折价款5500元(包括已付给原告的2500元),剩余30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原、被告各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齐××代理审判员姜××人民陪审员李××××××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翠土家族31贵州省贵阳市人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81务农委托代理人张军湖北省梅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兵汉族33湖北省孝感市人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81务农邮编:432000委托代理人冯丽孝感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翠与被告杨兵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翠:
我与被告结婚后感情很好,家庭合睦,迫于生计被告去东北打工,过了一段时间,便不往家里寄钱,对家里的我和儿子不闻不问,后来打工回来整个人性情大变,动不动就无端打骂我,严重的一次为二级伤残,更让我无法容忍的是他竟与林某关系暧昧不同寻常,我与被告以毫无感情,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获得儿子的抚养权。
被告辩称:我因家里生活紧迫,到外地打工想挣钱养家,可是在去的刚开始工头还会发工资,可到后来几个月里,工头拖着工资不发,不寄钱回家,是因为身无分文,回家后刘翠又经常提起此事,一再无理取闹的冤枉我,有时难免忍不住动手打人,全出于无意。刘翠说我与邻村的林某有不正当关系纯属造谣,林某是我母亲收养的干女儿,与我是兄妹关系,在刘翠回娘家的那段时间我母亲生病无人照顾,我才将其接回家照顾母亲。(注:在判决书中被告的辩解应简明扼要)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翠与被告杨兵19956月结婚,婚后生有一子,迫于生活无奈,杨兵外出打工,回家后感情恶化,对妻子刘翠经常打骂,有一次竟打成二级伤残。被告与林某的关系虽然是兄妹相称,但经查明关系却实非常暧昧。以上事实以说明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无法维持下去。
本院认为,被告杨兵行为恶劣,有明显的家庭暴力,原告与被告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再维持的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注:引用法律条文要引到条、款、项),判决如下:一、原告刘翠与被告杨兵解除婚姻关系。(注:表述不正确)二、诉讼费用,案件审理完后各自承担一半。(注:诉讼费用应放到最后并明确数额)
三、其儿子杨思的抚养权由原告刘翠承担,被告负责每月支付300元生活费至其子年满18岁。四、财产平均分配。(注:分配财产含糊笼统,应说明具体数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2006615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赵

对刘翠诉杨兵离婚一案,请根据起诉与答辩情况,制作一份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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