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12 15:19:30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体制,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转换住房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能力,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筒称公积金,下同)是一项政策性的长期住房储金,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交,单位和职工缴交的公积金均归职工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专项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第三条重庆市住房基金管理委员会是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对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实施领导和监督。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公积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公积金的筹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独立发薪的单位,均属实行公积金制度的范围;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和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均属实行公积金制度的对象。

实行出售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及其职工,亦要执行公积金制度。

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和三资企业外方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制度。

 

第三章 公积金的缴交

 

第五条 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公积金的缴交率,1995年定为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5%,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提高,适当调整,适时公布。

第六条公积金缴交额等于职工个人月工资额和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乘以公积金缴交率。计算缴交数额时低于5元的按5元缴交,5元以上的以元为单位9四舍五入,逢角进元。

第七条职工月工资额的计算,以圄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成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 支付公积金的渠道

(一)职工个人缴交的部分由个人支付;

(二)单住为职工提供的部份:

1.企业在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定列入成本、费用;

2.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列入财政预算;

3.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其余用自有资金支付;

4.自收自支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九条 亏损企业及其职工亦要缴交公积金。当企业出现严重亏损时,需要暂缓缴交的,须企业法人代表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经主管部门同意,报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定。

第十条职工个人缴交的公积金,由单位代为扣缴。各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日后的五天内,连同单位提供的部分,一并缴交到经市级承办银行房贷部指定的营业网点,记入该单位名下职工个人的公积金户名。

第四章 公积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直接管理本市各区公积金的筹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工作;各县(市)设立“分中心”负责该地区公积金的筹集、支付、核算的编制使用计划等工作。“中心”对“分中心”实行政策、业务领导。

第十二条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承办公积金业务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筒称承办银行房贷部,下同)代办其结算和信贷等金融业务。

第十三条单位建立公积金制度的第一年内,职工个人公积金的存款利息,按人民银行确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从次年起,按三个月定期利率计息。

如遇利率调整,从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利率执行。

第十四条承办银行房贷部每年6月向单位和职工公布一次公积金对帐单,职工可凭单位证明刭承办银行房贷部查询。

第十五条职工调动工作单位时,同时办理公积佥的转移手续,其公积金本息转入新单位名下职工公积金户名内。

第十六条在职职工因故停发工资期间,职工单位和个人均暂停缴交公积金,其结存公积金本息保留在原单位公积金户名内,恢复工资关系后,继续缴交公积金。

第十七条在计算征收职工个人所得税时,应扣除缴交的公积金;职工提取的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继承和遗赠的公积佥本息,对受益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公积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职工购买、建造和大修自住住房,经单位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确认后,可使用本人及其同住家庭成员积累的公积金本息。

第十九条职工在使用本人及其同住家庭成员的公积金和自筹资金购买、建造和大修自住住房仍不足时,可使用直系亲属中职工的公积金,但必须经其本人书面同意,交缴单位认可,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定。

第二十条职工使用本人或使用本户成员以及直系亲属的公积金购、建的住房出售后,必须将原提取的公积金如数存入各职工的户名内。

第二十一条职工离、退休,调出本市或出国定居,由本人及所在单位填报申请书,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可提取该职工结存的公积金本息。

第二十二条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提供有关证明,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并得到确认后,可提取该职工结存的公积金本息。

第二十三条按规定缴交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购、建住房抵押贷款。单位申请额度不超过本单位缴交公积金余额的80%;个人申请额度不超过购建款的50%。

借贷公积金必须按时归还,不按时归还要加收逾期利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公积金必须按时按额缴交。凡迟缴的,从迟缴之日起,按日加收迟缴额5‰的滞纳金,由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得进入成本。

滞纳金作为公积金的积累,不计入相关单位帐户;拒不缴纳滞缴金的,不享受相关银行住房贷款。

未实行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不得购置经济适用住房,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不予住房建设贷款,税费部门不予办理房改相关税费减免。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重庆市住房制庋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执行。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渝住改发〔1996〕3号)

 

市级各主管局、区市县财政局、房改领导小组:

为认真贯彻执行重府发〔1994〕241号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保证渝住改发〔1994〕5号文《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三家联合发出的重财基〔1995〕第107号《关于转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阪利实行,做好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工作,现就我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关具体管理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时间

