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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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号:农发行字[2001]142发布日期:2001-7-31执行日期:2001-7-3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呆账贷款的认定与管理
第三章呆账贷款的核销与管理
第四章附则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农业发展银行抵御风险能力,有效保全信贷资产,优化信贷资产结构,及时处置信贷资产损失,规范呆账贷款的认定及核销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112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的原则是:严格条件,统一认定;单独管理,集中审批;账销案存,对外保密。

第三条呆账准备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提取,计提比例根据提取呆账准备的信贷资产的风险大小确定,具体办法由总行另行制定。总行按年确定呆账贷款核销的控制额度,统一安排全行呆账贷款的核销工作。




第四条呆账贷款的认定及核销审批权在总行。
第五条各级行要成立以行长为组长,信贷、计划、财会、稽核和监察等部门参加的信贷资产保全领导小组,负责呆账贷款认定与核销的审查、审批工作。

第二章呆账贷款的认定与管理
第六条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认定为呆账贷款: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五)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以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进行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

(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七)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八)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七)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九)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第七条呆账贷款认定的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呆账贷款,贷款发放行按破产(关闭、解散)类、死亡(失踪)类、灾害事故类、停止经营及终止法人资格类、法律制裁类、强制执行类、以资抵债类、银行垫款类、国务院专案特批类等进行分类取证,其证明材料按《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见附件1)要求提供。

第八条认定呆账贷款的权限。对条件具备、手续齐全,并经省级分行(含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审查同意认定为呆账贷款的,由各省级分行每季向总行申报一次,由总行审定批准。对每户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呆账贷款,总行授权省级分行负责审查并保管申报材料,省级分行要写出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拟认定呆账贷款的基本情况、审查意见及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等),并填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审批呈报汇总表(50万元以下)(见附件2,一并上报总行,由总行审核


批准。

第九条呆账贷款认定程序。
(一)呆账贷款认定的申请。贷款发放行对符合条件拟认定的呆账贷款,要写出申请报告,并附上呆账贷款认定的证明材料,填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表》(见附件3。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借款人、担保人基本情况;
2.呆账形成前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贷款发放过程;
3.呆账形成的主要原因;
4.财产清算及分配情况;
5.贷款行受偿和损失情况;



6.申报认定呆账金额;
7.应吸取的教训,贷款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结果。

(二)呆账贷款认定的稽核。对拟认定的呆账贷款二级分行稽核部门要进行实地调查,并写出稽核报告;对每户呆账贷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省级分行稽核部门要实地调查并形成大额呆账贷款专题稽核报告。没有设立二级分行的,由省级分行稽核部门负责稽核。

(三)呆账贷款认定的审查。二级分行和省级分行信贷部门负责对下级行申报的呆账贷款资料的审查。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

1.是否符合呆账贷款认定条件;
2.有关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3.形成呆账贷款的责任及责任追究是否明确;
4.稽核部门是否对呆账贷款进行稽核。
完成上述审查后,经二级分行和省级分行信贷资产保全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由行长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汇总填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审批呈报汇总表(50万元以上)(见附件4,上报上级行。

(四)呆账贷款认定的审批。总行信贷部门对省级分行认定上报的呆账贷款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总行信贷资产保全领导小组审议后,由行长批准。对经批准认定为呆账贷款的,贷款发放行凭审批通知列入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第十条对列入呆账科目的呆账贷款,各级行都要逐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落实管理责任,并继续尽力清收。

第三章呆账贷款的核销与管理
第十一条呆账贷款核销的申报。贷款发放行根据上级行下


达的年度呆账贷款核销计划,逐户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核销审批呈报表》(见附件5,并按户或借款人写出核销申请报告报上级行。

第十二条呆账贷款核销申报材料的要求。申报材料一式五份,一律打印,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材料内容及装订顺序是:

(一)封面(样式见附件6
(二)材料目录;
(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核销审批呈报表》
(四)贷款行申请报告;
(五)稽核部门的稽核意见;
(六)大额呆账贷款专题稽核报告;



