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

发布时间:2011-10-25 10:51:42

山西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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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编制目的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指导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政府《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和《村镇规划标准》,制定《山西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和历史文化名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1.3 基本任务

村庄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在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村庄等级规模、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村庄的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规划范围和界限,统筹安排村庄建设的各项用地和空间布局,综合协调村民住宅与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的关系,为村庄居民提供符合当地实际、与村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和生

活环境。

1.4 规划依据

1.4.1 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1.4.2 乡镇总体规划(含乡镇域村镇体系规划)

1.4.3 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4.4 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5 规划范围

1.5.1 村庄建设规划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编制,进行迁村并点的,按照调整后的行政村人口划定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对具有一定规模而规划中不计划撤并的自然村,也可单独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1.5.2 本导则所称行政村,是指按照行政建制依法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村庄。

1.5.3 本导则所称自然村,是指没有设立村民委员会,隶属于其他村庄村民委员会领导的村庄。

1.6 规划原则

1.6.1 引导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人口在行政村集中居住,鼓励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到城镇居住,推进城市化进程。

1.6.2 以规模大、区位好、基础设施配套的现有村庄进行整治、扩建为主,以新建村庄为辅,集中改建或新建的村庄应统一规划、分步建设。

1.6.3 保护农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实现集约用地和合理用地。

1.6.4 村庄建设用地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带和地下采空区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避开自然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埋藏区。

1.6.5 村庄建设用地应避免铁路、重要公路和高压输电线路穿越,避免沿公路进行布局。

1.6.6 充分考虑丘陵、平原、水网等不同自然地理条件的要求,因地制宜,灵活布置,突出地方特色。

1.6.7 公共设施应集中布局,基础设施满足农民生活、生产需要,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住宅建设应尊重地方民俗风情和生活生产习惯。

1.7 规划期限

村庄建设规划的期限远期为10年,近期为5年。对规划期限已过,或明显不适应发展要求的村庄建设规划,应及时进行调整和修编。

1.8 规划审批

村庄建设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 村庄布局

2.1村庄布点原则

2.1.1 体现集约用地、集中建设、集聚发展的原则。

2.1.2 符合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镇(乡)总体规划的村庄布局要求。

2.1.3 有利于现代化农业生产的组织,适应农村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2.1.4 与镇(乡)域范围内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与当地基础设施水平相适应。

2.2 村庄等级

根据国家《村镇规划标准》,按照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确定的村庄职能,可分为中心村和基层村。中心村,是指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中,设有兼为周围村庄服务的公共设施的行政村。基层村,是指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中,中心村以外的行政村。

2.3 村庄规模

2.3.1 根据国家《村镇规划标准》,按照村庄人口规模的不同,可分为特大型村、大型村、中型村和小型村等四个等级。其中:特大型村为1000人以上,大型村为600——1000人,中型村为200——600人,小型村为200人以下。

2.3.2 新规划建设的村庄应尽可能超过1000人,对原有200人以下的行政村和自然村要积极引导撤并。

2.4 现有村庄

2.4.1 应妥善处理新区建设与旧区改造的关系,积极推进旧区改造和整治,合理延续原有村庄的空间格局,有序建设新区。

2.4.2 旧区改造,应重视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对现有建筑进行质量评价,确定保护、整饰、拆除的建筑,注意保护原有村庄的社会网络和空间格局;加强村庄绿化和环境整治,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提高村庄居住环境质量。

2.4.3 新区建设,应与原有村庄在社会网络、道路系统、空间形态等方面良好衔接;在建筑风格、景观环境等方面有机协调;在原有村庄基础上沿12个方向集中建设,避免无序蔓延,尽量形成团块状紧凑布局的形态;选择发展方向应考虑交通条件、土地供给、农业生产等因素;统筹安排新、旧区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2.5 新建村庄

 新建村庄,应与自然环境相协调,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完善,环境清新优美,充分体现浓郁乡风民情和时代特征。

