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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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为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的有关,制定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下面是办法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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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和经营业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简称五种烟草专卖品。第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以下四类: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式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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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核发
第六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核发放。
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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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适应烟草行业企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五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申请领取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发证。
第九条
烟草集团公司内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需要单独申领烟草专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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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由其所在烟草集团公司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发证。在许可证企业名称一栏中填写烟草集团公司名称,同时注明生产单位名称。
第十条
对企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提交申请之日起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