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银监办发[2009]437号)

发布时间:2023-02-03 11:59:02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437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风险管理,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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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信息系统是指支撑重要业务,其信息安全和服务质量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或关系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安全的信息系统。包括面向客户、涉及账务处理且实时性要求较高的业务处理类、渠道类和涉及客户风险管理等业务的管理类信息系统,以及支撑系统运行的机房和网络等基础设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主要指:
(一)重要信息系统投产。
(二)支撑重要信息系统运行的机房和网络基础设施投产。
(三)影响全辖或一个(含)以上分行系统服务、重要业务中断时间3小时(含)以上的重要信息系统以及支持其运行的基础设施变更,包括机房场地迁移、网络及核心业务系统应用架构变更、核心业务系统版本变更等。
(四)其他对银行重要业务运营及重要信息系统的可用性、完整性、安全性具有较大潜在影响的投产及变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健全IT治理结构,落实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责任。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统筹管理重要信息系统建设,听取重大项目投产或变更的风险评估汇报,对风险控制过程进行监督。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部门应建立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机制、制度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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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银监办发[2009]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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