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科研管理办法(试行) - 宁夏医科大学公共卫生与

发布时间:2020-10-17 18:31:13

宁夏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科研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科研管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院科研事业开展,维护学院和科研人员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和财务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包括科研项目管理、科研合同管理、科研经费管理和科研奖励办法四部分。

 

第二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三条  科研项目是指以本院名义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和对外技术服务项目。

第四条  科研项目的分类

科研项目按其来源分为纵向、横向、国际(境外)科技合作和学院科学研究基金项目。

    (一)纵向科研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包括下列项目:

    1.科学基金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宁夏自然科学基金及其他有关科学基金项目;

    2.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其他各类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与企事业单位进行科研攻关、科技协作、科技咨询及其他涉及技术服务的项目,由企事业单位拨给专项经费或合同经费等。

    (三)国际(境外)科技合作项目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是指我院与国(境)外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合作以及由我院负责承担的我国政府设立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四)学院科学研究基金项目

    学院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是指由学院科学研究基金资助的各类项目。

第五条  科研项目申报和立项

    科研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登记和合同管理。审查项目负责人编制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一)科研项目申报

    科研项目的申报应根据国家、行业、地方的科技发展计划和项目指南,以及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结合学院自身科研的基础、特点和优势,提出项目建议书或申请书。

    1.对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学院根据各计划资助渠道的项目申请通知、招标指南以及其它相关信息,在校园网上发布项目申请通知和项目申请指南;对横向科研项目,及时发布企事业单位的科技合作需求信息;并及时将有关项目申报信息和要求传达到科技人员,并积极动员、组织科技人员申报项目。必要时,可直接组织相关部门的科技人员申报项目。各部门科技人员自行联系的科研项目在合作意向基本形成后,应及时报告科研办公室,以便共同做好项目争取工作。

    涉及与校外其它单位联合申请的项目,课题组应先请合作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再报学院科研办公室。

    2.对科研项目,项目申请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先对项目的技术内容、进度安排、经费构成、成果提交方式和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进行审查,签署具体意见后报学院科研办公室审签。对于跨部门联合申报的大型横向科研项目,还需同时提交项目合作单位的合作协议。

    (二)科研项目立项

    1.项目批准通知下达后,学院科研办公室应及时将项目批准信息通知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部门。部门应督促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草本送学院科研办公室审定后,留一份存查,然后由学院科研办公室上报有关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正本返回后,交一份原件到学院科研办公室存档。

    2.科技攻关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可同意后,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的项目按国家、行业部门、地方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书上签章生效后正式立项。

    3.所有正式立项的项目均需在学院科研办公室登记备案,并按要求填写《宁夏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科研项目登记表》,填报内容应与所签合同一致。项目负责人将填好的登记表、项目进度计划表和经费预算表一并交学院科研办公室。该款项到位后,由学院科研办公室通知项目负责人领取经费划拨单,到财务部门办理经费使用手续。

    4.学院科技人员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即纳入学院科研项目管理范畴,按学院的有关规定实施统一管理。对于未经学院同意或不通过学院申报,利用工作时间或学院提供的工作条件,私自承接研究任务并谋取私利的集体和个人,应承担由此引发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  科研项目执行

    凡正式立项的科研项目,学院科研办公室应按规定要求及时建立项目管理卡片,根据任务下达部门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要求设定检查节点;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应立即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一)科研项目执行采用项目负责人制,跨部门项目应由参加项目各方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所有项目及子项目的执行均由项目或子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督促执行,学院科研办公室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科研项目计划。如执行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计划,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签署意见,学院科研办公室审查后,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或有关项目委托单位同意后,该项目方能按调整后的计划实施。

    (三)项目负责人因出国、进修或退休以及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从事研究工作的,须提前半年提出报告,待办理完相关报批手续后,再作好阶段性研究工作总结、档案资料和研究工作的移交手续,最后才可正式变更项目负责人和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四)所有在研项目均应按要求认真填报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汇报表和专题年度进展总结。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结题

    (一)科研项目完成后,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规定或合同约定办理项目结题手续。包括以下几部分:

    1.项目总结: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写出研究工作总结并提交结题申请。对任务下达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规定附上有关材料上报。

    2.项目验收:按任务下达部门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验收,验收文档及验收证明交学院科研办公室备案。

    3.项目鉴定:对已完成并达到约定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若需鉴定的项目应经过院内预鉴定后再申请正式鉴定。

    (二)对合同执行期满尚未达到合同约定指标的项目,应按下达任务部门的要求写出工作总结和其他说明材料,经委托单位同意,报学院科研办公室审查后,申请延期、中止或终止。

    (三)对经正式认可结题的项目,课题组应将项目申请书、合同书(任务书)、成果鉴定证书等资料原件整理成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材料,移交学院科研办公室。

    (四)科研项目中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涉及国家敏感技术的课题,须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定密和保密管理。

 

第三章 科研合同管理

    笫八条 本科研合同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教师和其他科研人员对外进行科研合作所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等合同。

    笫九条  技术合同的订立

    (一)在进行科研项目洽谈时,应先了解协作方的资信、责任主体、合作内容、技术指标、完成期限等,然后确定实施计划、双方责权利、制约规定以及报价款等条款。项目负责人在与协作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对合作项目进行实质性磋商,对有能力或预见有能力承担合同约定任务的,方可签订合同。合同一旦签订,学院、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部门对合同及合同履行承担责任。

