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培正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专科 doc

发布时间:2019-08-24 19:11:01

广东培正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专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完善的教学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实践工作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实行以专业培养方案为核心的学分制。

第二条 学生入学后第一学年,学校实施英语强化教学,相应的课程与学分规定详见《广东培正学院英语强化项目实施办法》。

第三条 为保证教学工作有秩序的进行,学院根据学生所在专业设立专业班级。(具体规定详见《广东培正学院关于设立专业班的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

第二章 课程结构与学分

第四条 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以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应具备的基本能力为内容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

(二)选修课:指为了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扩大学生知识面,由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结合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选修的课程。选修课包括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创业就业导向课。

1.专业选修课:是加深专业基础和拓宽专业技能,反映专业方向要求的课程。要求学生在选定的专业方向设定的课程范围内选修。

2.公共选修课: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实现全面发展的课程。学生可以在全校范围内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程中选修。

3.创业就业导向课:是为加强学生创新创业和应用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实行分类培养和加强就业指导而设计的选修课,学生可以在全校范围内开设的创业就业导向课程中任意选择修读。

第五条 各课程所占学分的比例:专科必修课占75%左右,选修课占25%左右。

开设选修课的学分总数应达到要求学生最低选修学分数的150%以上。

第六条 各门课程的学时和学分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中的相应的课程设置,每门课程的学分设置与学时数基本对应,一般理论课程为18学时/学分,含实验(实训)教学内容的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20-30学时/学分。

第七条 毕业时应修满的学分总数为133学分课程学分参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八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外语水平,各专业(艺术类除外)专科学生在毕业前必须修读完成至少两门用双语授课的本专业专业课(包括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艺术类专业需修读一门用双语授课的本专业专业课(包括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

第三章 奖励学分、德育学分和课外学分

第九条 为了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小创造、小发明和有关科技活动,对于学生的发明创新获得科技奖励和国家专利,在全国和省市级的学科竞赛获得奖励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学分。

(一)国家级一等奖获得者,一次性奖励14学分;

(二)国家级二等奖获得者,一次性奖励12学分;

(三)国家级三等奖获得者,省级一等奖获得者,一次性奖励10学分;

(四)省级二等奖获得者,一次性奖励8学分;

(五)省级三等奖获得者,市级一等奖获得者,一次性奖励6学分;

(六)市级二等奖获得者,一次性奖励4学分;

(七)市级三等奖获得者,一次性奖励2学分;

第十条 为了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专门人才,鼓励学生多为学院争取荣誉,提高学院的知名度,对学生在国家和省、市级的体育、文学、艺术方面的竞赛中获得奖励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学分。

(一)文学、艺术方面:

国家级一等奖获得者,一次性奖励13学分;

国家级二等奖获得者,一次性奖励11学分;

国家级三等奖获得者,省级一等奖获得者,一次性奖励9学分;

省级二等奖获得者,一次性奖励7学分;

省级三等奖获得者,市级一等奖获得者,一次性奖励5学分;

市级二等奖获得者,一次性奖励3学分;

市级三等奖获得者,一次性奖励1学分。

(二)体育方面:

第十一条 对于参加学院组织的级及以上级别的大学生体育比赛(含单项比赛)的学生,可根据每个运动员训练期间的表现,在运动员有效学期所选修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加515分。加分后,每门课程的等级不得超过B等(绩点3.00)。

加分为一次性的,只能在运动员参加比赛的当学期或下学期(如果比赛在假期)有效,不得延用到其它学期。如遇到跨学期的比赛,运动员的加分成绩只能在比赛结束的学期有效。

加分由带队训练教练根据《广东培正学院学生参加体育比赛加分实施细则》和运动员平时表现给出,经运动队管理部门审核后交教务处确定。

第十二条 为了鼓励学生学以致用,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对于在商业、管理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学生给予一定的奖励学分。

(一)为社会有关部门及单位制定计划、规划被采纳并付诸实施,被证明切实可行的,凭相关部门及单位的证明及有关附件,经学院组织考察、论证认可的,可奖励35学分。

(二)给社会有关部门及单位解决生产实际问题,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凭有关单位的证明,经学院组织考察、论证认可的,可奖励58学分。

第十三条 奖励学分只能用于冲抵选修课学分,学生可免修相应学分的课程。学生成绩登记册中记载获奖项目和所得奖励学分,所得奖励学分课程的等级为C等(绩点2.00)。

申请辅修专业的课程不能用奖励学分冲抵。

所有的奖励学分均属一次性的,只能在获得奖励的学期使用,过期无效。同一学期在同一类型(科技发明类、文学艺术类、体育类)的比赛中获得多项奖的学生,以获得的最高项奖计算奖励学分,不得累积计算。

第十四条 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立8-10个课外学分,学生可通过第二课堂和特殊课程的学习取得相应的课外学分,课外学分可以进入选修课程的学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为了加强德育教育,更准确地评估学生在学习期间的思想、政治和行为表现,学院在专科学生133学分之外每学期增设一个德育学分,德育学分总数以学生实际在校修读学期数为准,一般情况是6学分,最低不少于4学分。德育评分具体办法见《广东培正学院学生德育评分办法》。