2.6 撤并村庄

 对规划撤并的村庄,除危房维修以外,应停止所有集体和个人的建设活动,提出搬迁建设的计划。

2.7村庄用地布局原则

2.7.1 全面综合地安排村庄各类建设用地。

2.7.2 宜集中紧凑建设,避免无序扩张。

2.7.3 充分利用自然条件,挖掘地方文化内涵,体现地

方特色。

2.7.4 新、旧街区有机衔接,形成合理有序的空间结构。

2.8 村庄建设用地布局

2.8.1 居住建筑用地布局,应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有适宜的卫生条件和建筑条件;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与生产劳动地点联系方便,又不互相干扰。

2.8.2 公共建筑用地布局,除教育和医疗保健机构应独立选址外,其他公共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体现集聚规模、使用方便、节约用地、保持特色的原则,形成公共活动中心;商业金融和集贸设施宜设在村庄入口附近或交通方便地段;学校宜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的地段。

2.8.3 生产建筑用地布局,应根据其对生活环境的影响状况进行布局,一类工业用地可选择在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用地附近,二、三类工业用地可选择在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及河流的下游。

2.9 村庄建设用地标准

2.9.1村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按以下标准控制:山区或丘陵地区的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130150平方米;平原地区的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120140平方米。

2.9.2村庄规划中的居住建筑用地、公共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共绿地等四类建设用地之和要占到7090%。其中,居住建筑用地占5262%;公共设施用地占612%,道路广场用地占916%;公共绿用地占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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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住宅规划设计原则

3.1.1 住宅应以双拼式、联排式为主,积极引导多层住宅楼的建设,限制建设独立式住宅。

3.1.2 住宅组团应避免单一、呆板的布局方式,应结合地形,灵活布局,空间围合丰富,户型设计多样。

3.1.3住宅设计应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美观、保温、节能的原则,积极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和地方建筑材料,并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3.1.4 住宅建筑风格应适合农村特点,体现地方特色。对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原有住宅应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

3.2 住宅建设标准

3.2.1 宅基地标准,山区或丘陵地区村庄建设住宅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平原地区村庄建设住宅的,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特殊情况经县有关部门批准,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3.2.2 住宅主楼基底面积应不大于宅基地面积的50%

3.2.3 住宅的朝向和日照间距应符合《山西省村镇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要求。

3.2.4 住宅层高不宜超过3米,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应超过3.4 米。

3.3 不同地形住宅规划设计要求

3.3.1 山地丘陵地形住宅规划设计,应选择向阳的南、东南、西南向且通风好的坡面,必须避开滑坡、冲沟地带。建筑群体组合宜适应地形的变化,布置形式灵活多样,宜形成随地形陡缓曲直而变化的自由式和行列式布局。住宅建筑应结合地形,形式多样;竖向处理可采用筑台、错层、叠落、分层入口等手法。

3.3.2 滨水地形住宅规划设计,应处理好河流与道路的关系,道路宜平行或垂直于河流走向,使住宅建设用地比较完整;住宅建筑群体的组合及其环境布置,应结合水体环境进行规划建设,应充分考虑住宅区的防洪安全。

3.3.3 平坦地形住宅规划设计,因受限制和影响的条件较少,住宅设计及其群体的布局,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灵活多样。

3.4 住宅平面设计

3.4.1 住宅平面分区及其功能应本着方便农民生活进行合理布局。

3.4.2 各功能空间应减少干扰,功能分区明确,实现“三分离”,即寝居分离、食寝分离、人畜分离。

3.4.3 应为住户提供适宜的室外生活空间。

3.5    住宅立面设计

3.5.1 住宅立面应统一协调,突出地方特色。

3.5.2 外墙材料立足于就地取材,因材设计。

3.5.3 色彩应与当地环境协调,体现乡土气息。

4 公共设施

4.1   公共设施类型

4.1.1 公益服务型公共设施,是指文化教育、行政办公、医疗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

4.1.2 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是指商业贸易、餐饮服务、副食加工、理发洗浴、物业管理等公共设施。

4.2   公共设施布置原则

4.2.1 公共设施的配套水平与村庄人口规模相适应,并应与村庄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和使用。

