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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进一步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促进经营者加强成本管理,根据《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是指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畴的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停车设施的经营者,通过合法手续施划的停车设施向他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核定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应当区别机动车车型、区域进行核定。机动车车型、区域按当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分类。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审核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过程直接或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在社会公允水平范围内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进行核算。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账簿,以及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
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及相关资料为基础,参考周边地区已正式运营的经营者同类服务的合理费用测算确定。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由直接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
第七条直接成本是指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资产摊销、修理费、租赁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秩序维护费、行政事业收费、保险费、其他直接费用等。
第八条职工薪酬,是指机动车停放服务工作或管理工作的保安员、值班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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