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最新)

发布时间:2020-05-01 20:46:2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全区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X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X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和《X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区及相邻有10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在我省内有20个以上县区发生或10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疫情,波及我区的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与我区相邻2个以上县(区)发生严重疫情,我区同时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持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1个以上镇(街道)发生疫情;或有5个疫点或者3个以上、10个以下村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1个以上相邻镇(街道)或者5个以上村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个以上镇(街道)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4)牛瘟、牛肺疫、马鼻疽、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动物疫病传入我区或在我区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2个以上镇(街道),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镇(街道)4个以上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镇(街道)3个以上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4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镇(街道)3个以上村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4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镇(街道)有3个以上村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镇(街道)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镇(街道)呈暴发流行。

(3)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五)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区政府领导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道)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区政府和区农林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镇(街道)和各相关部门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

成立X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总指挥:区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农林局、发改局、财政局、卫计局、科技局、工信局、交通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等部门及各镇(街道)单位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林局,办公室主任由农林局局长担任。依法制定防治政策,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按照国家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标准,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督促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农林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区委宣传部:负责疫情信息发布。

区发改局: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协助农林局做好紧急防疫物资的储备、调运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应急处置、扑杀补贴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区卫计局:负责做好疫区内人群感染疫病的监测和疫情报告工作,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及各项防控措施。

区工信局:负责保障区(点)封锁后畜禽肉类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等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疫苗、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省内公路和水路运输保障,协助做好疫区(点)道路封锁,防止疫情扩散。

公安分局:负责协助区政府做好疫区(点)封锁、扑杀病畜(禽)及同群畜(禽),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对拒绝、阻碍扑疫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工商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关闭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

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并做好应急处理的封锁、消毒、隔离等相关工作。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区农林局和各镇(街道)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二)预警

区农林局根据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三)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镇(街道)畜牧站;

b.驻区各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和科研院校;

c.区防疫站、畜牧站;

d.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区防疫站、畜牧站及镇(街道)畜牧站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2.报告程序

发现疑似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接到报告后,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赶赴现场诊断,认定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指挥部。由指挥部办公室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示范区和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控制中心。若特别重大和重大疫情,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四)发布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发布;重大动物疫情由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发布;较大动物疫情由示范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发布;一般疫情由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确认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在区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二)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预案。

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要求,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全区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在区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区农林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组织区交通局、农林局等部门依法在相关道路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各相关单位、部门、社区以及村(居)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预案。

区政府根据上级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区农林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各相关单位、部门、社区以及村(居)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预案。

区政府根据示范区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区农林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各相关单位、部门、社区以及村(居)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

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预案。

区政府接到区指挥部办公室疫情报告后,启动本预案,区政府分管领导立即召开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听取相关部门汇报情况,安排部署应急处置有关事宜;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各相关单位、部门、社区以及村(居)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责成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调查核实情况;疫情情况书面报区政府审核,按要求上报示范区。

(三)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示范区管委会或示范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区农林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区政府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上报示范区主管部门。

五、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农林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按规定上报区政府。

(二)奖励

区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三)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五)抚恤和补助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六)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七)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区民政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省、区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一)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区农林局、卫计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等部门的人员组成。

2.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3.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计局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区农林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4.治安保障

公安分局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5.物资保障

区农林局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4)防护用品;(5)运输工具;(6)通信工具;(7)其他用品。

6.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二)技术储备与保障

设置重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建立动物疫情防治专家库,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等的研究,做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三)培训和演习

区农林局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四)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区委宣传部以及农林、卫计、教育等部门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七、各类具体工作方案的制定

区农林局应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区突发重大疫情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八、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农林局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九、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农林局负责解释。

十、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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