4.2.2 公益型公共设施宜集中布置,形成村庄公共活动中心。

4.2.3 应结合村庄公共设施中心或村口布置公共活动场地,满足村庄交往活动的需求。

4.2.4 小学校应按县(市、区)教育部门有关规划进行布点。

4.3    公共设施配套指标

4.3.1 公共设施配套指标按每千人1000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

4.3.2 公益型公共建筑项目,一般应设置村委会办公场所和托儿所、幼儿园、文化站、老年活动室、敬老院、卫生站、文化宣传栏和相应的运动场地。

4.3.3   公益型公共建筑建设规模,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建筑面积控制指标为:村委会为200500平方米,托儿所、幼儿园为6001800平方米,文化站为200800平方米,老年活动室为100200平方米,敬老院为200500平方米,卫生站为50100平方米,运动场地为600~1000平方米,文化宣传栏长度大于10米。

4.3.4   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建筑项目,可根据市场需求及村庄实际设置。商业服务型公共建筑建设规模参照下表执行。

 

村庄规模(人)

100300

3001000

1000以上

建筑面积(平方米)

100

200

300

 

4.4   公共设施的布置方式

4.4.1 公共设施应参照合理服务半径,结合现状,根据自然地形,进行灵活布局,体现地方特色。

4.4.2 公共建筑的排列,可根据实际情况沿街、沿广场,进行点群自由式等方式布置。

5 基础设施

5.1    道路交通规划

5.1.1 村庄道路等级

村庄内部道路分为主干路、干路、支路、巷路等四级。

5.1.2 村庄道路宽度

村庄主干路路面宽度为1014米,建筑控制红线1620米;村庄干路路面宽度为810米,建筑控制红线1216米;村庄支路路面宽度为68米,建筑控制红线1012

米;村庄巷路路面宽度为3.5米。

5.1.3 村庄道路系统

村庄主干路及干路的间距宜为300米左右。根据村庄规模的不同,应具体选择与村庄规模相适应的道路等级系统。道路的组织形式与断面宽度也要因地制宜的确定。

5.1.4 村庄道路的坡度,不宜小于3‰,不宜大于8%

5.1.5 村庄道路照明

村庄主干路和干路应当规划路灯照明设施。

5.1.6 村庄停车场

村庄农机具及停车位,应按每户12个停车位的标准配置,结合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采取分散和集中灵活布局。

5.2   给水工程规划

5.2.1 给水工程规划包括用水量预测、水质标准、供水水源、供水站、输配水管网布置等。

5.2.2用水量应包括生活、消防、绿化、管网漏水量和未预见水量。综合用水指标选取80160/人·日,水质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水源应与区域供水、农村改水相衔接。

5.2.3 输配水管网的布置,与道路规划相结合。

5.2.4 在水量保证的情况下,可充分利于自然水体作为村庄的消防用水,或设置消防水池安排消防用水。

5.3    排水工程规划

5.3.1 排水工程规划包括排水体制、排水量预测、排水管渠布置、污水处理方式等。

5.3.2 村庄排水体制一般采用合流制,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分流制。

5.3.3 排水量应包括污水量和雨水量。污水量按生活用水量的7590%计算。雨水量参考邻近城市的暴雨强度公式计算。

5.3.4 布置排水管渠时,雨水应充分利用地面径流和沟渠排放;污水应通过管道或暗渠排放,雨水污水管、渠应按重力流设计。

5.3.5 污水排放前,应采用化粪池、沼气池等方法进行处理。

5.4    供电工程规划

5.4.1 供电工程规划包括确定用电指标,预测用电负荷,确定供电电源点的位置、主变容量、电压等级及供电范围,确定村庄的配电电压等级、层次及配网接线方式,预留配电站的位置,确定规模容量。

5.4.2 供电电源的确定和变电站站址的选择应以乡镇供电规划为依据,并符合建站条件,线路进出方便和接近负荷中心。

5.4.3 确定中低压主干电力线路敷设方式、线路走向及位置。

5.4.4 配电设施应保障村庄道路照明、公共设施照明和夜间应急照明的需求。

5.5    邮政电信工程规划

5.5.1 电信工程规划包括确定固定电话主线需求量及移动电话用户数量,预留邮政服务网点和建设移动基站的位置。

5.5.2 邮政、电信设施的布点应结合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预留,相对集中建设。

