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全生产条例2017版

发布时间:2020-06-10 06:49:03

2017版)《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作者:安监局2017-01-20 11:18:08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月182017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于 1日起施行。年5月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8日年1 2017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181 2017

第一章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根据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第二条

适用(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经济组织等单位 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源头防范,坚持 第三条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管业务并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属地监管为主,

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第四条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明确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 责,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并协助上级人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居民委员会落实安全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生产措施,推进安全社区建设。1 / 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 第五条

依法对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

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 第六条

行业标准和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地方标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第七条

管理经验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技术研究、 和科技成果,增强事故预防能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第八条

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安

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 第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 第十条

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实 主要负责人包括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

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 第十二条

规程,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

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三) 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

(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 第十三条

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应当按照规(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数量的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2 / 8

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一第十四条

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 员会。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

调、解决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第十五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部门对其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实习学被派遣劳动者、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

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组织培训,

保证培训应当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机构进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培训的, 质量。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 第十七条

金投入,并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为从业人员无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

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其安全设施应第十八条

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储存、 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

设计单位应当对其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施设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安全设施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设计负责。负有安全专家应当对其出具的验收结果负责;行验收,验收可以聘请专家参与,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进第十九条

对风险点进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 行公告警示,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第二十条

度。对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并将治理方案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及时予以消除,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和治理结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县对重大事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 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督办。3 / 8

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疏散周边可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对风险点第二十一条

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安全生产能力和事故隐患进行实时监控并建立预报预警机制, 建设。对本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设备的安全运行状态以及风险点的单位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安全可控状态进行承诺,并定期向社会公告。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第二十三条

接制定带班考核奖惩办法和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带班档案并予以公告,制度, 受从业人员监督。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事故隐

患;遇到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人员有序撤离,并进 行妥善处置。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吊装、危 第二十四条

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应当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作业,以及临近油气管道、并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和安全防范措施, 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将安全知识纳入教育教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 学校、 第二十五条

学内容,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禁止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从事接触易燃、易爆、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放射性、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有毒、放射性、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易燃、易爆、 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 第二十六条

伤保险费。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

渔业生产等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实施安全生金属冶炼、提高保产责任保险制度。保险公司应当发挥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险服务质量。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及其从业人 第二十七条

并不得有下列行为:检测、员,应当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验结果负责, (一)违反规定程序开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活动;4 / 8

(二)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或者资格;

(三)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

(四)出具严重失实或者虚假的报告、证明等材料。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 第二十八条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问题可以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 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监督管理 第三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第二十九条

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 理中的重大问题。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安全生产投入,

监察岗位津贴,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 第三十条

巡查考核有关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综合监管职责,负责指导协调、 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 第三十一条

内明确监督检查的方式、根据监督管理权限,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发现问题对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容、措施和频次; 及时处理。监督检查、 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在行政许可、 第三十二条

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财物,考核等工作中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出示有效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执法证件,由二人以上共同进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 第三十三条

: 责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

了解情况;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并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改正,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排

责令立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除的, 即排除的同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前款规定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处理。5 / 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 第三十四条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衔并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对违法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接,推进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并通报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其法第三十五条

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事项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定职权范围内,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四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第三十六条

领域建立或者依托有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在重点行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增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科学有效组织救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第三十七条

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

应当于一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的负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情况紧急时,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向有关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第三十八条

并做出处理。省关于事故等级和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处理情况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伤亡的,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受伤人员和死亡者家属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 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 第四十条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将本行业、 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法律责任 第五章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的,适用其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第四十二条

责令停产停业整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6 / 8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对其主要负责人、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一)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委员会的;

未按照(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四)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的;

(七)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危险作业的,责令限期 第四十三条

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 第四十四条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限期迁出,年人从事危险性劳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以下罚款。幼儿园场所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 违反本条例规定,

限期迁出,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生产、经营、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第四十五条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管理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 第四十六条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7 / 8

(一)违反规定程序开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活动的;

(二)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或者资格的;

(三)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的;

(四)出具严重失实的报告、证明等材料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索取、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第四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中可以依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

委托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实施的规定,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

302006日起施行。年31 2017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年5

《山东省安全生产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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