第四章 学习年限

第十六条 本院实行弹性学制,各专业正常修业年限为三年,修业年限最长不超过六年。

学生达到第九章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毕业条件的,毕业证书按广东省教育厅规定的时间办理。

第十七条 对于有特殊原因或困难的学生,经过批准可以实行间修制,允许中断学习,保留学籍,但每次中断学习时间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学习次数不得超过二次。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本章第十六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五章 课程选修和免修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分制辅导人员的帮助下,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选课。学生应在每学期规定的时间内选修下一学期的课程,所选课程以教务处打印的教材领用表为准。

第十九条 一门课程如要求修读的学生人数超过限选人数,则按先选先得原则予以确认。如要求修读普通课程的学生不足20人或口语类课程不足10人者,则不开设,选修该课程班级的学生需按照规定程序改选其他课程。特殊情况例外。

第二十条 专科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一般不超过26学分(第一学年除外)。

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超过本条规定学分加修课程,但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按规定程序办理。

专科学生累积绩点平均成绩(GPA)达到3.65的可修至32学分。

专科学生累积绩点平均成绩(GPA)达到3.50,或上学期所有课程绩点平均成绩达到3.60的可修至29学分。

(累积绩点平均成绩:基于该学生取得的全部学分而计算出的GPA值。学期绩点平均成绩:基于该学生在当学期取得的学分而计算出的GPA值。)

第二十一条 对于累积绩点平均成绩(GPA)低于2.00的学生,应由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教师及时向学生发警告信,必要时通知学生家长,并由学生工作教师、学生导师或系(部门、中心)主任与学生谈话。

第二十二条 累积绩点平均成绩(GPA)达到3.65的,可以申请办理免听。免听的课程只限于选修课程中的公共选修课程,每学期可以申请免听的学分不得超过3学分。

免听由学生本人在开学后两周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学生按照规定填写免听申请表,经任课教师签字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不跟班听课,但必须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并跟班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免听学生的平时成绩根据作业完成情况由任课教师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认可的其它教育机构修读的课程,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可以免修,但必须填写免修申请表,提供本课程的内容简介及成绩单,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承认该课程的学分。学生免修课程的成绩记为C等(绩点2.00)。

第二十四条 学生选修的课程,因特殊原因需要放弃的,必须在当学期的第四周前按照规定办理删除选课课程手续。学生填写删除选课课程申请表,经任课教师签字同意后报所在系和教务处批准备案,并办理该课程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军事训练课、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社会实践、毕业实习(论文)等均不能免听和免修。

学生因身体原因不宜上体育课或参加军事课学习的,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按照规定办理审批后,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必须参加教师指定的其它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达到合格标准,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六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学习成绩的考核按课程的内容和要求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科目采用闭卷或开卷独立完成的方式考核,考查科目可采用开卷、口试、独立或分组完成规定的实验、项目、论文、课题等方式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专业必修课程合格标准为C等(绩点2.00),其它各类课程的合格标准为D等。

第二十八条 为了客观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学院对每位学生每学期的各门课程的成绩Grade Point)分十一个等级AA-B+BB-C+CC-D+DF进行评定。成绩划分等级、绩点、考试科目成绩要求如下:

(一)绩点成绩用于计算学分绩点平均成绩(GPA值)。

(二)总评成绩、考试成绩、平时成绩采用百分制。总评成绩=考试成绩×考试成绩在总评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在总评成绩中所占的比例理论课程考试成绩在总评成绩中不低于60%。

(三)为了强化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管理,适应技能性、操作性、实践性课程的要求,学生平时成绩在总评成绩中所占的比例范围为20%—60%。平时成绩的比例由老师在上课前报系(部、中心)主任批准,并在第一次上课时告知学生。

(四)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总评成绩一定要达到相应的成绩要求才能得到相应的成绩等级。

(五)军事训练课、实验课、毕业实习(论文)、社会调查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采用ABCDF五级记分制。

(六)考查科目的成绩可以采取十一等级记分制,也可以采用ABCDF五级记分制,具体评定方法由老师根据课程特点和考查方式决定。

第二十九条 课程的重修与重考。

考试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可以参加重考或重修或另选其它课程。

必修课程不合格者,应重考或重修直至达到合格为止,以取得该课程规定的学分。

选修课程不合格者,可重考或重修该门课程,也可另选其它相应的课程。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放弃。

学院每学期初组织一次重考。允许学生申请上学期已修读过的课程参加重考。专科学生在正常修业年限(三年)期间累计重考不得超过6门次。对超过正常修业年限的学生,不再限制重考门次数,只规定重考必须是经过重修考试不合格课程。

每门课程仅限重考一次,如重考不合格,该门课程不能再次申请重考,必须重修。

重考成绩最高等级不得超过B(绩点3.00)。

重考或重修后,以该门课程取得的最好成绩取代原来的成绩。

第三十条 如果在考核期间,因病住院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者,须在考核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缓考,获得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

