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发布时间:2020-02-07 09:42:4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一、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
    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二、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生产矿泉壶的百龙公司、天津市天磁公司等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6年6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韩成刚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了舆论监督权,没有侵害天磁公司等商家的名誉权。韩成刚继而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天磁公司等5被告侵害其舆论监督权,要求被告赔偿4.89万元。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已依法对韩成刚的舆论监督权给予了保护,韩成刚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但韩成刚因被诉所受到的损失却没有得到补偿———山西法院并没有支持其损害赔偿的反诉,北京法院也不予支持。
    点评:本案是《消法》施行以来首例消费者个人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诉讼。对于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个人有权进行批评监督。天磁公司等商家起诉韩成刚侵害法人名誉权,无疑是对韩成刚正当行使监督权的妨害,韩成刚因诉讼所受到的损失同天磁公司等商家的侵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韩成刚以天磁公司等5商家为被告起诉其舆论监督权受到侵害,请求赔偿,这是韩成刚应有的权利。

三、为索赔2.20元邱建东自费数千出庭———向服务欺诈索赔的尝试
    1997年1月,邱建东到北京出差期间,发现两家公话代办处在收取电话费时,没有执行邮电部关于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分别向其多收了0.55元话费。于是邱建东分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和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公话代办处双倍赔偿多收取的0.55元话费,即各索赔1.10元。打官司期间,邱建东两度自费数千元飞往北京出庭。1997年底,两个案件分别审结,其结果为一胜一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支持邱建东的诉讼请求即“双倍赔偿”,判决被告向原告邱建东支付1.10元;而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则判决支持“原值赔偿”,即赔偿0.55元话费。邱建东在西城区法院获得的胜利使该案被评选为“1997年全国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案件”之一,1999年邱建东还获得了中消协颁发的“全国城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十佳志愿者”光荣称号。
    点评:在此之前出现的打假案件,基本上是针对商品欺诈进行的诉讼。邱建东的诉讼行为,使消费者以及各界对服务欺诈行为的危害予以了思考和重视。如果仅就邱建东案件所获得的赔偿而言,似乎是得不偿失。但是,这种行为是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警示,受益的将是更广大的消费者,具有公益诉讼的性质。

四、名为免费美容,实为推销产品———经营者应明明白白经营
    去年10月28日,53岁的女士到七宝龙城店购物,柔婷美容美体连锁店的一位美容促销员向她推荐去做一次免费的面部护理。在护理过程中,美小姐极力向她推销一种美容院的精油,并要她再购买一张原本标价7600元,优惠价3800元的终身美容卡。“热心”的美容促销员见她心动,身边资金不够,特意叫了一辆出租车陪她一起回家取钱。事后,细心的女儿发现购买的“美容卡”商家没有提供发票和任何收款凭证,原本美小姐所说的“终身美容卡”变成了“长期美容卡”,顿时,女士傻了眼。在上海闵行区消协的调解下,商家退还消费者余款3060元。
    点评:在市场经济的社会里,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去轻信那些免费美容的谎言;购买高档消费卡时,要根据自己家庭经济实际状况,量力而行,做一个理智的消费者;建议凡购买高档消费卡应签订一份书面合同,明确使用的范围、有效期限、服务标准、退卡要求;在美容过程中,消费者不能闭着眼睛随便磨,要认清使用什么产品、型号、生产日期、厂名、厂址、使用方法,做到心中有所,明明白白。经营者应该要明明白白经营,不能打闷包,在推销商品和各类消费卡时,应事先征得消费者的同意,不能自作主张,硬行推销,更不能打着免费的幌子来蒙骗消费者。

五、消费者家乐福内摔伤获赔5万———未尽保障责任
    先生在家乐福超市方圆店购物时,被蜂拥的人群挤倒后摔伤,为此他将家乐福超市告上法庭索赔近8万余元。近日,海淀法院作出判决,家乐福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先生5万余元。
    点评: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伤,受害方可以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损害由第三人造成,受害方在起诉时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本案中,家乐福公司对于经营场所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家乐福公司未举证证明在商场的出口处设置了相关安全保障措施,或组织专门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因此家乐福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六、胡师傅无烟锅因质量问题被退货———公司构成违约
    无烟锅“胡师傅”因质量问题曝光后,经销商将总代理商北京台标国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今年3月6日,北京海淀法院进行了宣判,12家经销商胜诉,7家败诉。
    点评:作为“胡师傅”不粘锅系列产品全国总代理商,被告负有在全国卫视媒体播出相应广告的合同义务,但该公司从“胡师傅”被曝光后,没有继续履行播出广告的义务,而且在工商部门的检测报告公布后,也没有在同等范围和同等强度内发布广告恢复“胡师傅”的品牌信誉,因此该公司已构成违约。由于“胡师傅”的销售市场萎缩,二级分销商已经无法再继续销售,因此法院支持经销商将库存的产品退回给总代理商。

