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业导师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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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历山学院学业导师管理条例
第一条围绕大学生人文素养、职业意识、就业能力、创业韧性的前瞻性培养与铸就,必须充分发挥专业教师在大学生学业发展过程中的指导作用。为规范我校学业导师制建设,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学业导师是指受聘后对本科生的学业规划、专业学习、创新能力培养、创业就业能力提升负有指导责任的专兼职教师。
第三条学业导师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为人师表,关心学生成长成才。
(二)熟悉被聘用专业的培养目标、培养要求、教学计划、课程设置与课外培养计划,熟悉本专业的社会需求、学生的就业发展方向和学校的教育管理规定。
(三)拥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合理的知识结构,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一定的科研能力,具有较强的专业指导能力。
(四)须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博士学位(含在读)、或副处级以上职务。第四条学业导师的主要职责:
(一)做好学生的专业思想教育。结合专业培养目标、培养要求、教学计划、课程设置、课外培养计划以及就业发展方向等内容对学生进行专题教育,帮助学生了解本专业的培养规格和要求,增强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与专业自信心。
(二)指导学生制定并督促实施学业规划。根据学生的学习基础、学科偏好和个性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确立专业发展目标、制定近期和中长期学习计划,帮助学生明晰出国留学、考研、就业或创业的拼搏途径。指导学生逐步实施学业规划和学习计划。(三)指导学生专业学习。指导学生选课、合理安排学习进程,帮助学生完善符合自身特点的较完整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结构体系;针对免修、免听、辅修、提前毕业等给予指导;教育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引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和技能;介绍专业方面的最新动态、学科理论和创新发展;指导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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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实习、应用性训练,学校鼓励学业导师指导学生在二、三年级提前进行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实验等相关准备。
(四)提高学生创新能力。指导学生全面参与教学设计、实验设计、教学评估、教学研究、科研立项、创新训练、学科竞赛等科技活动。鼓励学业导师将自己主持或参与的课题介绍给学生,让学有余力的学生参与学业导师的教学、教研活动与课题研究。
(五)充分发挥教学促进学生志愿团的作用。通过学生会组织建立的教学促进学生志愿团,以学生宿舍为单元,1个宿舍确定1名学生骨干作为学业导师的助理,依靠该助理的带动、督促,推进学业帮扶、教学设计、创新训练、科技活动等相关工作的落实。
(六)关心和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直接或通过学业导师助理,帮助学习出现问题的学生寻找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提高专业课程学习的主动性;特别是对受到学业预警的学生给予重点帮助,制定课程重修计划,落实学业帮扶措施。
第五条符合学业导师任职资格的我校专、兼职教师均可申请担任学业导师,由学院聘任,连同学业导师确定的助理一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六条聘用单位可以从本学院专任教师中选聘学业导师,也可以从其他学院、机关处室选聘。跨单位选聘的,需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七条学生学业导师的配备采取学生选择或组织委派的方式进行。学校鼓励实行学业导师和学生的“双向选择”
第八条学业导师的选聘在新生报到后的一个月内进行。学校实施全程导师制,负责指导学生的大学全程学习,聘任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需提交书面申请,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人事处研究确定。
第九条担任学业导师的本专业专职教师指导的每一届学生不超过20人,兼职教师指导的每一届学生不超过10人。
第十条学院要从专业特点、师资力量、学生状况等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学业导师制工作实施细则,抓好学业导师制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十一条学业导师采用个人自荐和学院指派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符合导师资格的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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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都有义务承担本科生学业指导工作,受学院指派后不履行学业导师义务的教师年终考核不得评优,并暂缓岗位晋升和聘任。
第十二条学业导师指导工作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方式进行。每学期定期集中指导至少2次,每学年不少于4次;分散指导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平均每两周至少1学时,每学年指导不少于20学时。学业导师每次指导后须在学生学业规划书上记载。学业导师可通过电话、邮件、短信、微信、QQ等方式加强与学生的沟通交流,指导学生的学习。
第十三条学业导师考核由学生评价、学院评价、学校组织检查三部分构成,考核工作每学年末由各学院组织完成。学业导师考核办法和每学年的考核结果报学校人事处、学生处备案。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高于15%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优秀学业导师称号,对工作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学业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优秀学业导师由学校相关部门从学院推荐的优秀名单中复评产生。被评为优秀学业导师的教师,在岗位评聘、职称评审时,优先予以考虑。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人事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并取消学业导师资格,职称评审延迟一年。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师范大学历山学院2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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