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2 04:29:15

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淄劳社发[2008]103

【发布部门】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8.12.12

【实施日期】2008.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劳社发〔2008103号)

各区县、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行为,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行使裁减人员的权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

解决企业职工失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要有战略眼光,不能只顾眼前,不顾长远,也不能只顾局部,不顾全局,更不能只顾自身,而不顾职工的切身利益,要以对社会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处理好当前企业裁员问题,能内部消化的尽量不裁减人员,减缓社会压力。

人力资源是社会的宝贵财富,也是企业发展的支撑力量,保障企业职工的工作稳定与收入待遇,这不仅关系到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而且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与稳定。为了积极应对当前的经济危机,企业必须勇于承担起自己的经济和社会责任,特别是国有企业更要带头尽量减少裁员或不裁员,企业要多与员工沟通,多为员工着想,合力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不得裁减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现役军人配偶、烈士遗属(配偶)、残疾人、省级及以上劳模;

7、夫妻双方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应当留用的一方。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应当优先留用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四、 裁减人员须履行的程序

企业确需裁员的,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1、提前三十日

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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