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失业保险的有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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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失业保险的有关问题解答
1、什么是失业保险?哪些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答:失业保险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下列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失业保险:第一类: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外资、合资、乡镇等所有企业及之与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私营企业主自愿参加失业保险。第二类:经费核拨、核补、自筹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包括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职工)。第三类:学会、研究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指社会团体设立的常设工作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不能指参加社团的会员)。第四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五类:机关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工勤人员。第六类:个体工商户的雇工;雇主自愿参加失业保险。依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2、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失业保险费包括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个人缴费按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1%计缴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按照本单位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申报的缴费基数之和2%计缴失业保险费。依据:
1.《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七条;
2.《实施意见》(穗劳社综〔20045号)第二条。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只有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才可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依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4、失业保险的待遇有哪些?
答: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或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费补贴;减免费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
依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5、如何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答:1.单位为职工办理了失业保险停保手续的当月到核发部门为失业人员办理相关手续;为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通知书》;为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告知书》;领取《通知书》和《告知书》后,单位经办人需办理签收手续。为农民合同制工人代办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有关手续。
2.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属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申领

失业保险手续;外地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到原单位所在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
依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6、在何种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的,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介绍工作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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