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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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文号:农发行字[2001]142号发布日期:2001-7-31执行日期:2001-7-3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呆账贷款的认定与管理
第三章呆账贷款的核销与管理
第四章附则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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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农业发展银行抵御风险能力,有效保全信贷资产,优化信贷资产结构,及时处置信贷资产损失,规范呆账贷款的认定及核销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1]12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的原则是:严格条件,统一认定;单独管理,集中审批;账销案存,对外保密。
第三条呆账准备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提取,计提比例根据提取呆账准备的信贷资产的风险大小确定,具体办法由总行另行制定。总行按年确定呆账贷款核销的控制额度,统一安排全行呆账贷款的核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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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呆账贷款的认定及核销审批权在总行。
第五条各级行要成立以行长为组长,信贷、计划、财会、稽核和监察等部门参加的信贷资产保全领导小组,负责呆账贷款认定与核销的审查、审批工作。
第二章呆账贷款的认定与管理
第六条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认定为呆账贷款: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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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五)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以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进行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
(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七)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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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