七、被拒门外“丑女”怒告酒吧———消费者的消费自由权应得到法律保障
    2000年4月22日4月28日5月1日,在北京工作的高彬3次欲进入敦煌公司开办的“TheDen”酒吧消费,均被酒吧工作人员以其“面容不太好,怕影响店中生意”为由挡在门外。2000年7月,高彬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酒吧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了其人格尊严,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及经济损失2847元,并公开赔礼道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敦煌公司的保安一再拒绝高彬进入酒吧的行为构成了对高彬人格权的侵害,使高彬自主选择服务经营者的权利受到侵害;但是敦煌公司的侵权行为情节轻微,赔礼道歉并负担高彬的合理支出已经足以抚慰其精神损害,撤销了一审中判赔的精神损失费。
    点评:消费者享有消费自由权,这是从买卖自由的民法基本规则中引发出来的结论。而以相貌丑陋为由拒绝消费者消费,侵害的则是人格尊严。高彬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认可。

八、购房遭欺诈消费者获双赔———商品房消费也应适用双倍赔偿
    2001年3月15日,河南省鹤壁市消费者李某购买了当地一家建筑安装公司的一套总价为65780元的住房。入住不久,李某发现房子多处断裂,开始协商退房。随后又获悉,这套住房是开发商在1999年底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造的,鹤壁市建委已经下发了拆除令,法院正在强制执行,而且整栋楼房的房产证又被抵押给了银行。2001年11月8日,李某以商品房销售欺诈为由,将这家公司诉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予以双倍赔偿。2002年2月,法院判决认定这家公司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判决双倍赔偿。
    点评:本案是全国首例终审生效的商品房欺诈双倍赔偿案。商品房的购买者是否属于《消法》规定的“消费者”,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是否适用《消法》规定的“双倍赔偿”?在民法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实务中由于商品房涉及金额大等原因,消费者提出双倍赔偿的要求常常得不到法律支持。当然,由于商品房是一种金额较大的商品,按《消法》第49条规定“一刀切”实行双倍赔偿也未必妥当。

九、车内环境污染车商返还75万———汽车消费中的侵权问题受到重视
    卢洪祥于2002年3月23日从北京云龙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美国产道奇公羊5-2L汽车,售价为69万元,双方订立了购车合同,买方先后支付各种费用共计65682元。同年8月,先生驾车时发觉车内气味刺鼻难忍,头顶开始小片脱发。经检测,车内空气甲醛含量超出正常值26倍多。先生先后同云龙之星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将对方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回购车款及各种费用共计755682元。2003年3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依法判决被告北京云龙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先生购车价款、车辆购置费、养路损失费、保险损失费共计751456元。
   点评:本案提出的是一个新问题,即汽车消费中的车内空气污染。据专家介绍,一些新车内部的饰件、各种胶粘剂、座套、脚垫等会产生挥发性的有害物质,其中以甲醛和苯比较多。这些可疑致癌物质造成车内环境污染,会危害乘坐人的身体健康。卢洪祥诉北京云龙之星公司案被冠之“国内首例汽车车内环境污染索赔”案,可见该案具有重大意义。本案的胜诉,说明消费者已经开始重视汽车消费中的侵权问题,并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此马非彼马何山获双赔———全国首例“疑假买假”诉讼案
      1996年4月24日,何山在北京乐万达商行购买了两幅标明为徐悲鸿先生所作的作品,一张独马,一张群马,价格分别为700元和2200元。在商行开具的发票中,分别写有“卅三年暮春悲鸿独马”及“悲鸿群马”等字样。何山认为这两幅画作不是徐悲鸿的真迹,遂于5月13日以“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为由,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8月2日,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被告出售国画时有欺诈行为,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画款2900元,增加赔偿原告购画价款的一倍赔偿金2900元,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和代支付的诉讼费10元、律师代理费224元,案件受理费242元由被告承担。
    点评何山乃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巡视员、《消法》起草人之一、《消法》第49条“双倍赔偿”的积极倡导者。他起诉的这一案件,被称为全国首例“疑假买假”诉讼案———因为此前王海打假的案件并未进入诉讼程序,而何山打假则直接突入诉讼领域,向商品欺诈宣战,其意义无疑是向商业欺诈行为投出的一颗重磅炸弹。法院判决支持何山的诉讼请求,不仅使何山成为第一个疑假买假走上法庭并获得双倍赔偿的人,也是对广大消费者权利的肯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