    (二)技术合同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三)技术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1.项目名称;

    2.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3.履约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5.风险责任的承担;

    6.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7.验收标准和方法;

    8.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0.解决争议的办法;

    1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四)凡我院所承接科研项目,应按国家规范的合同格式签订书面形式的技术合同。

    (五)与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验收标准、技术条件等应随合同附上,作为合同的附件。因完成技术合同约定任务而对外订立的委托加工、订购设备合同属原技术合同的关联合同,其签订的审批程序视同于技术合同。

    (六)正式合同文本学院需执四份,其中学院科研办公室、财务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各执一份,委托方所需合同文本数根据需要而定。

    笫十条  技术合同的履行

    (一)科研项目合同项目负责人是完成该合同的责任者,必须按合同的约定组织力量,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二)技术合同生效后,课题组应填写课题登记表。

    (三)跨年度执行的合同,每年年终应向学院科研办公室提交进度情况报告。

    (四)技术合同签定后,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科研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合作双方涉及到协商变动合同条款、改变履约情况等电信函件,均为合同的有效附件,应妥善保存。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程序与合同订立程序相同。

    (五)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出现争议或纠纷,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笫十一条  技术合同的验收和责任承担

    (一)技术合同在项目完成后,由学院科研办公室会同委托方组织对合同项目依约进行验收,然后由委托方出具正式的验收报告,宣告合同终止。合同虽未完成,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则以签署终止协议作为合同终止的依据。

    (二)对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项目,学院科研办公室应组织项目组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和鉴定,并进行成果登记和报奖,申请专利保护。

    (三)在项目完成验收后一个月内,课题组应将补充协议,与合同有关的书信、函件、技术文件、总结报告、验收报告等材料送交学院科研办公室存档。

    (四)凡属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民事责任。

    (五)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课题组违反合同,由课题组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六)在履行技术合同的过程中所出现的合理失败,其风险责任视具体情况由课题组、及学院合理分担。

    (七)科研项目合同发生争议,首先由课题组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若协商无效,项目负责人及时提请学院科研办公室解决,并提交原始记录与有关证明文件。若通过协商未能解决争议,需要仲裁或诉讼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到有关部门办理。

 

第四章 科研经费管理

    各类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学院财务处科研帐户,由财务处和教务处统一管理。对经费不入财务处科研帐户的课题,学院不予承认,并不准使用宁夏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名义立项或签订科研合同。

    笫十二条  科研经费到位后,学院按项目资助或合同经费总额5%提取科研发展基金,其中2%留学院科研办公室,用于项目的立项审批、定期检查、结题评审等日常管理。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对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费提成比例有明确规定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笫十三条  学院资助科研基金项目经费,主要用于科研项目研究成本,直接用于项目的立项审批、定期检查、结题评审等日常管理。

    笫十四条  科研成果(专利)转让、技术入股等所得收益,学院从到帐总经费中一次性提成10%转入学院科研基金,剩余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支配,40%可作为课题组奖励,40%作为课题组后续科研活动基金。其他科技服务收入参照《宁夏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各类创收分配办法》执行。

    笫十五条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科研业务费:指办公用品费、差旅费、邮电通讯费、图书资料费、印刷费、学术会议费、版面费、公共资源使用费(学院科研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图示、学院综合服务体系等费用)、各种计算、测试、分析费及项目结束时的评议、验收、鉴定会议费,同时包括必要的业务招待费等。

    ()仪器设备购置费、维修费:含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需的小型专用仪器设备、计算机及简易办公家具的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用样品/机购置费,以及为此而发生的运输、包装、安装等费用。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执行过程中所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水电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人员费:学院按实际到帐经费的20%控制支出,主要用于支付参加科研课题研究人员的酬金及承接科研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劳务报酬支出等,国家重点项目,其合同如有规定的除外。

    ()外协费:指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租凭费用、材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如项目奖励、相关税费,参照宁夏医科大学财务处相关规定。

    笫十六条  科研经费的日常使用与审批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科研工作的具体实施。在经费审批权上体现责权统一的原则,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在经费日常使用和审批上严格把关,加强管控,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科研经费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可办理相应财务借款和报销手续。

    笫十七条  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小型专用仪器设备、计算机、简易办公家具等资产归学院所有,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管理,由课题组具体使用。项目完成后,若有后续科研活动的,可在办理有关手续后由课题组继续使用。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等按学院图书馆管理办法管理。

    笫十八条  科研项目结束后,课题组要详细填写经费支出决算表,报财务处,并进行审计。

    笫十九条  因主、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中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或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中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撰写阶段工作总结,经所在单位、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连同已拨经费的财务决算表,一式两份交教务处。凡被中止或撤销的项目,教务处及时通知财务处该项目中止或撤销的原因,并作出相关处理意见。

    因项目被中止或撤销而引发相关问题时,学院保留对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学院财务处、教务处和各部门应共同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财务处有权不定期会同教务、监审部门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科研经费使用规定,或因主观原因和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研工作所得(含奖金),由收入人按国家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科研项目考核及奖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及相关制度,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参照宁夏医科大学科研管理考核及奖励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科研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由科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学院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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