(七)呆账贷款认定申请报告、认定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第十三条业务由他行代理的地区,其呆账贷款核销的申报工作由当地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监管员(信贷组)按上述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呆账贷款核销的审查。上级行接到下级行呆账贷款核销申报后,应及时与认定批准材料核对,并将两项上报材料合并审查和管理。二级分行和省级分行逐级负责对呆账贷款核销的审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下级行上报的核销申请材料,信贷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写出审查意见。对成上述审查工作之后报同级信贷资产保全领导小组审议。对信贷资产保全领导小组审查同意核销的贷款,行长要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核销审批呈报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汇总填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核销审批呈报汇总表》见附件7上报上级行。审查内容为: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申报内容、要件、数据是否真实、齐备、准确;



(三)申报表中所填写内容、签署意见及签章是否齐全。
第十五条省级分行在向总行上报核销申请材料之前,要先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有关报表、资料执行财政专员办规定)。经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方可上报总行。

第十六条总行接到省级分行上报的核销申请报告后,由信贷部门负责呆账贷款核销的审核工作,并提出拟核销项目的建议名单经总行信贷资产保全领导小组审议同意,总行行长签字盖章后,给予批准核销。

第十七条总行审批后,呈报材料一套报财政部备案,一套总行留存,其余逐级返还,省级行、地市行和贷款发放行各留存一套归档,永久保存。贷款发放行接到批复后,由财会部门和信贷部门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建立呆账贷款核销保密制度。呆账贷款核销属于银行内部业务,对外必须做好保密工作,有关情况不得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披露。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作账销案存处理,并按国家档案管理的规定加强呆账贷款核销的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建立呆账贷款核销后的追收制度。除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贷款行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要继续催收已核销的贷款及应收利息。对收回已批准核销的呆账贷款,要增加呆账准备金。

第二十条建立呆账贷款损失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认定和核销呆账贷款,必须查明呆账贷款的形成原因,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包括贷款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对呆账贷款负有责任的人员,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立呆账贷款核销责任追究制度。对证据不充分,或者弄虚作假向审核或审批单位申报呆账贷款核销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津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呆账贷款责任不落实而予以核销的,要追究批准核销呆账贷款的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应当核销的呆账贷款,由于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原因而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的,追究申报行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立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对已核销或应当核销而未核销的呆账贷款的账务管理、档案管理、清收


责任落实以及清收后的账务处理等情况,各级行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通过检查,审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从中汲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有效保全信贷资产,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解释、修订。总行营业部按省级分行的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农发行字[2000175同时废止。

附件1: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附件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审批呈报汇总表50万元以下)(略)

附件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表;(略)



附件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审批呈报汇总表50万元以上)(略)

附件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核销审批呈报表;(略)
附件6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申报材料(封面)(略)

附件7: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核销审批呈报汇总表。(略)

附件1: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破产(含关闭、解散)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破产类


1.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借款人破产的报告;
2.法院宣告借款人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的;
3.申报行向法院提交的债权申报书;
4.借款人申请破产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
5.法院关于成立企业破产清算组的文件;
6.清算组向法院提交的破产借款人财产评估、清算、分配报告;

7.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要决议;
8.法院的破产终结法律文书;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借款人营业执照的证明;



10.申报行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清单及变现清单;
11.担保人破产终结裁定书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关闭文件,财产分配结果或法院裁定担保效力的证明;

12.、借据、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变现入账单等会计凭证;

13.呆账贷款所在科目的入账凭证(复印件)及借款企业分户账账页(复印件)

14.对贷款损失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材料;
15.其他证明材料。
(二)关闭、解散类


1.县级以上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企业关闭、解散的文件;

2.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或企业主管部门成立的有贷款发放行参加的清算组对关闭、解散企业财产评估报告及财产分配方案;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证明;
4.申报行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清单及变现清单;
5.担保人破产终结裁定书或县以上政府(或工商管理部门)批准企业关闭、解散的文件,财产分配结果或法院裁定担保效力的证明;

