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8]15号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财税〔201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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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58号文对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有何
影响>>>>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新规修改了建筑业企业原收到预收款即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的规定。即根据现行规定,建筑企业无需再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的要求,就收到的预收款在收到当期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而是按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类似于房地产企业预售房处理)。总之,新规与原69号公告关于质保金的规定,更好地结合了建筑业的行业特点,为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税收助力。下面以一户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企业为例:
例:A公司(A地,总包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8月,该企业与B公司(B地,发包方)新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6660万元(含增值税)的建造合同,合同约定B企业合合同同签订日10日内向A公司支付预付款1332万元(合同总价款的20%)。同时,A公司又与C公司(C地,分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总价款4440万元),并支付预付款1110万元。(假设A公司仅发生上述业务)
A公司会计处理(为简化起见,以下会计处理仅涉及相关增值税的核算):
1、收到B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1332万元
贷:预收帐款1332万元(6660*20%)
(与36号文相比,新政不再要求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即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支付分包预付款时:
借:预付帐款1110万元
贷:银行存款1110万元
3、计算当期预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4万元
贷:银行存款4万元(1332-1110)/1.11*2%=4
申报:
A公司预缴时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预缴金额4万元。正式申报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本期发生额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