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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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全文
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全文》的范文,觉得有用就收藏了,重新整理了一下发到这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全文
第一章团员第一条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如果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团员加入******在转为正式党员以后,如果没有在团内担任工作,就不再保留团籍。第二条团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二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三自觉遵守团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发扬共产主义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热情支持好人好事,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四保持革命警惕,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职责。(五密切联系群众,虚心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第三条团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在团的会议和团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的讨论。(三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四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五参加团的组织讨论对自己的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六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建议、声明、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团员应严肃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团的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剥夺团员的权利。第四条接收团员必须严格履行下列手续:(一申请入团的青年应有团员二人介绍。(二介绍人应负责地向被介绍人说明团章,向团的组织说明被介绍人的思想、表现和经历。(三要求入团
的青年要向支部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入团志愿书,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委员会批准,才能成为团员。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第五条新团员必须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的领导,遵守团的章程,执行团的决议,履行团员义务,严守团的纪律,勤奋学习,积极工作,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第六条团员由一个基层组织转移到另一个基层组织,必须及时转移组织关系。第七条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在建设祖国和保卫祖国的事业中有显著成绩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给以奖励。奖励分为:记光荣簿,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第八条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范文网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以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第九条对团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委员会批准。对团员给以开除团籍的处分,必须经县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委员会批准。第十条团的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他的意见。决定后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第十一条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员要求退团应向支部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通过,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备案。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团员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批准。第二章团的组织制度第十二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团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一团员个
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范文写作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二团的全国领导机关,是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团的领导机关,是同级团的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团的委员会。(三团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选举产生。(四团的各级委员会定期向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报告工作。(五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应当经常听取并认真处理下级组织和团员的意见;团的下级组织必须向上级组织如实地反映情况,及时请示、报告工作。(六团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第十三条团的各级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适当的工作部门。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在团的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级党的组织和上级团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可以调动或指派团组织的负责人。第十四条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入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第十五条团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由代表大会解决的某些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第十六条有关全团性的工作,应当由中央委员会作出决定,统一部署。各级团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团的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与工作任务,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第三章团的中央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