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指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发布时间:2012-02-27 14:57:55

宗教活动场所(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设立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科(负责承办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相关的审批)。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分管副局长、局长和局长办公会成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予以审批: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

(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四、所需材料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四)必要的资金证明;

(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六)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请示报告。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呈报单位需要进行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市民宗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呈报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由承办人B赴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后,报科长审核,科长组织召开科务会集体研究提出科室意见后,呈报分管副局长审核。

(二)根据分管副局长的提议,由科长在局长办公会上提出科室意见,局长办公会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根据局长办公会的决定,由承办人B起草批复,宗教科核稿,呈分管副局长审核,由局长签批。局长无法签批的,由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签批。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经局长书面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呈报单位。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范文文本在市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www.mudanjiang.gov.cn)长期公布;拟批准情况和审批结果在该栏目公示、公告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牡丹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牡丹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工作流程图

宗教活动场所(指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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