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换)伤残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发布时间:2019-10-02 14:06:29
发布时间:2019-10-02 14:06:29
事项编码:070001200200248214612330000
补(换)伤残证服务指南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补(换)伤残证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补(换)伤残证
适用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四、受理机构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五、决定机构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的公民,在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窗口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