5.5.3 确定乡镇——村主干通信线路和村庄内的敷设方式、具体走向、位置。

5.6    广播电视工程规划

有线电视、广播网根据村庄建设的要求应尽量全面覆盖。有线广播电视管线原则上与村庄通信管线统一规划,联合建设。村庄道路规划建设时应考虑广电通道位置。

5.7 能源利用规划

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大力推广节能新技术,积极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等,利用清洁型能源。

5.8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5.8.1 推广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积极鼓励农户利用有机垃圾作为有机肥料,实行有机垃圾资源化。有条件的村庄应指定专人定期清扫、收集垃圾,集中堆放和处理。

5.8.2 结合农村改水改厕,逐步提高无害化卫生厕所的覆盖率,推广水冲式卫生公厕。

5.9 防灾减灾工程规划

5.9.1 消防规划

消防按规范设置消防道,主要建筑物、公共场所应设置消防设施。

5.9.2 防洪工程规划

村庄按照一般不低于20年一遇的标准,安排各类防洪工程设施。

5.9.3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村庄建设规划要提出本村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措施。

5.9.4 地震灾害防治规划

根据地震设防标准与防御目标,提出相应的规划措施和工程抗震措施。

6 景观绿化

6.1   景观环境规划设计原则

6.1.1 重点加强村口与公共活动中心的景观环境建设,营造标志性景观效果。

6.1.2 合理利用特殊地形,形成地方特色。

6.1.3 结合民俗民风,展示地方文化,体现乡土气息。

6.2   建筑风貌规划

6.2.1 根据村庄整体风貌特色、居民生活习惯、地形与外部环境条件、传统文化等因素,确定建筑风格及建筑群组合方式。

6.2.2 村庄建筑风格应整体协调统一,新建建筑应注重与原有建筑风貌的协调,并能体现地方特色。

6.2.3 住宅应以坡屋顶为主,尽量运用地方建筑材料,形成较鲜明的地方特色,单栋住宅长度不宜超过50米。

6.2.4 各类公共建筑除满足功能要求和方便人的活动外,必须与村庄环境相协调,注重特色空间的营造。

6.3 绿化系统规划

6.3.1 充分利用现状条件基础,尽量在劣地、坡地、洼地布置绿化,植物配置宜选用具有地方特色、易生长、抗病害、生态效应好的品种。

6.3.2 加强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的结合、绿地布置与水面的结合。

6.3.3 绿地建设重点宜结合村口与公共活动中心及沿主要道路布置。

6.3.4 有条件的村庄可设置农民公园,或在公共绿地中适当集中布置桌椅、儿童活动设施、健身设施、小品建筑等,丰富农民生活。

6.4 河道景观规划

尽量保留现有河道水系,并加以整治和疏通,河道设计应满足防洪和排水要求。

6.5 村口景观设计

6.5.1 村口建筑应精心设计、构思新颖,体现地方特色与标志性。村口风貌应自然、亲切、宜人。

6.5.2 有条件的村庄村口应通过门楼、小品配置、植物造景与建筑空间营造等手段突出景观效果。

6.6 环境设施小品设计

6.6.1 环境设施小品,主要包括场地铺装、围栏、花坛、园灯、座椅、雕塑、宣传栏、废物箱等。

6.6.2 场地铺装,形式应简洁,选材因地制宜,利于排水。

6.6.3 围栏设计,应美观大方,宜采用通透式。

6.6.4  ;路灯、指示牌、废物箱等各类小品,主要布置于道路两侧或公共空间,风格应统一协调,尺度要适宜,结合环境场所要求,采用不同的手法与风格,营造丰富的村庄环境。

