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资金账簿印花税

发布时间:2015-09-08 17:27:08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执行调整

资金账簿印花税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2014年财政部下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后,执行此准则的纳税人如未及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会出现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算不准确的情况。

一、会计准则调整对资金账簿印花税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财会[2014]7号)增设“其他综合收益”一级科目,部分原此科目下核算的内容,转入“其他综合收益”核算。2014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并做追溯调整。若纳税人未根据新准则进行账务调整,实际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会高于应计入金额,从而影响资金账簿印花税税额的计算。

二、资金账簿印花税税额的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的规定,纳税人应就“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的增加部分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执行后,纳税人应按调整后的2015年1月1日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确定增加部分作为2014年度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多缴税额的处理

对纳税人已在2015年1季度按照原会计准则确定的“资本公积”多申报缴纳2014年度资金账簿印花税的,纳税人可申请退税或在以后申报期予以抵税。

2015年8月14

调整资金账簿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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