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办理银行业务的法理分析
发布时间:
未成年人办理银行业务的法理分析2016-12-23
未成年人办理银行业务存在诸多的管理空白和操作盲点,亟需厘清法律关系,编制操作手册,严防风险事件发生
案例:
2015年8月,一位老年客户手持一张一万元的存单来到某农商行网点,要求办理取款业务。柜员审核后发现,该存单的开户名是老年客户的外孙(未满十周岁。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因此,柜员要求小孩的法定监护人(父母代理办理取款业务,同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来证明双方的亲子关系。由于小孩的父母在外地工作,无法及时赶回,所以存单无法支取。
开学在即,小孩上学的费用没有着落,急需支取存款。老年客户非常焦急,当即打电话向农商行总行投诉。本着人性化处理的原则,在总行法务部门的指导下,经办柜员与老年客户所在的居委会取得联系,证实了两者的外祖孙关系。同时,银行与小孩的父母取得联系,交代他们寄送代理取款的《授权委托书》给老年客户。取得《授权委托书》后,网点工作人员合法合规地办理了这笔取款业务,解决了客户的燃眉之急。
目前,银行在办理未成年人金融业务时存在很多管理空白和操作盲点。如何厘清未成年人办理银行业务的相关法律问题,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面对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柜面储蓄业务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能独自办理柜面储蓄业务
储蓄交易本质上是一种银行与客户之间订立合同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我国的《储蓄管理条例》所定义的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该条例并未对个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规定,导致银行一线员工难以把握分寸。
事实上,储蓄业务的办理手续相对比较简单,对于客户来说几乎没有风险,不排除有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办理储蓄业务。但实务中,为避免卷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储蓄的纠纷中,一般认为银行应持谨慎态度处理这种业务。原则上,户口簿上显示为十六周岁以下公民的,应由其监护人代理办理储蓄业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确系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法律规定这种人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自行办理相应业务。
(二如何确认业务代理人与未成年人的关系
一般来讲,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在一本户口簿上的,能证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血缘关系,父母可凭户口簿证明监护关系并代未成年人办理相关业务。但是在实践中,也可能遇到未成年人与父母不在一本户口簿上的情况,这类未成年人办理储蓄业务时,因无法证明父母与孩子之间的监护关系,银行工作人员无从
知晓孩子与前来办理业务的成年人之间的关系,从而给办理业务带来困难。从审慎的角度出发,银行可要求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到公证处办理亲属关系证明或提供公安机关的有效证明,凭证明及其他资料前来办理未成年人储蓄业务。
个人理财业务
个人理财产品属于投资类业务,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并非单纯获利行为,与一般储蓄业务有所区别。依据民法通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可见未成年人未取得监护人同意而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所以,银行办理此项业务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银行应明确要求未成年人办理理财业务时的相关书面材料,需要由监护人共同签字确认,以示征得监护人同意。
信用卡业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发卡银行不得向未满十八周岁的客户核发信用卡(附属卡除外;同时规定,在发放学生信用卡之前,发卡银行必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并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身份的真实性。在提高学生信用卡额度之前,发卡银行必须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表示同意并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
根据制度规定,为防范信用风险并为个人客户信用考虑,建议商业银行明确禁止对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发放信用卡,对于附属卡的办理也建议严格限制在十六周岁以上。在发卡之前,银行还需落实第二还款来源。
个人信贷业务
(一未成年人借款
虽然此种业务银行一般不会办理,但从法律角度讲并未禁止,这之间存在一个交叉点。《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应当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条中并未将年龄作为限制条件。而根据法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从法律角度来讲,银行完全可以对该类未成年人发放贷款,但对此类业务仍应持谨慎办理的态度。首先,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仅仅是借款人申请借款的要求之一,而非唯一要求;其次,银行办理贷款业务主要看重的是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例如工资收入或经营收入,但是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往往刚进入社会、初步拥有工作岗位,其收入并不稳定。 (二未成年人担保
在实际操作中,未成年人涉及保证或质押担保的情况较为少见,此处主要探讨以未成年人的财产作抵押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这个角度出发,以未成年人的财产作为抵押,往往会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导致抵押无效。这里也分两种情况:一是以未成年人的独有财产抵押,二是以未成年人的共有财产抵押。以房产为例,未成年人独有财产比较容易理解,就是房产证上仅有其一人享有产权;未成年人共有财产是指房产证上列明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其他人共同享有产权。 1.未成年人独有财产抵押
未成年人办理抵押业务,其签字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需要父母等监护人代
为履行。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