7 村庄竖向规划

7.1 村庄竖向规划的内容

村庄竖向规划应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建筑室外地坪规划标高等内容。

7.2 村庄竖向规划的原则

7.2.1 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工程量。

7.2.2 各种场地的适宜坡度:广场0.33.0%,停车场0.20.5%,运动场0.20.5 %

7.2.3 满足排水管沟的设置要求。

7.2.4 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的设计。

7.2.5 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村庄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7.2.6 建筑基地的标高应与道路标高相协调,宜高于或等于邻近道路的中心标高。

8  

8.1 各市、县(市、区)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导则》制定实施细则。

8.2 本《导则》由山西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山西省村庄建设规划基础资料和规划成果要求

一、基础资料收集

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对村庄的发展现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规划需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1、乡镇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对本规划的要求。

2、本村庄土地利用现状,用地分类至小类。

3、本村庄现状人口和规划人口规模。

4、本村庄建筑物现状,包括房屋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

5、本村庄公共设施规模和分布。

6、本村庄基础设施及管网现状。

7、本村庄历史文化、建筑特色、风景名胜等资料。

8、本村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资料。

9、本地区建设工程等造价资料。

10、本村庄地形图,比例尺为:150011000

二、规划成果要求

村庄建设规划,主要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图纸两部分。

(一)规划说明书要求

不同规模的村庄、不同建设类型的村庄,可以按照下列规划成果要求对规划内容进行适当的增减。

1、概述

1)规划工作背景与过程简述。

2)现状的自然与经济社会条件。地理位置、人口与面积、与周围村镇和城市的关系、地形地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风景旅游资源、历史文化遗产与民俗风情、村庄住宅建设情况等。

3)主要问题。用地布局与功能分区、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建筑形式与村民住宅、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环境卫生与村容村貌、对外交通联系等方面的主要问题。

2、规划总则

1)规划依据。

2)规划指导思想和原则。

3)规划目标。

4)规划范围。

5)规划期限。

3、村庄建设环境与场地分析

1)分析村庄自然环境条件、建设条件,确定编制规划的主要制约因素,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

2)村庄建设用地的评定。

3)建设用地选择。

4、村庄建筑质量评价

确定保护、保留、整治、改造的建筑。

5、人口与用地发展指标选择和规模预测。

6、规划布局

对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化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生产建筑用地等进行合理布局。

7、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按照《村镇规划标准》有关规定和乡镇总体规划、本《导则》的要求,确定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规模及用地安排。

8、基础设施规划

确定道路交通系统、给水排水、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环境保护与环卫设施、防灾减灾规划及竖向规划。

9、景观环境规划

1)建筑风貌规划。

2)绿地系统规划。

3)河道景观规划。

4)村口景观方案。

5)环境设施小品方案。

10、住宅、主要公共建筑的标准

对规划所需的工程规模、投资额进行估算 ,对资金来源做出分析。主要公共建筑和绿化、广场工程等所需投资应单独列出。

11、用地平衡表

列出现状和规划的各类建设用地的数量、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及人均用地面积等指标。

(二)规划图纸的要求

村庄建设规划图纸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村庄现状及位置图

村庄现状及位置图,比例为150011000,标明地形地貌、道路、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性质及范围。另在现状图的空白处标明村庄在乡镇域的位置、所在行政村的范围以及与周围地区的关系,比例尺根据乡镇范围的大小而定。

2、建筑质量评价图

比例尺同上,评价建筑质量,确定保护、保留、整治、改造建筑范围。

3、规划总平面图

比例尺同上,标明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河湖水面等的位置和范围;确定各类用地性质、范围。

4、道路交通及市政工程管线规划图

比例尺同上,标明道路走向、红线位置、横断面、道路交叉点座标和标高,停车场等交通设施用地界限;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管线的走向、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规模。

5、景观环境规划设计及竖向规划图

 比例尺同上,标明绿地的位置与用地界限、植物配置,公共活动空间、环境小品等景观设计意向。坡地村庄应做竖向规划图,标明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控制标高,室外地坪规划标高。

一般村庄的规划,也可简化为现状及村庄位置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及市政工程管线规划图三张图纸,近期建设量较大或地形较复杂的村庄应按上述要求出图

山西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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