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

发布时间:2020-05-02 13:00:38

表1.0.3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2 术语、代号

2.0.1 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 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 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 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 ~3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 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0.5 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0.6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 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8 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常与城市支路(10-14m)同级。

2.0.9 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10 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12 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6 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2.0.17 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2.0.18 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2.0.20 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0.21 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2 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3 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2)。

2.0.24 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2)。

2.0.25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2)。

2.0.26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2)。

2.0.27 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m2)。

2.0.28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m2)。

2.0.29 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m2/hm2)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2.0.30 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1 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2 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围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 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0.32a 停车率

指居住区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2b 地面停车率

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3 拆建比

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表3.0.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表3. 0. 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

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 表5.0.2-1 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注: 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离室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2.2 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 表5.0.2-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表5.0.2-2

注: 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5.0.2.3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 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 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5.0.5.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

5.0.6.1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宜超过 表5.0.6-1 规定;

表5.0.6-1 住宅建筑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

注: 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5.0.6.2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应符合 表5.0.6-2 规定。

表5.0.6-2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万m2/ha)

注: ①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②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

 

6 公共服务设施

6.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

表6.0.3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m2/千人)

注: 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

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 规定;

③总指标未含其他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

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

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选确定。

6.0.4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6.0.4.1 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

6.0.4.2 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

6.0.4.3 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6.0.4.4 配套公建的规划布局和设计应考虑发展需要

6.0.5 居住区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6.0.5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

注: 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6.0.5.2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7 绿地

7.0.1 居住区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7.0.2 居住区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7.0.2.1 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窒发展垂直绿化;

7.0.2.3 绿地率: 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 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7.0.4 居住区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0.4.1 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 表7.0.4-1 规定,表“设置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

表7.0.4-1 各级中心绿地设置规定

(2) 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他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满足表7.0.4-2中的各项要求。

表7.0.4-2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

注:①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

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7.0.5 居住区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 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 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 m2/人。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8 道路

8.0.2.1 居住区道路: 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8.0.2.2 小区路: 路面宽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 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 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

8.0.2.3 组团路: 路面宽3--5M; 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 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

8.0.2.4 宅间小路: 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8.0.3 居住区道路纵坡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8.0.3.1 居住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 表8.0.3 的规定;

表8.0.3 居住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注: L为坡长(m)。

8.0.3.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

8.0.4 山区和丘陵地区的道路系统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8.0.4.1 车行与人行宜分开设置自成系统;

8.0.4.2 路网格式应因地制宜;

8.0.4.3 主要道路宜平缓;

8.0.4.4 路面可酌情缩窄,但应安排必要的排水边沟和会车位,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8.0.5 居住区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0.5.1 小区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 居住区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 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8.0.5.2 居住区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 当居住区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8.0.5.4 在居住区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 5m,纵坡不应大于2.5%;

8.0.5.5 当居住区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 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8.0.5.6 当居住区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8.0.5.8 居住区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 表8.0.5 规定;

表8.0.5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

注: 居住道路的边缘指红线; 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道路宽度,只包括车行道与人行道宽度,不包括人行道外侧沿街的城市绿化等用地宽度;路幅宽度是指道路红线之间的宽度,是道路横断面中各种用地宽度的总和, 它是通行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所需的道路宽度;敷设地下、地上工程管线和城市公用设施所需增加的宽度;种植行道树所需的宽度等道路横断面各组成部分用地的总称。

在大城市级别以上的城市,快速路及服务于机动车通勤的交通性主干路道路红线以50~60米为宜,主干道道路红线以36~50米为宜,主要为道路两侧生活用地服务的次干路不宜大于30米。支路的宽度在24米以下为宜。

8.0.6居住区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8.0.6.1居民汽车停车场车率不应小于10%;

8.0.6.2居住区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于居民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8.0.6.3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方便居民使用,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

8.0.6.4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9 竖向

9.0.2.2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应符合 表9.0.1 规定;

表9.0.1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

10 管线综合

10.0.2.2 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 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宜符合 表10.0.2-1 表10.0.2-2 的规定;

表10.0.2-1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m)

注: ①表中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净距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 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3.0M;

②大于或等于10KV的电力电缆与其它任何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25M,如加套管,净距可减至0.1M; 小于10KV 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1M;

③低压煤气管的压力为小于或等于0.005MPA,中压为0.005--0.3MPA,高压为0.3--0.8MPA。

表10.0.2-2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垂直净距(m)

表10.0.2-3 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m)

注: ①表中给水管与城市道路侧石边缘的水平间距1. 0m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1. 5m;

②表中给水管与围墙或篱笆的水平间距1. 5m 是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2. 5m;

③排水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间距,当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应大于或等于2. 5m;

④表中热力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最小水平间距对于管沟敷设的热力管道为0. 5M,对于直埋闭式热力管道管径小于或等于250mm时为2. 5m, 管径大于或等于300mm时为3. 0m,对于直埋开式热力管道为5. 0m。

10.0.2.5 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管线或电信管线、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2)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 电信管线、 热力管、 小于10KV电力电缆、大于10KV电力电缆、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10.0.2.6 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缆宜远离, 并按照电力电缆在道路东侧或南侧、电信电缆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原则布置;

10.0.2.7 管线之间遇到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10.0.2.8 地下管线不宜横穿公共绿地和庭院绿地。 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 表10.0.2-4 中的规定。

表10.0.2-4 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11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11.0.1 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符合 表11.0.1 规定。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系列一览表 表11.0.1

注: ▲必要指标; △选用指标

11.0.2 各项指标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1.0.2.1 规划总用地围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当规划总用地周界为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 小区路或自然分界线时,用地围划至道路中心线或自然分界线;

(2)当规划总用地与其它用地相邻,用地围划至双方用地的交界处。

11.0.2.2 底层公建住宅或住宅公建综合楼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该幢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 并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

(2) 底层公建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专用院场或因公建需要后退红线的用地,均应计入公建用地。

11.0.2.3 底层架空建筑用地面积的确定, 应按底层及上部建筑的使用性质及其各占该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并分别计入有关用地;

11.0.2.4 绿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应符合本规附录A第A.0.2 条的规定: 绿地边界对宅间道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 距房屋墙脚1.5M; 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2)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

(3)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附录A第A.0.3 条的规定: 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M; 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 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 距房屋墙脚1.5M;

(4)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应符合本规表7.0.4-2要求; 至少有一个面 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M的组团级主路敞开, 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满足本规附录A第A.0.4 条的规定;

(5)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 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11.0.2.5 居住区用地道路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按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同级道路及其以下各级道路计算用地面积,外围道路不计入;

(2)居住区(级)道路,按红线宽度计算;

(3)小区路、组团路,按路面宽度计算。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 人行便道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4)居民汽车停放场地, 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

(5)宅间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11.0.2.7 停车场车位数的确定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其它各型车辆的停车位,应按 表11.0.2 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

表11.0.2 各型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

 如安排10辆卧车停车位,若停放微型客货车,可停放10÷0.7=14.3辆;若停放中型客车,则可停放10÷2=5辆。

附图A.0.1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附图A.0.2 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示意图


附图A.0.3 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示意图

附图A.0.4 开敞型院落式组团绿地示

附表

A.0.1 居住用地平衡表

附表A.0.2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级配建表

注:①▲为应配建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②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附表A.0.3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每处一般规模为最经济规模)

居住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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