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的新型套路与防治方略

发布时间:2020-11-04 00:20:39

套路贷的新型套路与防治方略

/李永升

【摘 要】"套路贷"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手段,目前在多地发生,呈现隐蔽性强、新型手段层见叠出等特点,给侦查和审判工作增加了难度。在各地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应注重交易主体本身,内外兼治,惩防并举,以有效遏制"套路贷"案件频发。

【期刊名称】人民法治

【年(),期】2018(000)007

【总页数】4

【关键词】套路;防治;犯罪手段;审判工作;交易主体;隐蔽性;侦查;案件

套路贷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手段,目前在多地发生,呈现隐蔽性强、新型手段层见叠出等特点,给侦查和审判工作增加了难度。在各地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应注重交易主体本身,内外兼治,惩防并举,以有效遏制套路贷案件频发。

李永升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西南政法大学金融刑法研究中心主任

张楚 西南政法大学金融刑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刑法专业博士

据报道,2018526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将连某某、肖某某等上百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据查,犯罪嫌疑人通过无抵押的手续、免利息等手段诱惑被害人贷款,骗取巨额财产。这是重庆市打击套路贷所涉及的特大案件。套路贷作为一种新型的诈骗犯罪手段,源于上海、江浙、广州等沿海地区,后发展到成都、重庆、湖南等内地城市,渐渐进入大众的视野。近年来,套路贷新型手段层见叠出,给侦查工作增加了难度,也在起诉和审判工作中的罪名适用和刑期选择方面,提出了新的难题。

套路贷概念与特征之梳理

套路贷并非一个专业术语,它主要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为目的,假以贷款为名义,从而侵犯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套路贷往往以合法的民间借贷为外观,隐蔽性强,通常还假借公权力作要挟,迫使被害人出于担忧、惧怕或者恐慌等情绪而就范。因此,这种犯罪行为在当前应当成为我国司法机关的打击重点。

套路贷与传统的高利贷明显不同,在高利贷中,出借方不以欺诈、勒索借贷方的钱财为目的,出借钱财的目的仅是获取借贷方高额的利息,整个过程不存在实质性的违法。具体而言,两者存在以下区别:

“套路贷”的新型套路与防治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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