第三十一条 凡无故缺考、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其课程的考核成绩以F等计,记录在学生的成绩单中,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三十二条 凡是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三十三条 为了保证我院学生毕业的质量,学生修业期满,累积绩点平均成绩GPAGrade Point Average)值必须达到2.00(含2.00)以上。计算GPA值的公式为:

  ∑(学分×绩点)

∑学分

GPA值是以数值表示的,并取小数点后两位。

第三十四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Grade Point)、累积绩点平均成绩(GPA)、作弊、缺考、取消考试资格等都要记录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中。

第七章 主修与辅修

第三十五条 为了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鼓励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提高就业竞争力和工作适应性,建立主辅修专业制度。

辅修专业是指兼修本专业以外的任何一个专业。辅修专业的课程学分可以作为创业就业导向课的学分。

第三十六条 辅修另一专业的学生,必须修完所要辅修专业课程组所要求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如果辅修课程组里的课程为该专业的必修课,取得学分的最低标准为C等,其它类型课程取得学分的最低标准为D等。毕业时,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辅修另一专业的学生,其毕业条件不变。攻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辅修专业的要求,适当延长学习时间,但在校学习的期限仍按第四章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不能达到本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毕业条件的学生,无论其是否修够辅修专业学分,均不能取得辅修专业证书。

第八章 转系转专业

第三十九条 原则上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办理跨系转专业。

特殊原因需申请跨系转专业的学生应有充分的理由,并需附相关证明和学生家长意见,向所在系(部、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导师、辅导员和转出(入)系(部、中心)主任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交教务处审查。教务处将审查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并按省教育厅要求办理。完成报批手续后,由教务处书面通知学生所在系(部、中心),学生所在系(部、中心)书面通知学生。

第四十条 学生跨系转专业后,该学生的学分制指导和管理工作由转入系(部、中心)负责。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一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达到下列条件者,准予毕业:

(一)德育学分达到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

(二)达到国家规定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

(三)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数133学分。累积绩点平均成绩(GPA)达到2.00

(四)通过学院规定的外语水平测试具体详见《广东培正学院外语水平测试规定》

(五)完成学院规定的用双语授课的专业课。

第四十二条 对累积绩点平均成绩(GPA)达到3.65(含3.65)以上的学生,学院将授予一级荣誉生(The First Class Honor)称号;累积绩点平均成绩(GPA)达到3.50-3.64(含3.50)的学生,学院将授予二级荣誉生(The Second Class Honor)称号。

第四十三条 本科学生修满至少105学分并通过毕业实习资格审查后,方可参加所在系(部、中心)组织的毕业实习。

第四十四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满一学年以上,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而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或者在校修业年限超过六年仍不能毕业的学生,可取得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缺一个或一个以上德育学分;

(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

(三)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133学分,但累积绩点平均成绩(GPA)未达到2.00

(四)未通过学院规定的外语水平测试;

(五)未完成学院规定的用双语授课的专业课。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在校学习未满一年而要求退学者,学校只出具相应的学习证明和学习成绩单;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证书(包括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凡属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结业生,可在一年后凭工作单位或地方基层组织的鉴定证明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属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结业生可在一年内申请补测一次,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属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结业生,可在本细则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的最长修业期间,继续修读一些课程,累积绩点平均成绩(GPA)达到2.00,才可换发毕业证书;

属第四十五条第四款的结业生,可在本细则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的最长修业期间,继续参加学院规定的外语水平测试,直至达到要求后方可换发毕业证书;

属第四十五条第五款的结业生,可在本细则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的最长修业期间,继续重修相关双语授课的专业课,直至达到要求后方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章

第四十八 本细则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提到的有关事项(如入学与注册、转学、休学与复学、考勤、奖励与处分等),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广东培正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九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教务处,以前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〇年九月修订

附录:

广东培正学院外语水平测试规定

第一条 我院学生毕业时必须达到规定的外语水平测试。凡未通过规定的外语水平测试者,不能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条 专科规定的外语水平考试及合格标准为:

(一)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考试A级(PRETCO-A)成绩合格。

(二)托福(TOEFL)考试450分及以上。

(三)雅思(IELTS)考试4.0及以上(通用类或学术类均可)。

(四)剑桥商务英语(BEC)考试初级以上成绩合格。

(五)英语专业学生必须通过专业英语四级(TEM4)考试方可毕业。

(六)通过学院组织的毕业生外语水平考核。

第三条 在进行毕业资格审查时,学生参加了不少于两次外语过级考试后(专科英语专业学生为CET-4, 专科艺术系学生为PRETCO-B,专科日语专业学生为国际日本语能力测试2级,其它专业学生为PRETCO-A),仍未达到规定的对应合格标准的,方可参加学院组织的毕业生外语水平考核。学院组织的毕业生外语水平考核,考核仍不合格的,亦被视为规定的外语水平测试不合格,须继续参加上述第二条第(一)至第(五)款规定的外语水平测试,达到规定的对应合格标准后,方可领取毕业证书。

○一〇年九月

广东培正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专科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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