6.借款合同、借据、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变现入账单等会计凭证;

7.对贷款损失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材料;



8.其他证明材料。
二、死亡失踪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法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死亡的证明;

(二)财产的法定继承人用财产或遗产偿债的证明;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借款人营业执照的证明;
(四)法院或担保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担保人无力偿债的证明;

(五)借款合同、借据、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变现入账单等会计凭证;

(六)呆账贷款所在科目的入账凭证(复印件)及借款企


业分户账账页(复印件)

(七)其他证明材料。
三、灾害事故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县以上气象、消防、公安部门出具的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证明;

(二)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灾害损失证明;
(三)保险部门出具的保险赔偿证明;
(四)我行受偿财产清单、变现入账会计凭证及未变现损失证明(未参加保险的要出具所在地各家保险机构的证明)

(五)借款合同、借据等贷款发放相关文件;


(六)呆账贷款所在科目的入账凭证(复印件)及借款企业分户账账页(复印件)

(七)法院出具的担保效力证明;
(八)其他证明材料。
四、停止经营及终止法人资格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借款人营业执照的证明文件;

(二)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或借款人主管部门成立的有贷款行参加的清算组一对终止法人资格的借款人财产评估报告及财产分配方案;

(三)借款合同、借据、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变现清单及入账单等会计凭证;



(四)呆账贷款所在科目的入账凭证(复印件)及借款企业分户账账页(复印件)

(五)对贷款损失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材料;
(六)法院出具的担保效力证明;
(七)其他证明材料。
五、法律制裁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法院对借款人的制裁证明;
(二)担保人无力偿债的证明;
(三)借款合同、借据、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变现清单及入账单等会计凭证;



(四)呆账贷款所在科目的入账凭证(复印件)及借款企业分户账账页(复印件)

(五)对贷款损失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材料;
(六)其他证明材料。
六、强制执行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法院强制执行(含担保人)证明;
(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含担保人)证明;
(三)借款合同、借据、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变现清单及入账单等会计凭证;

(四)呆账贷款所在科目的入账凭证(复印件)及借款企业分户账账页(复印件)




(五)对贷款损失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材料;
(六)其他证明材料。
七、以资抵债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抵债资产接收的证明;
(二)抵债资产的评估及定价有关材料;
(三)抵债资产接收的入账会计凭证;
(四)抵债资产接收费用支出会计凭证;
(五)借款合同、借据及追偿额的入账会计凭证;
(六)呆账贷款所在科目的入账凭证(复印件)及借款企


业分户账账页(复印件)

(七)对超过两年未能变现的抵债资产的呆账认定材料;
(八)对贷款损失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材料;
(九)其他证明材料。
八、银行垫款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银行垫款的有关会计凭证;
(二)按借款人及担保人不能偿还垫款的原因,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银行追偿额的入账会计凭证;
(四)呆账贷款所在科目的入账凭证(复印件)及借款企


业分户账账页(复印件)

(五)对贷款损失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材料;
(六)其他证明材料。
九、国务院专案特批类
按国务院特批文件的具体要求办理。
十、执行国务院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政策,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的呆坏账核销需提供证明材料:

(一)破产类
除按上述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企业破产计划。




(二)兼并类
1.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的证明文件;
2.兼并企业申报免息的报告(应包括兼并实施情况)
3.被兼并企业原借款合同、借据及欠息清单;
4.兼并双方签订的兼并协议、被兼并方的贷款行与兼并方签订的债权债务转移和担保还款协议、归还贷款本金的计划;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兼并企业前一年和被兼并企业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变更被兼并企业法人执照的证明。

(三)兼并、减员增效企业结转项目



1.结转项目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证明文件;
2.企业申请减免利息的报告;
3.已免息的证明文件;
4.企业执行试点政策的情况和企业经营变化情况的报告;
5.兼并企业在还本期间的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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