凡我市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均从1996年元月1日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缴存率及缴存基数的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率,1996年规定为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的5%,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适当调整,适时公布。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按职工个人月工资总额乘以规定的缴存率进行计算。缴存基数逐年核定,每年元月1日按上年末职工月工资总额和当年规定的缴存率调整一次,年度内不予变更。

三、职工月工资总额构成

(一)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构成按照国办发〔1993〕8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中的《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其具体工资总额构成为:

1、行政机关干部月工资额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部分构成;机关技术工人工资总额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部分构成;机关普通工人月工资总额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构成。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工月工资总额由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构成;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月工资总额由技术等级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岗位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构成;事业单位普通工人月工资总额由等级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构成。

(二)企业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构成按1990年国家统计局1号令和国家统计局国统字〔1994〕3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单位为职工缴交的部分住房公积金应按照市财基〔1995〕1叨号文规定,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按以下渠道列支:

(一)全额拨款的单位为职工缴交的部分,由财政拨付。

(二)差额拨款的单位为职工缴交的部分,由财政和单位按工资承担比例共同负担,单位自付部分在自组收入中列支。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在单位事业经费中全额列支。(四)企业单位为职工缴交的部分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定后列入成本、费用。五、财政负担部分的拨款方式各全额、差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按上年度末核定编制内的实有职工人数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审批表格式附后),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按月随工资性经费拨付到各单位,并由职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每月连同代扣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数额一并进行汇缴,组成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财政部门负担部分每年审核一次,多不退,少不补。

六、其他

(一)各单位应在发工资后五天内,将住房公积金汇缴至承办银行。凡迟缴的,从迟缴之日起,按日加收迟缴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财政核拨的住房公积金截留或挪作他用,凡有截留或挪作他用,除追究单位领导和经办人责任外,扣减财政应核拨的行政事业经费。

(三)1995年以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原执行期不变,单位为职工缴交的住房公积金由各单位在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市财政不予承担。

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重庆市财务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2001年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渝住改办发[2001]6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财政局,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4]05号),配合《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试行) 》(渝府发[1999]11号)的实施,现就2001年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比例及调整时间

   从2001年元月1日起,我市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从6%上调至7%。有条件的单位可报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15%。

     二﹑列支渠道

    (一)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列支渠道:财政负担部分的拨款方式仍按《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渝住改发[1996]3号)执行。

    (二)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列支渠道:企业执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财企一[2000]123号)文件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

企业为职工所缴存部分经税务部门核定后计入成本(费用)。

     三﹑调整范围

     所有在渝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不论隶属关系,凡已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均应按此通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按调整后的比例执行。企业职工包括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本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

            

 

                                                     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渝府发[2006]1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及《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关于切实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整改工作的通知》(建金管〔2006〕190号)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深得民心的一项重大政策。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尽快实现应建尽建,使更多的职工享受应有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

       二、规范缴存要求,严格缴存比例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单位可为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必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手续,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从《条例》公布之月(1999年4月)起为职工补缴(补缴时间计算不超过单位成立之日)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从2005年1月起补缴,也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有条件的单位,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5%。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7%的应报市管理中心审核后执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创新使用机制,提高使用效率

       市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积极支持职工提取和贷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要进一步简化提取和贷款程序,降低使用门槛,允许职工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允许购房职工以直系亲属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直客式和二手房贷款、置换贷款等新业务。市管理中心要抓好住房建设项目个人贷款的前期介入和跟踪服务,将个贷工作做到银行、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努力扩大贷款覆盖面;加强个贷风险管理,研究制定新的个贷担保方式,积极筹建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为老百姓提供更加便捷的贷款服务。

       四、明确变更缴存程序,维护职工权益

       本通知印发后,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由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经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执行。补缴资金视同所欠职工工资,一并纳入第一清偿序列处理。补缴资金来源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规定执行。

       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五、调整区县管理机构,完善管理体制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对区县(自治县、市)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调整。区县(自治县、市)原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能划转市管理中心,由市管理中心按照“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原则对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进行统一管理。机构调整的具体方案由市编办、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共同拟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构调整工作。

       六、强化监督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的监督。市财政部门要按照《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等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财务监督;人行重庆营管部要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要督促承办银行认真履行受托职责和法定义务,确保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顺利进行;审计部门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应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及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违纪情况及时组织查处。市管理中心要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执行《条例》和国家及我市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定要求,确保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

       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市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进行纠正,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领导,将制度建立情况纳入对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的年终考核内容,确保职工应享受的住房公积金权益不受侵害。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精神,切实履行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市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对不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和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将按照《条例》规定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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