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5-03 15:19:25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政策性住房消费贷款。
  一、贷款对象
  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或累计缴存18个月以上且目前仍正常缴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购买自住普通住房时,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贷款条件
(一)具有本市(含县区)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单位及个人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已获得当地有权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关批准文书;
(五)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及首付款凭证;所购住房已办理产权证的,须从发证之日起一年之内;
(六)已支付不少于购房总价20%的首付款,有不低于50%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有资金;
(七)同意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担保(房产抵押、公务员担保或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质押等);
(八)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所购期房提供的按揭贷款担保证明;
(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担保方式
(一)质押贷款
是指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未到期的本外币定期存单或凭证式国债等权力凭证作质押取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
是指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或其他第三人(质押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作借款担保的一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质押形式。
(三)公务员担保贷款
是指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找两名以上公务员作为贷款保证人,为其偿还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四)房屋抵押担
是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形式。用房屋作抵押,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保险、公证手续,并向办理抵押、保险、公证部门缴纳费用。
(五)阶段性担保加房产抵押
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贷款职工购买预售商品房发放的个人贷款。在该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抵押登记手续办妥之前,由管理中心签约该商品房的合作开发商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为申请贷款职工提供阶段性担保,购房者的贷款申请、贷款审批、银行划款等过程先于个人房产抵押进行,待借款人房产证办妥后,再以个人《房屋产权证》作为抵押,开发商提供的阶段性担保自动解除。
  四、借款人申请贷款需提供材料
  借款人根据不同的贷款种类携带以下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科办理借款手续(房产抵押贷款6份、保证贷款5份、质押贷款4份)。
(一)借款人及配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警官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证明材料,如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存款证明、有价证券证明、银行对账单、纳税单、其他收入证明及其他资产证明;
(三)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查询卡;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售房单位、受托银行出具的20%以上首付款或自筹资金凭证;
(六)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协议书或产权证;
(七)有权部门批准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文件及有关合法权属证书;
(八)抵押物或质押权力清单、权属证明文件、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书面声明;
(九)保证人具有保证能力的证明材料,保证人出具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
(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贷款额度
(一)(一般规定)个人及同户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10倍,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特殊规定)工龄在5年以下的新职工:1.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余额(个人和单位合计,下同)在70元以下的,最高可贷款5万元;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在100~300元以上的,最高可贷款5万~8万元;
(三)符合一般或特殊规定,用房屋作抵押,购买商品房的,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购买二手房的,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50%;
(四)符合一般或特殊规定,以国库券、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作质押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价证券的90%;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作质押担保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提供质押担保金额;
(五)公务员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双方月工资额3000元以上)。
  六、贷款期限
(一)抵押、质押贷款
1.购买普通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集资住房),贷款期限不超过15年;
2.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及购买现住公有住房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
(二)保证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6年。
  七、贷款利率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行贷款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目前执行的利率情况如下:
贷款期限5年以下(含5年)的,年利率3.96%;
贷款期限5年(不含5年)以上的,年利率4.41%。
  八、贷款还款方式
(一)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清偿贷款本息;
(二)贷款期限1年以上的,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法的计算公式: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 × 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期数(按月计)/ (1+月利率)还款期数(按月计)-1
1.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办理活期存款本,按月存入足额资金用于归还当期贷款本息;
2.与贷款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由受托银行从借款人财政统发工资账户扣划当期还款额。
  九、法律责任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停止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质押权力,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一)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未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质押)的;
(四)贷款期内,借款人累计三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以及保证人不能履行保证责任的;
(五)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自管理中心发出催还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仍未能清偿贷款费用的;
(六)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或累计三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七)借款人拒绝或阻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十、贷款办理程序
(一)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贷款材料;
(二)贷款受理。审查借款人送交资料,同意贷款的,与借款人、担保人分别签订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
(三)办理抵(质)押登记、保险、公证等手续;
(四)办妥手续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借款合同规定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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